偷税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偷税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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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规定(偷税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偷税漏税属于什么违法行为?偷税漏税罪怎么判?2、新刑法逃税罪立案标准有哪些?3、什么是“逃税罪”?——解读逃税罪及其数额认定标准偷税漏税属于什么违法行为?偷税漏税罪怎么判?

普法课堂 【偷税漏税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偷税漏税罪怎么判?】按时缴税是每个中国公民都应该履行的责任,也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但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偷税漏税的行为。那么,偷税漏税属于什么违法行为呢?偷税漏税罪怎么判刑呢? 郑爽涉嫌偷逃税涉事企业被约谈 via. 都江堰司法

新刑法逃税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一、新刑法逃税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新刑法逃税罪立案标准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逃税罪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过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相关法律依据

按照刑法第201条、征管法第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界定,其一,从偷税额看,凡偷税不足应纳税额10%的,或者偷税额总数不足1万元的都属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只有偷税额占应纳额10%以上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其二,凡二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予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达一万元的构成偷税罪,而两年内因偷税而被处二次以下行政处罚或虽经二次税务行政处罚但再未偷税的、二次处罚后又偷税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是一般税收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实际上将对偷税罪的定罪处罚的范围放宽到了五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税务行政执法的实际操作中,对于税务机关查处的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案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管是在税务机关查处后补缴税款或滞纳金,还是在税务机关查处前补缴税款或滞纳金(即通常所说的自查补报),只要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规定显然考虑了刑法规定的偷税罪起刑点过低,挤压了税务行政执法的空间,社会打击面过大的客观情况,事实上抬高了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的起刑点,同时较好地体现了对涉税犯罪行为的打击。

新刑法的定罪标准在法律中是有着明确规定的,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惩罚和立案标准。依法纳税是我国公民以及公司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发产生逃税的行为。如果一旦出现逃税的行为查明之后国家将会做出非常严厉的惩罚。

什么是“逃税罪”?——解读逃税罪及其数额认定标准

什么是“逃税罪”?——解读逃税罪及其数额认定标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税务活动频繁的同时逃税行为也愈加猖獗,逃税的行为方式也变得更具有隐蔽性和复杂化,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做出重大修改以来,逃税罪时常会被热点事件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针对逃税罪这一罪名进行梳理。

逃税,泛指纳税人采取不合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又称“非法避税”。避税是通过各种手段达到减少其纳税的目的的行为,避税有合法与违法之分,逃税行为则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避税行为,当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逃税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对于逃避纳税的行为被称之为“偷税”,虽然与我国刑法中的“逃税”在称呼上存在一字之差,但是对于什么是逃避纳税的界定具有相同的内涵。逃税同样具有刑事违法性,逃税行为一旦超过一定限度或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逃税罪的逃税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逃税应予立案的数额是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五万作为“数额较大”的标准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使用,但对于“数额巨大”的具体起点却没有相关依据作为参考。逃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不易用具体的数字加以确定,因为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留给法官充足自由裁量的权力一定程度可以弥补司法适用不公的现象。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什么是“逃税罪”?——解读逃税罪及其数额认定标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税务活动频繁的同时逃税行为也愈加猖獗,逃税的行为方式也变得更具有隐蔽性和复杂化,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做出重大修改以来,逃税罪时常会被热点事件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针对逃税罪这一罪名进行梳理。

逃税,泛指纳税人采取不合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又称“非法避税”。避税是通过各种手段达到减少其纳税的目的的行为,避税有合法与违法之分,逃税行为则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避税行为,当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逃税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对于逃避纳税的行为被称之为“偷税”,虽然与我国刑法中的“逃税”在称呼上存在一字之差,但是对于什么是逃避纳税的界定具有相同的内涵。逃税同样具有刑事违法性,逃税行为一旦超过一定限度或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逃税罪的逃税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逃税应予立案的数额是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五万作为“数额较大”的标准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使用,但对于“数额巨大”的具体起点却没有相关依据作为参考。逃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不易用具体的数字加以确定,因为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留给法官充足自由裁量的权力一定程度可以弥补司法适用不公的现象。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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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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