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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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可以继续承包吗?

《民法典》第332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规定相应延长。承包人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3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如何保护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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