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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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为标准,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 权承担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区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意义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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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受责任人的出资或者 特定财产的限制,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或者权利人的利益。

如何区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就是民事法律责任,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责任是指因为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法的分类与表现形式是怎样区分的?

第三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界说 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法的分类的范围既是相当广泛的,也不是漫无边际的。首先,法的分类远不止目前一些法学作品所说的对法的规则(规范)的分类。其次,法理学上的法的分类也不是对各种类别的法所作的穷尽一切的分类。目前的中国法理学上的法的分类范围,大体上是从形式的或技术的角度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法的一般分类;二是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分类的目的在于将各有关类别的法相互之间的界限廓清.法的种类是相当之多的,了解这些不同种类的法各自有怎样的个性,不仅有助于从不同侧面了解法的各有关方面,而且对于从整体上、大局上把握一般的法的概念有积极意义。 二、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指的是适合于世界各国的分类,通常可从以下五个角度划分: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件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一般说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文件。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的别称。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普通法中所包括的法的种类是繁多的,它们各自的地位、效力、内容和程序亦有差别。但无论何种普通法,一般说,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其内容涉及的是某类社会关系而不是综合地调整多种社会关系,其程序也不及根本法那样严格和复杂。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二类。 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 (五)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三、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特殊分类是相对于法的般分类而言的、仅适用于部分国家和地区而不适合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分类。国内目前对法的特殊分类主要涉及以下诸方面。 (一)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普通法法系国家过去没有划分公法、私法的传统,但后来这些国家的法学著述认同公法、私法划分的日多。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划分的标准按率先提出公法与私法划分学说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乌尔比安的这一划分标准在民法法系被作为传统继承下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当然,这种划分无论是过去或现在也都有明显的局限性,或至少需要以其他的划分法作为其补充。 (二)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存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 这里的普通法不是法的一般分类中与根本法相对应的普通法,而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这是产生于司法判决、由法官所创造的法。普通法是普通法法系的一个主要渊源。 衡平法是普通法法系又一重要渊源,是英国法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它是14世纪后在英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形式而存在并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一种判例法. 参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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