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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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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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胁迫、欺诈、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4、其他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如何解除及如何理解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的解除条件是债务人履行完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保全是债权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来实现的,所以解除保全的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并获得批准。【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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