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人有几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能否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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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特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裁定1、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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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醉酒的发生,完全有控制能力。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理解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一个人的控制能力是以其辨认能力为前提的。如果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能力,那么,该行为人的控制能力也就无所依存。

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是什么,刑法中精神病范围如何确定

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是指行为当时的犯罪能力,即责任应答的能力,而并非刑罚适应能力。在现行的《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中一直沿用的是“精神病”这一概念,且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引用“精神病”这一概念。然而在精神医学中,对于很多精神障碍还没有本质的认识,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模式和解释,因而对精神病一词的理解与使用也未完全统一。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和对有关精神障碍研究的深入,对精神病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也随之不断变化。精神病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精神病”一词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狭义的精神病概念种属于精神障碍的概念,是指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而精神障碍是之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疾病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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