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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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1.公诉案件,证明被告人的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公诉人承担。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3.自诉案件,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1.公诉案件,证明被告人的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公诉人承担。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3.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负担。4.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情况。

怎样理解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概念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增值税发票有什么用?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也就是说,A卖给B100元的货物,B需要向A支付117元的货款。虽然都是117元,但是开具专用发票和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有很大不同,由于取得专用发票认证后可以抵扣,所以专用发票开具时“金额100元”“税额17元”是分开开具的。而普通发票,则仅开具“金额100元”,虽然普通发票无法显示税额,但是却并不妨碍销项税额的计提,以及“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的计算。 现在税务是“以票控税”的方式管理增值税的,这里的“票”就是指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普通发票又有很多种类,如商业销售发票、工业类发票;冠名发票;出口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等,按照分类标准的不同,普通发票会有很多种叫法。现在专用发票全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每月申报期内企业申报前将上月开具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抄税,现在普通发票大多数区域也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这样抄税就将企业上月销售开票情况全部纳入金税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所有抄税数据最终汇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库,由他们做最终的比对。 如果不开票,尤其是专用发票,你们可能得到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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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收入。就是将实现的销售收入可以不入帐,从而达到减少销项税额,少交增值税税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并查实,会被定为偷税,企业将面临偷税数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且少交的税款要如实上缴,若涉及的税款金额占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比例大于10%,税务机关会将企业移送公安机关,最终企业法人等有关联人员将会以少交税款罪被公诉。《刑法》(1999年修订)“第二编 分则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至于税务机关如何发现企业有隐匿收入的违法行为,我就不多说了,主要原因是本人对他们的程序操作不十分熟悉,再就是描述起来太复杂。税务机关最重要而且是最有力的武器是金税系统,它可以将全国的通过防伪税控开具的发票的信息汇集起,统一稽核比对,因为涉及增值税的业务都在国内,而且原材料A到利用A制成的物品B,到B再加工生成C……直至最终产品到达终端消费者手中,只要是在国内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这个系统都可以追踪到蛛丝马迹,如果这个链条断开了,则系统会很快作出预警,这样一级一级的税务逐级布置工作任务开始调查。 所以,如果要想隐匿收入,除非你能从源头就不开具发票,否则金税会顺着每一环节开票信息的这根藤摸过来的。 可能有些地方描述的不太准确,尤其是99年刑法修正案,还有偷税罚款与移交公安的比例,这些可能会有出入,如果想知道确切比例罚款倍数,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002年);如果想明确刑法对隐匿收入的判罚,最好通过网络查找刑法修正案,记得一次刑法修正案对偷漏税的相关细节进行了修改,而且将偷税罪改成“危害税收征管罪”。 希望能够解你的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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