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伤情鉴定标准轻伤轻微伤,法医鉴定轻伤伤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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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标准是什么(伤情鉴定标准一览表)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类意外导致人身受到伤害是比较常见的,受伤有轻重之分,不同的伤残程度需要通过专业的机构来进行鉴定,伤残鉴定的结果对于受害人索赔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需要先了解好一些鉴定的标准知识,那么刑事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知更鸟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类意外导致人身受到伤害是比较常见的,受伤有轻重之分,不同的伤残程度需要通过专业的机构来进行鉴定,伤残鉴定的结果对于受害人索赔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需要先了解好一些鉴定的标准知识,那么刑事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知更鸟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多种损伤均未达到轻伤鉴定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

  二、轻微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刑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

1、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

2、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

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谢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三、轻伤二级怎样判定

轻伤二级属于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听证会程序的主要步骤(举行听证会的一般步骤)

【执法实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举行听证会,适用的一般程序流程及需把握的关键点。

围绕综合行政执法实务,坐标乡镇,推动队伍规范化目标建设,逐步提高基层执法水平。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某项影响到他人的权利义务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采取的会议形式,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听证会是行政机关在做某项影响到他人的权利义务时,而采取的会议形式,应有很高的公平性,并且能够代表大部分人的意愿及想法,听证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参照采用诉讼程序中双主对抗、主持人居中主持的结构模式。听证中,主持人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询问证人,控、辩双方可对证人质证,并进行辩论。这样,控、辩双方的证据在听证中都得到充分的展现,保障了相对人平等地位和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适用听证程序和具体操作步骤

(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4)举行听证会。

(5)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6)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8)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9)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10)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

(11)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12)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听证会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应预先详细了解和熟悉听证会流程,特别是本次需听证重点内容,预演把控好可能出现的意外状况。

提前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以免在听证会过程出现跑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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