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末位淘汰制有什么规定,劳动法里有末位淘汰制的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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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12364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末位淘汰制规则适用于劳动法吗对吗,末位淘汰制符合劳动法吗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律师解答:

末位淘汰制的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不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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