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哪些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吗

辩护律师网 437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夫妻之间共同财产有哪些义务和权利(夫妻之间共同财产有哪些义务)方面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peiXunjia.CoM

夫妻之间共同财产有哪些义务和权利(夫妻之间共同财产有哪些义务)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法律解读】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家庭,往往是一个人的精神归宿,是一个人的避风港湾。

男女双方能够跨越时间与距离组成一个家庭,并非容易的事情,这也使得我们的社会对家庭极为看重。

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保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夫妻间需要履行忠实义务。

那么,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有哪些呢?

倘若违反了它,又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张某家境富裕,相貌英俊,从小就得到了同龄女孩们的青睐。逐渐地,张某养成了风流成性的性格,常常同时与多名女性保持暧昧,堪称名副其实的花花公子。

在某次聚会上,张某遇到了自己心中的真命天女林某。林某容貌秀丽,性格火爆,是很多姑娘心中可靠的大姐头,也是很多男人心中可远观不可近看的小辣椒。

为了追求到林某,张某下定决心痛改前非,无论风雨,每天都会围在林某身边献殷勤。

虽然知道张某风流成性,但见到张某因为自己改掉了坏毛病,还如此坚持不懈,林某不由得被打动了。

她答应了张某的追求,不过也警告对方,倘若以后再和其他人产生关系,自己是绝不会善罢甘休的。

2012年,在身边人的见证之下,张某如愿以偿带着林某走入婚姻的殿堂。

这本是一个浪子回头的美满故事,然而现实总是残酷的。

尽管有了林某这位美丽妻子,张某仍克制不住内心的欲望。

他相信结婚之后林某便被套牢了,于是在几个月的甜蜜期之后,他旧态复萌,恢复成了那个花花公子。

林某的脾气可不好惹,在多次争吵、确定张某是改不了性子之后,她果断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张某多次出轨、嫖娼并与他人同居为由要求离婚,并申请经济补偿。

在我国《民法典》第4条中规;

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条例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张某不断与多名女子发生婚外情的行为,显然没有履行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林某离婚的诉求是合理的。

不过对于林某所申请的经济补偿,又是否能够得到认定呢?

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林某一直在搜集关于张某的出轨证据。

尽管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其他女子进行了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但确实是因为张某的出轨行为才导致婚姻的破灭,因此林某属于无过错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林某离婚一案应当按照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也就是说在进行夫妻财产分割时,林某应当适量多分到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看到法院最终的判定,林某终于觉得出了一口恶气,而此时张某才意识到,两人之间的感情是真的无法挽回了。

并且,他还要为自己曾经的所作所为付出经济方面的代价。

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护才能够长久的,倘若像张某这样只想要依靠另一方的包容来维持,最终结果只能是不欢而散。

关于夫妻双方忠实义务的规定,不仅能够保护受害者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提醒着那些心怀不轨的朋友们,千万不要越过防线。

往期精彩文章推荐:

【法律解读】什么是买卖型担保

【法律解读】恶势力犯罪该如何量刑

登记在家庭成员个人名下的财产按个人财产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案情

孙某胜系孙某波之子,尚未结婚成家,与父母共同生活,亦未与父母协议分割家庭财产。2019年,孙某波驾车与被告亲属段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的亲属孙某等四人将孙某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孙某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停放在孙某波家门口、登记在孙某胜名下的大众轿车一辆,并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现金1万元。孙某胜主张该轿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系其个人财产,其父孙某波并非车辆所有人,且现金1万元系其供职的公司用于采购的货款,也并非孙某波所有,遂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孙某胜的主张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孙某胜提出的异议请求。孙某胜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扣押,并返还现金1万元。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查封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是该标的的权利人,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本案中,孙某胜、孙某波属于同一家庭成员,孙某胜未结婚独立生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父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故登记在孙某胜名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孙某波家庭共有财产。如孙某胜坚持分割该车辆,可在本案车辆执行完毕后,根据车辆价值依法向孙某波追偿其应得的份额。故对孙某胜关于解除对涉案车辆查封、扣押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法院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的现金1万元的权属问题,孙某胜主张该现金归其供职的公司所有,因货币属于种类物,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的1万元货币,应当认定为孙某波家庭共有。如该货币确系孙某胜从公司支取的货款,则孙某胜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孙某胜和公司可依法另行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对于登记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应该按个人财产处理,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以及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交易习惯的多变,执行异议类案件也越发复杂。在该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异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承办法官需从证据的分析认定、当事人的说明逻辑、通常理解习惯等多角度形成内心确信,进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事实,作出最终裁判。就本案体现的典型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动产为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一) 以特殊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

审判中主要以机动车为主,常见的情形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机动车签订买卖协议,款项已交清,机动车已转移占有,仅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于该类动产,交付是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物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要件。因此,买受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只要被执行人已经将该特殊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其亦已取得该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要求停止执行,应不予支持。

(二)账户借用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困难,同时又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性是其重要的特征。个人账户是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在银行账户发挥其流通功能的情形下,账户内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高度一致,只要货币合法转入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交付行为,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当前,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名称判断款项的归属。

但现代社会中,在执行被执行人动产时情形更为复杂,个人作为独立主体从社会中获取财富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汇集成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要

现实生活中,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和借口逃避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依规力克“执行难”,打击逃避执行的嚣张气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尊严和权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亲属因交通事故失去生命,但其损失并未得到赔偿,法院本着公民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失去生命的情况下,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家庭成员,理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协助义务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弥补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和经济损失。若家庭成员不但不协助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在法院依法查扣家庭共同财产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阻却案件的执行,既造成时间上的拖延、金钱上的浪费和当事人的诉累,又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地下停车位的法律属性及权属界定

物业公司将判决书公布在业主交流群 该行为是否违法?

浅析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及分割原则

法律小知识:浅谈人身损害赔偿款,它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引言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除了婚前约定AA制生活的夫妻,大部分的夫妻都是一同挣钱一同花,这不论从哪方面来说都是应该的,夫妻之间不能总是让一方付出。

就好比丈夫挣钱,妻子不挣钱要照看家里,这样二人的付出才算得上平等,一味的索取不会让生活更美满。

话虽然是这么说,但有的东西该分还是得分清楚,就像一些人婚内财产一团糟,离婚时因为财产分割又闹出事,最后还得法院来判决如何分割财产。

那么个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夫妻另一方是否能分割呢?这笔账又该如何算呢?

以案谈法:人身损害赔偿款引起的纠纷

小李和小陈是一对夫妻,平时二人都是上班挣钱、工资合用,二人没孩子也没有太多支出,倒是也能存下钱。某日下班后,小陈朋友提议去唱歌,原本忙碌一天的同事也应声要一同去。

小李、小陈与同事四人共六人来到了KTV,正打算包房间时突然被人横插一杠。同事自然不能让等了好长时间的房间落入他人手里,于是上前跟插队的女士理论起来。

二人谁也不让步反而越吵越激烈,KTV本就是多发事故之地,小陈不想事情闹得太大上前劝说插队的女士。谁想对方脾气暴烈,跟小陈同时吵了一架,而且一下子击中了她的火气。

该女士拿着桌面上已喝完的酒瓶朝着头上来了一下,小陈瞬间就蒙了,鲜血顺着脸流下来模糊了小陈的视线。周围的人被她干脆利落的一酒瓶给吓着,看到小陈头上的血立刻清醒过来,赶紧报警打电话叫救护车。

插队的女士也清醒过来,被吓的待在了原地,小陈被带去医院治疗并检测是否构成轻伤。警察问询时说到,如果可以征求受害者的原谅,可以不用负民事责任。

插队女士知道自己有错在先,于是找到小李表示愿意赔偿希望他们能原谅。小陈的伤看起来严重但是缝几针就好,听了陈女士的话在心里思索了一番,便给小李回信息说可以和解。

没想到小李大开口就要了10万元,插队女士家中比较富裕当即转帐走人,小陈在医院治疗后回到家,接收到小李转过来的钱都惊呆了。

小李到家后便跟小陈商议,称能有这么多赔偿全靠他的功劳,小陈按理说就得分小李一半。小陈并不愿意,这是她受伤得到的赔偿,小李又没什么事,凭什么跟她分钱。

人身伤害赔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小李有权分小陈的人身伤害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插队的女士用酒瓶砸破了小陈的头导致小陈受伤,还在医院治疗并缝针,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对他人的人身损害,按照规定伤人者要对受害者进行合理的补偿。

一般而言,人身伤害的处理方式也分三种,分别是赔偿、调解和起诉。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有具体的标准,但双方都选择了赔偿的方式,伤人一方对于受害者提出的补偿金额没有意见,所以可以不用特意按照标准来。

说完小陈的人身赔偿,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赔偿款究竟归谁,小李作为丈夫是否能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法律上来看,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此条规定的财产才是夫妻共同所有,小陈的人身伤害赔偿只有归属于此条规定,小李作为丈夫才能分得赔偿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很明显小陈因为人身受到伤害才获得10万元的赔偿,尽管是小李提的价格但是受伤的主体是小陈,赔偿也是归属于小陈,与小李没有任何关系。

这10万元是小陈的个人财产,小李无权分得,除非小陈主动分给小李,否则小李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小陈要求分割赔偿款。

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夫妻之间进行分配,任何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对方都无权干涉。

非己之财,勿动

有时候家庭内部矛盾往往就

个人财产这件事愿意拿出来的得领情,是看在夫妻情分之上才这样做。不愿意拿出来也无可厚非、是本分,毕竟万一夫妻双方离婚,婚后进行财产分割也是一件大麻烦事。

牢记这一点能够避免许多纷争,家庭也会更加和睦。对于类似案例中夫妻一方因受损害的到的赔偿款还是不要乱动小心思,既没有代人受过又是他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干涉。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引言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除了婚前约定AA制生活的夫妻,大部分的夫妻都是一同挣钱一同花,这不论从哪方面来说都是应该的,夫妻之间不能总是让一方付出。

就好比丈夫挣钱,妻子不挣钱要照看家里,这样二人的付出才算得上平等,一味的索取不会让生活更美满。

话虽然是这么说,但有的东西该分还是得分清楚,就像一些人婚内财产一团糟,离婚时因为财产分割又闹出事,最后还得法院来判决如何分割财产。

那么个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夫妻另一方是否能分割呢?这笔账又该如何算呢?

以案谈法:人身损害赔偿款引起的纠纷

小李和小陈是一对夫妻,平时二人都是上班挣钱、工资合用,二人没孩子也没有太多支出,倒是也能存下钱。某日下班后,小陈朋友提议去唱歌,原本忙碌一天的同事也应声要一同去。

小李、小陈与同事四人共六人来到了KTV,正打算包房间时突然被人横插一杠。同事自然不能让等了好长时间的房间落入他人手里,于是上前跟插队的女士理论起来。

二人谁也不让步反而越吵越激烈,KTV本就是多发事故之地,小陈不想事情闹得太大上前劝说插队的女士。谁想对方脾气暴烈,跟小陈同时吵了一架,而且一下子击中了她的火气。

该女士拿着桌面上已喝完的酒瓶朝着头上来了一下,小陈瞬间就蒙了,鲜血顺着脸流下来模糊了小陈的视线。周围的人被她干脆利落的一酒瓶给吓着,看到小陈头上的血立刻清醒过来,赶紧报警打电话叫救护车。

插队的女士也清醒过来,被吓的待在了原地,小陈被带去医院治疗并检测是否构成轻伤。警察问询时说到,如果可以征求受害者的原谅,可以不用负民事责任。

插队女士知道自己有错在先,于是找到小李表示愿意赔偿希望他们能原谅。小陈的伤看起来严重但是缝几针就好,听了陈女士的话在心里思索了一番,便给小李回信息说可以和解。

没想到小李大开口就要了10万元,插队女士家中比较富裕当即转帐走人,小陈在医院治疗后回到家,接收到小李转过来的钱都惊呆了。

小李到家后便跟小陈商议,称能有这么多赔偿全靠他的功劳,小陈按理说就得分小李一半。小陈并不愿意,这是她受伤得到的赔偿,小李又没什么事,凭什么跟她分钱。

人身伤害赔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小李有权分小陈的人身伤害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插队的女士用酒瓶砸破了小陈的头导致小陈受伤,还在医院治疗并缝针,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对他人的人身损害,按照规定伤人者要对受害者进行合理的补偿。

一般而言,人身伤害的处理方式也分三种,分别是赔偿、调解和起诉。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有具体的标准,但双方都选择了赔偿的方式,伤人一方对于受害者提出的补偿金额没有意见,所以可以不用特意按照标准来。

说完小陈的人身赔偿,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赔偿款究竟归谁,小李作为丈夫是否能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法律上来看,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此条规定的财产才是夫妻共同所有,小陈的人身伤害赔偿只有归属于此条规定,小李作为丈夫才能分得赔偿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很明显小陈因为人身受到伤害才获得10万元的赔偿,尽管是小李提的价格但是受伤的主体是小陈,赔偿也是归属于小陈,与小李没有任何关系。

这10万元是小陈的个人财产,小李无权分得,除非小陈主动分给小李,否则小李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小陈要求分割赔偿款。

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夫妻之间进行分配,任何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对方都无权干涉。

非己之财,勿动

有时候家庭内部矛盾往往就

个人财产这件事愿意拿出来的得领情,是看在夫妻情分之上才这样做。不愿意拿出来也无可厚非、是本分,毕竟万一夫妻双方离婚,婚后进行财产分割也是一件大麻烦事。

牢记这一点能够避免许多纷争,家庭也会更加和睦。对于类似案例中夫妻一方因受损害的到的赔偿款还是不要乱动小心思,既没有代人受过又是他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干涉。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