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名下共同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吗,民事执行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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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法律规定法院罚款是否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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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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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法院罚款是否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婚姻期间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无效2、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均属家暴3、法定义务!《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来了婚姻期间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第三者交往同居产生巨额花费,甚至将债权赠与第三者。丈夫的行为给妻子造成了巨大伤害,妻子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丈夫赠与第三者金钱和债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妻子能否要回赠与的财产?

  案情

  7月6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2009年,向某某与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2016年,向某某在足浴店消费时认识了在此上班的张某某,双方发展恋情并交往同居直至2020年。刚开始,张某某并不知道向某某已婚有妻儿的情况。后张某某知道向某某与高某某已婚,不但继续与向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还给高某某发骚扰短信影响其正常生活。至此,高某某发现丈夫向某某与张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得知在此期间向某某给张某某微信、支付宝转款及其他消费支出共计11万余元,向某某还将其20万元工程款债权赠与张某某抵扣购房款。高某某遂要求张某某退还所赠与的财物,遭到拒绝。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返还赠与财产。一审法院支持了高某某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某返还赠与财产。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商洛市中院提起上诉。

  解读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官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可知,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案中,向某某与张某某产生婚外情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向某某赠与张某某的金钱和债权,因未经妻子高某某同意属于无效行为,高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审庭审中,张某某认为自己对向某某婚姻不知情,被向某某欺骗,自己也是受害者,且大量微信转款都是同居期间其和向某某共同消费时产生的。法官综合考虑,认为调解是该案最好的解决方案。最终,通过法官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从一开始互相抵触逐渐变为积极沟通。经过法官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张某某向高某某返还20万元,双方之间再无纠纷,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提醒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又是民法典中所明确的夫妻双方法定义务。在婚姻中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但伤害对方,破坏家庭,还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处罚。(

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均属家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日发布,8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冻饿、经常性侮辱均属于家庭暴力……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过哪些障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清除这些障碍的?民法典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如何落到实处?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离婚诉讼

在人们的印象中,通常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联系到一起。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要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等也是家暴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除了法律所列举的常见的家庭暴力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进一步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做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增加代为申请情形和主体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但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对此,司法解释如何应对?

郑学林表示,“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种证据形式解决受害人举证难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导致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申请,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为破解举证难问题,司法解释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举例说,“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未成年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将被采信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遭受家庭暴力、目睹家庭暴力,都会使他们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此次最高法将未成年人的证言作为证据也做了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

任何理由不是实施家暴的借口

司法实践中,情况很复杂。比如,在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有的被申请人认为,自己实施家暴情有可原,其理由是对方有错在先。也有被申请人根本不拿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回事儿。司法解释将如何应对这些情况?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王丹说,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家暴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比较常见。

王丹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那么针对确有出轨等过错行为的情形,该如何判定法律责任的承担?王丹表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承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定义务!《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来了

供稿:通州法院

转自:京法网事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2023年1月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通州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助于促使当事人主动申报、诚信诉讼,便于离婚纠纷的公正高效化解。

01

案情回顾

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结婚,现结婚8年有余,婚后财产涉及拆迁安置房屋等不动产、车辆以及数十个银行账号、基金、股票、保险等财产,这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现已分居。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对方部分财产具体情况互相不掌握,对于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法律依据。

通州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承诺书》,告知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列举了主要财产类型和重要财产信息,促使双方当事人依法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02

以案说法

据承办法官齐茜介绍,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有发生,当事人多依赖于申请法院开展财产调查,或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予以救济,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次通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新规,创新诉讼举措,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承诺书》等,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如实申报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将有助于促使当事人主动申报、诚信诉讼,有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困难,便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节约司法资源。

03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里有什么?

01

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离婚案件中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个人财产。

02

申报不同类型财产时,

分别提供什么信息?

房产: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地址、登记权利人、居住人、房屋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车辆:当事人应提供包括车牌车型、登记权利人、车辆实际控制人、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现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数额、保管人等信息。

存款: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理财产品: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名称、金额等信息。

股票、基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证券账户、户名、资产总额等信息。

保险:当事人应提供包括保险名称、投保金额、投保人、受益人、现金价值等信息。

03

申报期限是多久?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以予以延长。

04

未如实填报会产生

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一是如未如实申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二是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四是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03

法官释法

01

哪些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02

哪些财产应当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03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供稿:通州法院

转自:京法网事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2023年1月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通州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助于促使当事人主动申报、诚信诉讼,便于离婚纠纷的公正高效化解。

01

案情回顾

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结婚,现结婚8年有余,婚后财产涉及拆迁安置房屋等不动产、车辆以及数十个银行账号、基金、股票、保险等财产,这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现已分居。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对方部分财产具体情况互相不掌握,对于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法律依据。

通州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承诺书》,告知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列举了主要财产类型和重要财产信息,促使双方当事人依法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02

以案说法

据承办法官齐茜介绍,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有发生,当事人多依赖于申请法院开展财产调查,或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予以救济,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次通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新规,创新诉讼举措,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承诺书》等,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如实申报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将有助于促使当事人主动申报、诚信诉讼,有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困难,便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节约司法资源。

03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里有什么?

01

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离婚案件中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个人财产。

02

申报不同类型财产时,

分别提供什么信息?

房产: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地址、登记权利人、居住人、房屋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车辆:当事人应提供包括车牌车型、登记权利人、车辆实际控制人、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现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数额、保管人等信息。

存款: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理财产品: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名称、金额等信息。

股票、基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证券账户、户名、资产总额等信息。

保险:当事人应提供包括保险名称、投保金额、投保人、受益人、现金价值等信息。

03

申报期限是多久?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以予以延长。

04

未如实填报会产生

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一是如未如实申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二是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四是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03

法官释法

01

哪些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02

哪些财产应当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03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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