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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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之后的诉讼时效适用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产生法律效果的依据《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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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返还,即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应指有体物);(2)不当得利返还,即对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给付,如劳务支出、智力贡献等,当事人构成不当得利,应折价补偿;(3)损失赔偿,即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他方因合同无效所受经济上损失。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损失赔偿请求权均属债权请求权,可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自无疑问。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由于合同无效是溯及地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受领财产也就失去法律根据,为无权占有状态,并且我国现行法并无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制度。因此,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后,该财产若属于动产,其所有权重新复归于给付人,给付人可基于对该物的所有权要求受领人返还,即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此乃物上请求权;该财产若属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则其所有权一直为给付人所享有,现因合同无效,给付人自然不必再履行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且可基于对该物的所有权要求受领人返还,同样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该财产若属于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现因合同无效,受领人无继续享有所有权之法律根据,发生财产返还之法律效果,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履行注销该财产所有权登记及将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的财产予以返还的义务,因给付人此时并不当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故此项请求权实质上仅为债权请求权。  综上,确认合同无效之后当事人可得行使的权利无外乎债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可适用诉讼时效应无疑问,争议较大的是物上请求权可否适用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不再展开分析。笔者认为王泽鉴先生的观点较为可取,其认为对物上请求权,已登记的不动产,该登记具有绝对效力,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未登记的不动产和动产则可适用。由此,上述诸项请求权中,除给付物为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情形下给付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外,其余的几项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学说见解不一,大致有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说、受领给付之日起算说、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说、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说、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说等几种观点。笔者认为,应统一规定为诉讼时效期间自裁判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算,一则如此规定简单明了,方便司法之应用,二则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返还财产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损失赔偿请求权才有现实地行使之余地,而诉讼时效期间作为对请求权行使之时间上限制,也才有开始起算之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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