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能追究刑事责任吗,医疗事故责任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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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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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 擅离职守;2.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4.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5.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6.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7.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主体是谁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人员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其行为特点是,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一般是指《条例》第4条规定的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刑法所讲的医务人员应当是指《条例》第55条规定的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对医疗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主任人员处以刑罚,在于充分注意到了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扩大刑事制裁会抑制医学创新,不利于医疗事业发展,整体上看也不利于患者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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