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一方名下,婚前一方买的房婚后再买算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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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ZiLiaoPan.cOM婚前一方买房子,婚前一方付房款,属于一方的吗(婚前一方付首付写了另一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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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买房子,婚前一方付房款,属于一方的吗(婚前一方付首付写了另一方名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超详细!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且付清全部房款的房屋,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房本不写女方名字?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未对房屋份额作出特别约定,则一般认定房产为共同共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京法网事)

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房租该归谁?法院: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购入的房子,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房屋出租的收益应该属于一方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二审改判认定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龙和小阳在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小阳购买了一套价值66万余元的房子,其中贷款20万元,并从2015年1月起每月归还房贷。同年4月,夫妻俩将房子出租给别人,每月收到的租金用于偿还贷款。2017年5月,小龙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而小阳认为房子是她婚前买的,婚后每月还贷的钱款也以租金归还了,没有额外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需要与小龙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自2015年4月起,每月租金数额与还贷数额相当,因为租金是房屋的孳息,租金的性质应与房屋一致,是小阳的个人财产。但2015年1月至3月期间的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还贷金额及相应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对半分割,最终判决小阳给付小龙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分割款5700元。小龙和小阳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小阳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但房屋婚后出租取得的收益,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这些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认为租金是小阳的个人财产理由欠妥。从目前小阳归还房屋贷款的资金流水和归还款项而言,存在用租金还贷的情况,而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审法院对该收益的认定有误,所以判定房屋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款项上,原审法院判定的数额不当。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还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还贷,上海一中院遂依法改判小阳给付小龙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款7万余元。

主审法官表示,关于房租的收益属性,目前实务界的倾向性观点认为,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不同,前者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收益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因此可以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谁?

当下,我国城市的房价总体呈上升的趋势,大多数老百姓购房时很难一次性全额支付房款,特别是对于购买新房作为婚房的新人来说,简直就是难于上青天。

当今,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这已成为多数年轻人购房的选择方式。那么,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在离婚时,该房屋归属于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今日,小编将结合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杨某和张某系夫妻,婚前杨某购买了总价为68.3万元的房屋,并支付首付款39万元,2013年12月杨某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9.3万元。截至2015年4月,已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45549.08元,未偿还本金为263156.60元。房屋的房产证是在婚后办理,且登记在杨某名下,2014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7月,杨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希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张某主张该房屋登记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本案杨某和张某离婚时,该房屋应当归属于谁?对另一方应当如何进行补偿?

司法实践中,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如果仅仅以产权登记划分房屋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显然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房屋产权证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有个时间差,两者之间不能同步进行。

本案中,张某和杨某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因为该房屋登记在杨某名下,杨某在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且尚有房贷未偿还,故该房屋应认定归杨某所有,但该房屋名下剩余的贷款应当由杨某继续偿还,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房贷款项以及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应当由杨某对张某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名下的,离婚时双方若无法达成协议的,无论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该房屋归属于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增值收益的补偿,一般采用:补偿金=离婚时房屋市场价X(共同房贷金额/购房总款项)X50%公式进行计算。本案中,杨某补偿张某补偿金32595.3元=45549.08元?(390000元 45549.08元 263156.60元)X1000000?2。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杨某和张某离婚,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杨某,杨某补偿张某32595.3元。

重要提醒:离婚诉讼中,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主张分割,不能仅仅依房产证书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进行判断,而应当根据购房时的实际出资人为判断标准,对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房贷的情形下,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该房屋往往归婚前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

当下,我国城市的房价总体呈上升的趋势,大多数老百姓购房时很难一次性全额支付房款,特别是对于购买新房作为婚房的新人来说,简直就是难于上青天。

当今,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这已成为多数年轻人购房的选择方式。那么,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在离婚时,该房屋归属于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今日,小编将结合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杨某和张某系夫妻,婚前杨某购买了总价为68.3万元的房屋,并支付首付款39万元,2013年12月杨某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9.3万元。截至2015年4月,已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45549.08元,未偿还本金为263156.60元。房屋的房产证是在婚后办理,且登记在杨某名下,2014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7月,杨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希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张某主张该房屋登记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本案杨某和张某离婚时,该房屋应当归属于谁?对另一方应当如何进行补偿?

司法实践中,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如果仅仅以产权登记划分房屋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显然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房屋产权证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有个时间差,两者之间不能同步进行。

本案中,张某和杨某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因为该房屋登记在杨某名下,杨某在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且尚有房贷未偿还,故该房屋应认定归杨某所有,但该房屋名下剩余的贷款应当由杨某继续偿还,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房贷款项以及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应当由杨某对张某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名下的,离婚时双方若无法达成协议的,无论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该房屋归属于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增值收益的补偿,一般采用:补偿金=离婚时房屋市场价X(共同房贷金额/购房总款项)X50%公式进行计算。本案中,杨某补偿张某补偿金32595.3元=45549.08元?(390000元 45549.08元 263156.60元)X1000000?2。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杨某和张某离婚,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杨某,杨某补偿张某32595.3元。

重要提醒:离婚诉讼中,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主张分割,不能仅仅依房产证书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进行判断,而应当根据购房时的实际出资人为判断标准,对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房贷的情形下,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该房屋往往归婚前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

婚前买房子,婚后一方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于婚后吗(婚前一方付清全款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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