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资买房产权属对方,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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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后房产归属(婚前父母买房,离婚时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与父母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来分?

婚姻和房产是很多人眼中的人生大事,婚姻是成家,而房产是这个家得以安居的依托。当一段婚姻难以为继的时候,判断房屋的归属、对其进行分割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在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房产如何分割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呢?

01 ?

能不能分?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置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一方婚前所购房屋登记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也存在婚后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前述规定,即,婚前购房这一方的配偶,可以就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受偿。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婚后继续归还贷款的,一旦还贷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配偶对于该婚前房产是存在贡献的。婚姻将两个人结合成利益共同的整体。因此,为了维护婚内双方的平等,促进共同创造财富以及美好生活的意愿,对于该婚前财产因共同还贷而产生的利益,就应当由夫妻二人分享。房产上登记有父母的名字,不影响夫妻应当具有的上述权益。

02 ?

怎么分?

其次,解决了能不能分,为什么分的问题后,还需要解决如何分的问题。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一方婚前购房,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自己与父母名下,婚内还贷的金额并不受影响。因此,两种登记情形下,配偶可以得到的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也是相同的。

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内房产的增值都划归婚前购房方一人所有,其配偶的利益也从中分取;而房产登记在一方与其父母名下,基于对物权登记制度的遵循,不宜将婚内房产的增值全部划归婚前购房一方,其配偶分取利益,也就应当仅限于以购房方的共有份额为限。毕竟,在这样一个参与还贷的过程中,配偶的被动还贷行为仅仅是基于二人之间的夫妻法律关系而作出的,并没有和婚前购房一方的父母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所以,在如何分的问题上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考量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可得的增值利益。

根据房产登记的人数情况、相互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实际出资等情况,确定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能够在房产上享有多少增值利益。考量这一问题时,要尽量降低夫妻关系这一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要离婚了,怕另一方配偶分走财产,就降低登记一方应当享有的增值利益。

第二步,考量夫妻共同财产对偿还贷款的贡献比例。

在婚前购房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有的情况下,由于该方通常是以承担贷款的方式出资,因此该方对婚前购房的全部贡献包括婚前、婚内以及未来的所有还贷。婚内夫妻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必须以上述全过程为分母计算,才不至于高估共同还贷行为对买房的帮助。

第三步,基于“登记一方可得增值×共同还贷贡献比例 共同还贷额”进行计算。

将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乘以购房一方自己能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就可以得出婚内夫妻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利益。此金额加上共同还贷本身的金额,就是核算参与还贷的配偶方可分得补偿额的基础。

在不考虑婚姻过错以及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补偿上述金额的一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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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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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睿思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

一方婚前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小王和小张两人恋爱两年,在双方家长的见证下,办理了订婚仪式。为了婚后有稳定的住房,双方决定购买房屋,因为小张资信情况不良,无法办理贷款,且如果用小王的公积金办理贷款,就能省一些钱。

所以小王与小张共同决定,用小王的名义购房,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房屋首付款由小张支付。

房屋在办理产生登记5个月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现在小王与小张夫妻感情破裂,诉讼至法院离婚,这套婚前购买的并登记在小王名下的房屋,离婚应如何分割呢?如果小王在庭审中,该套房屋系小张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定:虽然购房合同签订时和房屋产权办理时,小王和小张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是为了结婚而购置的诉争房屋,双方在婚后亦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在购房时小张有将该房屋赠与给小王的意思。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置房屋,共同出资支付了首付款,在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房屋借款,故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综合考虑该房屋首付款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婚前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

案情简介:

男方与女方在恋爱期间买房,男方出资大部分,女方出资小部分,双方为了结婚而买房,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后来如期结婚了,婚内发生矛盾不可调和,最后走上离婚的法律程序,那么这种情况下,婚前买的这套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女方是否可以分割该套房屋?

答案:

男方的答辩认为,女方的出资是借款给男方,并不是用于购买房屋的,不应当分割该套婚前购买的房屋。

女方认为,当初自己也出资了,只是没有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对房屋的出资不是借款,而是共同购房的出资行为,所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裁判观点认为,司法裁判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婚前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有共同购房的合意,而且有共同出资的行为,尽管是结婚前购买的房屋,只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利依法分割。

律师建议:打款出资时一定要备注好出资购房款的用途、最好拟定一个共同购房的协议书、转账打款一定要用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明细或者支付宝转账明细以证明出资行为,这样,离婚时对方也无法就此否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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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男方与女方在恋爱期间买房,男方出资大部分,女方出资小部分,双方为了结婚而买房,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后来如期结婚了,婚内发生矛盾不可调和,最后走上离婚的法律程序,那么这种情况下,婚前买的这套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女方是否可以分割该套房屋?

答案:

男方的答辩认为,女方的出资是借款给男方,并不是用于购买房屋的,不应当分割该套婚前购买的房屋。

女方认为,当初自己也出资了,只是没有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对房屋的出资不是借款,而是共同购房的出资行为,所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裁判观点认为,司法裁判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婚前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有共同购房的合意,而且有共同出资的行为,尽管是结婚前购买的房屋,只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利依法分割。

律师建议:打款出资时一定要备注好出资购房款的用途、最好拟定一个共同购房的协议书、转账打款一定要用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明细或者支付宝转账明细以证明出资行为,这样,离婚时对方也无法就此否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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