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分割共同还的贷款么,夫妻离婚以后共同贷款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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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离婚后有贷款还需不需要一起还款(夫妻名义贷款离婚能一起还吗)方面的法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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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有贷款还需不需要一起还款(夫妻名义贷款离婚能一起还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一起贷款买的房子,房贷还没有还清的,以后由谁来还?

法律咨询

您好,我和丈夫林某婚后育有一子,经过我们多年的共同奋斗, 2012年在市中心分期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之后林某就到其他城市打拼,因我儿子上学问题,我和孩子并没有跟随他去外地。由于长时间两地分居,导致我们感情越来越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我们准备协议离婚。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婚后共同买的房屋,还有40万元房贷没有还清,应该由谁来还?

律师答疑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房屋购置于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是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未还清的房贷也就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需注意的是,你们二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偿还贷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您和林某之间是否另有约定,也不管你们之间有什么约定,但这种约定只对您二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对银行并没有约束力。假设你们二人离婚后,该房屋由林某所得,如果他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您追偿。当然,您代替林某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可以向林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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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需要一起还吗?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

值班时有位居民前来咨询,她面色焦虑,语速很快。我问她要咨询什么事情,她说,最近她发现老公欠了很多债,有人上门催债,她还接到了银行的电话,各种债务加在一起有五六百万。夫妻两人的关系并不好,之前老公让她在银行贷款的担保书中签字,她看都没看就签了。她不知道老公为什么会欠那么多钱,因为家里开销根本不会达到几百万。现在房子每个月要还一两万的贷款,如果离婚了,这些债务是不是自己也要还?还是说离婚就可以免除债务了,因为那些债务都是老公自己去借的,除了银行签了担保的那一份。

有时候当事人只是想离婚,但是离婚的时候对方拿出一堆借条出来,说债务要两个人一起承担,但是对方可能根本不知道债务的存在。

我不知道债务是怎么发生的,是不是就是对方的个人债务了?

如果离婚约定债务都由男方偿还,离婚之后女方是不是就不用还了?

这就要了解哪些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共债共签。也就是说夫妻两人都签字确认的债务,肯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哪怕没注意看里面的具体内容,但是签字就表示认可。比如前来咨询的女士,在银行的担保书中签字了,没仔细看也算是共同的债务。

2、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家庭日常生活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是指家庭生活中的必要开支。比如借钱买家具、生活用品,给孩子交学费等等,一方借的钱花在家里的,虽然另一方没签字确认,甚至不知道这件事,但是能够证明属于必要开支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前面说的咨询案例,家里开销没那么多,如果男方产生的几百万款项没有花在家里,那女方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3、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对外产生了债务,这笔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男方借款200万用于开公司,公司的经营收益是夫妻收取和使用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如果证明不了的话,那就比较难认定是夫妻共同的债务了。

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两人离婚就不用承担了,夫妻之间债务怎么承担是夫妻两个内部的约定,对债权人是不发生效力的。

夫妻间相互借钱,是否需要偿还?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民间借贷行为作为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生活中到处能遇见。那么当借贷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时,成不成立借贷?是否需要还钱?

众所周知,夫妻结婚后,基本上所有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夫妻间的借贷不就是“自己借自己的钱”吗?

来看这两个案例。

(2017) 皖01民终5296号

刘某与杨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5年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向刘某出具三份欠条,均为杨某本人签字,借款。杨某将借款全部用于投资水库,离婚后刘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但杨某一直不认可借贷关系的存在。遂刘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

最终法院认定,两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判令杨某归还借款。

(2018) 甘0902民初3867号

王某与赵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诉请离婚,王某要求赵某返还因偿付房屋贷款向王某借的3000元。

法院认为赵某向王某借款3000元,虽缔结了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但标的物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用途系用于家庭共同事务,因此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即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法认定。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得知: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订立有效的借款协议,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离婚时,一方要求按照协议内容偿还债务的,应予归还,偿还金额以实际存在的借款金额为准;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虽然订立了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且借款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家庭共同事务而非个人经营活动,因此借贷关系不成立。

如果夫妻双方相互借款,且明确签订了借款协议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所以对于婚内借款,需要看借款如果是以个人财产相借,那么这与一般的民间借贷无异,都需要偿还;如果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则借贷关系成立,可以要求其还款。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则不宜认定为借贷。

因此,当夫妻间确需要相互借款时,应该就借款用途、资金

那么你认为夫妻间借款需不需要偿还呢?

#律师来帮忙#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民间借贷行为作为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生活中到处能遇见。那么当借贷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时,成不成立借贷?是否需要还钱?

众所周知,夫妻结婚后,基本上所有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夫妻间的借贷不就是“自己借自己的钱”吗?

来看这两个案例。

(2017) 皖01民终5296号

刘某与杨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5年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向刘某出具三份欠条,均为杨某本人签字,借款。杨某将借款全部用于投资水库,离婚后刘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但杨某一直不认可借贷关系的存在。遂刘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

最终法院认定,两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判令杨某归还借款。

(2018) 甘0902民初3867号

王某与赵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诉请离婚,王某要求赵某返还因偿付房屋贷款向王某借的3000元。

法院认为赵某向王某借款3000元,虽缔结了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但标的物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用途系用于家庭共同事务,因此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即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法认定。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得知: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订立有效的借款协议,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离婚时,一方要求按照协议内容偿还债务的,应予归还,偿还金额以实际存在的借款金额为准;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虽然订立了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且借款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家庭共同事务而非个人经营活动,因此借贷关系不成立。

如果夫妻双方相互借款,且明确签订了借款协议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所以对于婚内借款,需要看借款如果是以个人财产相借,那么这与一般的民间借贷无异,都需要偿还;如果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则借贷关系成立,可以要求其还款。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则不宜认定为借贷。

因此,当夫妻间确需要相互借款时,应该就借款用途、资金

那么你认为夫妻间借款需不需要偿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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