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变更孩子抚养权办理流程,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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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到哪里去办理(小孩抚养权变更要到什么地方办理)方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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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到哪里去办理(小孩抚养权变更要到什么地方办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父母离婚,孩子能否决定跟谁?

从无话不谈到相对无言

当婚姻里的两个人

最终被生活琐事打败而分道扬镳

孩子从“爱情的结晶”

变成“婚姻的羁绊”

又该如何自处?

孩子不是“财产”

不能被冷冰冰的“分割”

当婚姻无奈走到尽头

也不要忘了听一听孩子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虑到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故对年满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法律规定应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那么

孩子的意愿

是否能最终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呢?

答案却并不是肯定的

今天要讲的

就是两个情节相似

结局却截然不同的案例

尊重孩子意愿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李静和张鹏(本文案例中当事人均使用化名)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于2011年育有一女小慧。2016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小慧跟随母亲李静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待孩子有主观判断能力时,再自己决定跟随哪一方生活。

两人离婚后,张鹏按照双方约定定期支付抚养费,并时常探望小慧。李静于同年再婚,婚后育有一个男孩,张鹏则于2019年再婚,妻子与前夫育有一子,二人再婚后未生育子女。

2021年暑假期间,张鹏将小慧接来与自己同住了一段时间,这期间,小慧数次表达出想同父亲一起生活的意愿。为此,张鹏将前妻李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小慧的抚养权。而李静则认为小慧长期和自己共同生活,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慧跟随父亲一同来到法庭,她明确表示,想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为了确定这是小慧的真实想法,法官单独与小慧聊了聊。原来,小慧跟继父的关系并不融洽,她时常觉得继父偏爱弟弟,而弟弟也经常欺负她。相比之下,小慧觉得跟父亲一家生活在一起更舒服,继母对她很好,也不会偏袒弟弟。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及孩子本人意愿后,采纳了小慧的意愿,判决变更小慧由父亲张鹏抚养。

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

法院缘何作出不同判决?

王丽和杨明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小鹏。2012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时年2岁的儿子小鹏跟随母亲王丽生活,父亲杨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鹏年满十八周岁止。

2020年,杨明将王丽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鹏的抚养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鹏到庭表示愿意跟随父亲杨明生活,但法院在多番调查和多方考量后,最终还是判决小鹏由母亲王丽抚养,那么法院究竟是出于什么考虑作出的判决呢?

原来,离婚后不久杨明在一次探望小鹏时,私自将小鹏带走,且拒不将小鹏送回王丽处。期间王丽也曾试图通过司法途径要回孩子,法院判决抚养权归王丽后,杨明还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甚至偷偷将孩子送回了内蒙古老家,玩起了人间蒸发。

几年间,王丽一直没有停下寻找孩子的脚步,多次往返内蒙古打探孩子的下落,终于在2017年找到了孩子就读的学校,并在学校老师的帮助下,母子相见。至此,母子已经分离整整五年。

为了争夺抚养权,杨明再次将王丽诉至法院,开庭时,杨明将小鹏带到了法庭,小鹏表示自己在读二年级之前没有见过母亲,跟母亲还比较陌生,相比之下更愿意与父亲及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明通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隐匿孩子的方式人为阻断了孩子与母亲之间的亲子交往,人为割裂母子感情,严重侵害了孩子享受母爱关怀的权利,也剥夺了母亲关心、照顾、陪伴孩子的权利。杨明通过违法行为人为制造了孩子长期随其生活的状态,使得孩子作出愿随其共同生活的意愿,从某种意义上说,杨明的行为限制和剥夺了孩子自主、自由选择的权利,这种情形下的尊重子女意愿并不等于保护子女利益,不应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此外,结合杨明先前的行为,若将抚养权判归杨明,对于杨明今后能否保障王丽探望孩子的权利,法院持怀疑态度,若杨明无法保证王丽的探视权,则可能使母子关系进一步疏离和割裂,母亲和孩子的权益都将再次受到损害。再者,如若杨明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可能会引发更多“骨肉分离”式的家庭悲剧和民事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明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两个案例中,在已满八周岁子女同样作出愿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意愿的情况下,法院却做了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原因就在于年满八周岁子女的意愿仅系确定或变更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对于年满八周岁子女意愿的形成原因和背景、其表达的意愿是否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仍会予以进一步审查。在第一个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按照子女的意愿变更了抚养关系,是因为该子女系在与父母均建立起正常的亲子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横向比较作出了更有利于自己健康快乐成长的选择,法院理应予以尊重该选择。而在案例二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按子女的意愿变更抚养关系,是因为该子女的意愿是建立在父亲一方人为制造的母子长期分离的事实基础上,是在无横向比较且母爱缺位的环境下的选择结果,此种情况下的子女意愿并不符合其最大利益,故法院仍从最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全面分析后作出判决。

现有法律规定将子女长期的生活环境和年满八周岁子女的主观意愿作为判定直接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为此,部分父母通过抢夺、隐瞒子女等方式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在此法官提示,该做法不仅不能成功获得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反而会损害子女的情感利益,子女的成长过程中缺乏父或母一方的关爱,容易造成人格缺陷,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双方共同的子女,希望离异家庭的父母能够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对子女的情感和关爱,更多从子女的感受和权益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抚养权纠纷,共同维护子女良好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共同保障子女健康快乐成长。

离婚后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

转自: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裁判要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01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02

相关案例

(一)李某与岳某1抚养纠纷 (2021)豫0527民初2969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5年协议离婚后,被告将孩子留给父母照看,常年不回家,对孩子不能尽到生活的帮助及精神上的慰藉,对孩子的生活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孩子生活、教育及孩子个人意愿等方面考虑,应当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作出适当改变,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子岳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抚养费一次性给付较为适宜,抚养费用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6107.93元的25%计算至岳某18周岁止,共计28188.88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28188.88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夏某某与李某1抚养纠纷 (2021)沪0109民初1987号

本院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被告2017年11月调解离婚时约定双方所生之子李某2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再婚再育、未及时带孩子看病及孩子主要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为由提出抚养权变更,对此本院认为,孩子生皮肤病期间正值新冠疫情流行期间,被告出于保护孩子及谨慎心理,未及时带孩子去医院就医,原告应予理解,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告未尽到抚养责任。原、被告离婚时孩子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与现在并无变化,原告对此应有预期,被告再婚再育也不能当然推定被告不适合抚养李某2。目前孩子面临小升初的关键时期,应尽量保持孩子生活与学习环境的稳定,且李某2本人亦向法院表示愿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以维持孩子现状为宜。综上,原告要求变更李某2抚养权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总 结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是长久且深远的,如何将伤害降到最低,尽可能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不发生明显变化,这是父母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为原则综合考量,审慎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离婚后孩子到底归谁?婚姻法已有新规定,妈妈们可以放心了

近几年,离婚率是逐年攀升,离婚成了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在离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更是离婚双方争夺的焦点。为了夺得孩子的抚养权,父母双方甚至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聘请律师打官司。

众所周知,在离婚的过程中,通常母亲会处于弱势。因为在孩子出生之后,很多女人会放弃工作,在家里做一个全职妈妈。这样一来,在离婚官司中,母亲一方因为没有固定收入,很大程度上,会失掉孩子的抚养权。这对把孩子看作一切的母亲来说,无疑是致命一击。

为了减少离婚过程中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在《婚姻法》中也有了新的规定。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离婚后孩子到底判给谁的最新规定吧。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两岁以下孩子随母亲生活并不是硬性规定,也就是非强制性的。这一规定实施的条件是:父母双方各方面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孩子的母亲更有抚养孩子的优势。如果母亲一方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孩子则由父亲进行抚养。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根据父母具体情况择优判决

针对两岁以上的子女,需要从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和家庭生活氛围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例如经济条件更有优势的、工作比较稳定能够给孩子稳定陪伴的、家庭氛围比较和谐的等。在综合考虑下,各方面条件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会有更大的机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三、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孩子的个人意愿为评判的主要标准

针对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可以拿定主意自己和谁生活在一起。因此,最新法规认定: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参与选择自己以后和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在一起。

四、轮流抚养的可行性

针对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我们需要知道的是,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并不是说孩子一旦判给谁就不能进行更改了。在判定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时,如果双方各方面条件相当且双方都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经过双方的协商调解,可以选择轮流抚养孩子。轮流抚养是可行的,也是得到法律认可的。

以上四个方面是判决抚养孩子的参照标准,在具体实施时,可能因为实际情况的特殊性有灵活的调整。不管怎么说,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是无法计量的。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应该从最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最大程度上照顾孩子的情绪。

为人父母,就要有为人父母的样子,切不可因为自己的私人情绪,而做出伤害孩子的举动。父母应该对自己的孩子负起应负的责任,为了孩子更好的成长而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给钱了?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

近几年,离婚率是逐年攀升,离婚成了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在离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更是离婚双方争夺的焦点。为了夺得孩子的抚养权,父母双方甚至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聘请律师打官司。

众所周知,在离婚的过程中,通常母亲会处于弱势。因为在孩子出生之后,很多女人会放弃工作,在家里做一个全职妈妈。这样一来,在离婚官司中,母亲一方因为没有固定收入,很大程度上,会失掉孩子的抚养权。这对把孩子看作一切的母亲来说,无疑是致命一击。

为了减少离婚过程中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在《婚姻法》中也有了新的规定。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离婚后孩子到底判给谁的最新规定吧。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两岁以下孩子随母亲生活并不是硬性规定,也就是非强制性的。这一规定实施的条件是:父母双方各方面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孩子的母亲更有抚养孩子的优势。如果母亲一方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孩子则由父亲进行抚养。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根据父母具体情况择优判决

针对两岁以上的子女,需要从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和家庭生活氛围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例如经济条件更有优势的、工作比较稳定能够给孩子稳定陪伴的、家庭氛围比较和谐的等。在综合考虑下,各方面条件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会有更大的机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三、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孩子的个人意愿为评判的主要标准

针对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可以拿定主意自己和谁生活在一起。因此,最新法规认定: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参与选择自己以后和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在一起。

四、轮流抚养的可行性

针对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我们需要知道的是,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并不是说孩子一旦判给谁就不能进行更改了。在判定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时,如果双方各方面条件相当且双方都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经过双方的协商调解,可以选择轮流抚养孩子。轮流抚养是可行的,也是得到法律认可的。

以上四个方面是判决抚养孩子的参照标准,在具体实施时,可能因为实际情况的特殊性有灵活的调整。不管怎么说,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是无法计量的。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应该从最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最大程度上照顾孩子的情绪。

为人父母,就要有为人父母的样子,切不可因为自己的私人情绪,而做出伤害孩子的举动。父母应该对自己的孩子负起应负的责任,为了孩子更好的成长而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给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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