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协议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怀孕离婚房产财产分割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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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呢(怀孕期间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每天学一点27-怀孕期间离婚小孩归谁呢

对于怀孕期间离婚小孩的抚养权问题,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特殊情况下,男方主张抚养权的,法院也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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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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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意外受孕生子,离婚孩子扶养费该由谁出?

邻村最近出了一件事,比小说的情节也不以下。有一对青年男女,经人介绍,二人前几年结婚了。婚后丈打工赚钱养家,女的在家做饭操持家务。婚后第二年夏季,天气干旱,小玉米苗旱的都打蔫了。丈夫去浇玉米,白天没浇完晚继续浇。媳妇在家见天黑了还没回来,就掩上门上炕等丈夫回来,时间长了就在炕睡着了。

二人前

媳妇在家等待睡着了,没能等到丈夫干活完活回家,却来了一个小偷。小偷在家里转了一圈,见女主人熟睡在炕,见色起意,色胆包天,就趁夜爬到炕上。女主人以为是丈夫回家,也没有反抗,迷迷糊糊中就让小偷得逞了。小偷走后,女主人在睡中摸索丈夫的身体,身边没有人,以为丈夫出去了,喝了两声无人应声,打开电灯,家中无有丈夫身影。检查自己的身体,确实有与人发生关系的迹象。

丈夫回家后,媳妇把睡梦发生的事情告诉了丈夫,丈夫半信半疑,也没细想,累了一天,洗洗就睡了。过了一段时时间,媳妇怀孕了,夫妻俩也没多想,妊娠期满生下一男婴。一开始日子倒也过得顺顺当当,但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容貌不像丈夫。在农村拿小孩相貌开玩笑,并不少见,有时出门入户,也有一些好说的家庭妇女调笑丈夫,说小孩不像他。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时间长了,丈夫联想到挪年夏头浇地媳妇告诉他的事,怀疑曰重。以至为此本来和晚睦的家庭,经常为此生气,夫妻日渐产生矛盾。经常吵闹,甚至到了闹离婚的地步矛。夫妻天天闹也不是事,丈夫绝定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是,丈夫不是孩子生理学父亲。

目前夫妻俩以向法院提交了离婚申请。如果二人离婚,孩子太小由女方扶养,那么问题来了,男方不是孩子生理学父亲,孩子的扶养费该由男方出吗?男方不出该由谁出呢?女方找谁要扶养费呢?

离婚前与他人怀孕、产子,侵犯配偶权和人格权益,法院如何判?

【案件回放】

徐某、王某二人于2011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1日生育一女,2017年9月2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拥有的小型轿车,产权登记在女方(王某)名下,离婚后,车辆归女方所有,女方无须补偿男方。由于双方婚后即分居,财产、债务均归各自有。双方离婚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及财产补偿。双方自愿离婚,互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补偿。

徐某向审理法院提交转账记录,证明其在4S店刷卡购车,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证明王某于2018年5月6日与他人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孕周为38 周,可以推定王某在与徐某离婚之前已怀孕。徐某认为,在离婚前的分居阶段,王某与他人怀孕、产子,侵犯了徐某的配偶权和人格权益,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徐某可以撤销赠与,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王某返还其个人购买的小轿车。

【汉济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徐某主张于2018年9月27日知道王某婚内受婚外生子的事实,王某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徐某的主张予以采信。双方协议离婚时,徐某对王某婚内与他人怀孕并于离婚后生育子女的事实并不知情。

徐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表示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这并不影响徐某基于人格利益受侵犯而向工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汉济律师提醒】

无过错方未发现对方存在损害赔偿情形而放弃损害赔偿的,如果离婚后发现,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侵权之诉对应的民事案由应为离婚损害赔偿纠纷,而不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件回放】

徐某、王某二人于2011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1日生育一女,2017年9月2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拥有的小型轿车,产权登记在女方(王某)名下,离婚后,车辆归女方所有,女方无须补偿男方。由于双方婚后即分居,财产、债务均归各自有。双方离婚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及财产补偿。双方自愿离婚,互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补偿。

徐某向审理法院提交转账记录,证明其在4S店刷卡购车,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证明王某于2018年5月6日与他人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孕周为38 周,可以推定王某在与徐某离婚之前已怀孕。徐某认为,在离婚前的分居阶段,王某与他人怀孕、产子,侵犯了徐某的配偶权和人格权益,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徐某可以撤销赠与,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王某返还其个人购买的小轿车。

【汉济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徐某主张于2018年9月27日知道王某婚内受婚外生子的事实,王某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徐某的主张予以采信。双方协议离婚时,徐某对王某婚内与他人怀孕并于离婚后生育子女的事实并不知情。

徐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表示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这并不影响徐某基于人格利益受侵犯而向工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汉济律师提醒】

无过错方未发现对方存在损害赔偿情形而放弃损害赔偿的,如果离婚后发现,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侵权之诉对应的民事案由应为离婚损害赔偿纠纷,而不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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