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有哪些方面,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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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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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有哪些(金融机构反洗钱核心履职义务)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为进一步增强员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近日,农发行临清市支行开展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专项培训。

本次培训内容包括了反洗钱定义、监管背景、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律法规等,着重强调了金融机构三大反洗钱义务,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上报。培训结合近年来的洗钱案例,分析了常见的洗钱方式及洗钱的各种渠道,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反洗钱工作人员抓紧抓实反洗钱工作。

本次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专题培训活动,切实增强了全行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进一步增强了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同时对如何规范化开展反洗钱工作做了重点梳理。农该行将持续加大反洗钱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反洗钱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反洗钱员工的履职意识,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反洗钱工作实效。

土地仲裁法的案例分析(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

仲裁分为三种: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一般认为,仲裁全部都施行“一裁终局”,真实情况是这样的吗?本文详细进行解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二、异同简析

效力等级:

三类仲裁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属于法律。

颁布时间:

民商事仲裁最早施行,劳动仲裁和土地承包仲裁均在民商事仲裁法律架构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但均有各自的特点。

仲裁内容:

民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最广泛,涵盖了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

劳动仲裁只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部分劳动争议;

土地承包仲裁仅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除外)。

管辖方式:

民商事仲裁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劳动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土地承包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三、“一裁终局”的适用情况

民商事仲裁实行严格的“一裁终局”,没有例外。

土地承包仲裁完全不具有“一裁终局”性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的“一裁终局”情况较为特殊:有些情况施行“一裁终局”,其他情况则不受“一裁终局”的影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一类属于小额仲裁,第二类属于标准明确的仲裁。

1.小额仲裁案件

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这个标准随着地域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而不同。需要劳动者关注本地每年的统计数据。

2.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相关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案件的显著特点是“小”和“明”,快速办结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五、“一裁终局”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权利

对于非“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均可以在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那么,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吗?不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一裁终局”的案件,劳动者依然享有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受裁决结果终局性的影响。

但是,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

1.六种情况下即具有六种法定事由时,才能提起撤销权之诉;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超过期限则丧失撤销权;

3.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向其他法院提出的申请无效;

4.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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