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口补偿款算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怎么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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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属夫妻共同财产吗?(父母留下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离婚时能否被分割?原标题: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离婚时能否被分割?法院: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应认定为被安置人员的个人财产权益

城镇化持续推进,由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引发的纠纷和诉讼随之而来。其中,离婚诉讼中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分割的问题备受关注。那么,登记结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记者走进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通过一起典型案例,一探究竟。

张某(女)与何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7年4月12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5月1日,何某某与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某建设指挥部签订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协议,就其所在村的房屋拆迁安置情况作出约定。根据协议,建设指挥部按照每人47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对何某某家庭5名成员(何某某,何某某儿子、儿媳及两名孙女)进行安置或给予相应货币补偿。2017年6月13日,张某户籍迁入何某某处。2021年4月21日,何某某与建设指挥部签订新增人员货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载明张某为何某某方的新增人员,因选房时抓取到空号,按照每人47平方米的安置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共计625100元。且补充协议载明“新增人员安置不再抵扣原住宅面积,新增人员过渡费自落户之月起计算核发”。2021年5月15日,张某作为新增人员享有的货币补偿款及过渡费用共计678516.96元打入其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6月12日,张某向何某某转账支付58500元,并备注“过渡费”。

2021年8月,何某某以与再婚妻子张某感情破裂为由,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分割被告张某与其婚后获得的拆迁补偿款625100元。庭审中,被告张某认为:原告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其因拆迁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本案原、被告争议焦点在于,何某某因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以及张某婚后作为何某某家庭新增人员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依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作为原告何某某拆迁安置户下的新增人口,享有相应的安置权益,其因拆迁安置获得货币补偿款625100元,系对其个人的安置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性,故对原告何某某提出的该补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本案的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员额法官李晓辉表示,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等国家政策文件的精神可知,安置权益的取得是基于国家对失地农民房屋、土地等被征收或拆迁后的基本生存居住权益的保障,以不分男女老幼的方式给予每一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保障,这与何某某和张某的夫妻“协力”无关,因此,何某某获得的安置房权益与张某取得的货币补偿均应当认定为其个人特有财产。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分割的家事案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应分得的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均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郭延冉

责编:李思羽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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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发现前夫家祖屋被征收,起诉索要拆迁补偿款,法院这样判

女子邱某起诉离婚后,发现前夫许某的祖屋被拆迁。邱某认为许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刻意隐瞒了这笔拆迁补偿款,于是向海口龙华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补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未有证据证明其与许某拥有涉案房屋一半所有权,遂驳回诉请。

律师表示,夫妻之间本应互信互助,彼此忠诚。双方在财务方面也要有开诚布公的态度,即便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案情:女子离婚后索要前夫祖屋征收款

海口女子邱某与男子许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准予离婚。

依照法院判决,邱某获得位于海口某小区的一套房产,许某则获赔补偿10万元。

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邱某无意间发现许某老家的祖屋被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征地拆迁。邱某根据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得知,许某与胞兄弟的祖屋,征地拆迁补偿款有18万余元。

“明知道有这笔款,他故意瞒着我。”邱某认为,许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胞兄弟一起与政府部门签订了安置协议书,刻意隐瞒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款项。

邱某向二审法院诉求对此征地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许某已领取该款项,遂驳回诉请,维持原判。

不服判决的邱某,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求,将许某告至海口龙华区法院,诉请许某支付一半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法院:可分割但未能证明拥有祖屋所有权

“这祖屋是我母亲的,钱也应该归她。”面对起诉,许某辩称,涉案祖屋是他母亲所有,该款应归其所有。他共有四兄妹,两妹妹均已出嫁,只有兄长在家照顾母亲。

“我长期在外地打工,照顾不了母亲,这笔钱用来支付她的赡养费、医疗费。”许某称。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许某的祖父母留下的,祖父母去世后由许某的父母继承。许某的父亲于2000年去世。10年后,该房屋被当地政府开发修路建设征收。许某与其兄长和政府部门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包括上述房产拆迁、补偿费在内,以及电话和电视迁移费、搬家费、过渡安置补助、建筑安装税补偿等,共计补偿18万余元。

许某的母亲出具了一份《证明书》,载明:“2010年5月5日,其委托长子和二儿子两兄弟与琼海市交通运输局签订了《祖屋搬迁万泉河南路补偿安置协议书》,拿回来的该拆迁款归其所有。”

庭审过程中,许某表示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等,其兄长已领取,并已交给其母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以许某兄弟俩因祖屋被征地,所获取拆迁补偿款18万余元,许某应分得9万余元,该款项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许某支付给其4万余元,但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许某对涉案房屋拥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而许某的母亲亦不认可该事实,故邱某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诉求。

说法: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财产可起诉索要

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需要经营,共同财产也应彼此坦诚。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露表示,夫妻之间本应互信互助,彼此忠诚。双方在财务方面也要有开诚布公的态度,比如夫妻之间相互公开自己名下的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证券账户、开户的证券公司信息,以及房产、车辆等各项财产信息。同时,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都不要作甩手掌柜,对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闻不问。如果发现对方突然有大额开支或资产变动,就要及时询问了解情况。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发现对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该如何维护权益?

王露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对方请求分割的共同财产以一方实施了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财产部分为限,不能任意扩大分割范围。此外,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会判决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倘若离婚后才发现夫妻一方,刻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办?

王露表示,即便一方婚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在离婚后被相对方发现,相对方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分割这部分财产。而且,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依然适用。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海南政法)

女子邱某起诉离婚后,发现前夫许某的祖屋被拆迁。邱某认为许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刻意隐瞒了这笔拆迁补偿款,于是向海口龙华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补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未有证据证明其与许某拥有涉案房屋一半所有权,遂驳回诉请。

律师表示,夫妻之间本应互信互助,彼此忠诚。双方在财务方面也要有开诚布公的态度,即便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案情:女子离婚后索要前夫祖屋征收款

海口女子邱某与男子许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准予离婚。

依照法院判决,邱某获得位于海口某小区的一套房产,许某则获赔补偿10万元。

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邱某无意间发现许某老家的祖屋被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征地拆迁。邱某根据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得知,许某与胞兄弟的祖屋,征地拆迁补偿款有18万余元。

“明知道有这笔款,他故意瞒着我。”邱某认为,许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胞兄弟一起与政府部门签订了安置协议书,刻意隐瞒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款项。

邱某向二审法院诉求对此征地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许某已领取该款项,遂驳回诉请,维持原判。

不服判决的邱某,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求,将许某告至海口龙华区法院,诉请许某支付一半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法院:可分割但未能证明拥有祖屋所有权

“这祖屋是我母亲的,钱也应该归她。”面对起诉,许某辩称,涉案祖屋是他母亲所有,该款应归其所有。他共有四兄妹,两妹妹均已出嫁,只有兄长在家照顾母亲。

“我长期在外地打工,照顾不了母亲,这笔钱用来支付她的赡养费、医疗费。”许某称。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许某的祖父母留下的,祖父母去世后由许某的父母继承。许某的父亲于2000年去世。10年后,该房屋被当地政府开发修路建设征收。许某与其兄长和政府部门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包括上述房产拆迁、补偿费在内,以及电话和电视迁移费、搬家费、过渡安置补助、建筑安装税补偿等,共计补偿18万余元。

许某的母亲出具了一份《证明书》,载明:“2010年5月5日,其委托长子和二儿子两兄弟与琼海市交通运输局签订了《祖屋搬迁万泉河南路补偿安置协议书》,拿回来的该拆迁款归其所有。”

庭审过程中,许某表示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等,其兄长已领取,并已交给其母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以许某兄弟俩因祖屋被征地,所获取拆迁补偿款18万余元,许某应分得9万余元,该款项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许某支付给其4万余元,但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许某对涉案房屋拥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而许某的母亲亦不认可该事实,故邱某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诉求。

说法: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财产可起诉索要

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需要经营,共同财产也应彼此坦诚。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露表示,夫妻之间本应互信互助,彼此忠诚。双方在财务方面也要有开诚布公的态度,比如夫妻之间相互公开自己名下的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证券账户、开户的证券公司信息,以及房产、车辆等各项财产信息。同时,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都不要作甩手掌柜,对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闻不问。如果发现对方突然有大额开支或资产变动,就要及时询问了解情况。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发现对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该如何维护权益?

王露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对方请求分割的共同财产以一方实施了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财产部分为限,不能任意扩大分割范围。此外,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会判决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倘若离婚后才发现夫妻一方,刻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办?

王露表示,即便一方婚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在离婚后被相对方发现,相对方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分割这部分财产。而且,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依然适用。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海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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