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共同财产吗,婚前财产结婚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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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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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一方的还是夫妻的呢(婚前财产是一方的还是夫妻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一方婚前购房 婚后房租该归谁?

夫妻一方婚前购入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房屋出租的收益应该属于一方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二审改判认定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不和闹离婚 房屋租金引纠纷

小龙和小阳在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小阳购买了一套价值66万余元的房子,其中贷款20万元,并从2015年1月起每月归还房贷。同年4月,夫妻俩将房子出租给别人,每月收到的租金用于偿还贷款。

三年多过去,夫妻二人因生活矛盾产生隔阂并分居。2017年5月,小龙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而小阳认为房子是她婚前买的,婚后每月还贷的钱款也以租金归还了,没有额外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需要与小龙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自2015年4月起,每月租金数额与还贷数额相当,因为租金是房屋的孳息,租金的性质应与房屋一致,是小阳的个人财产。但2015年1月至3月期间的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还贷金额及相应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对半分割,最终判决小阳给付小龙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分割款5700元。小龙和小阳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租金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龙认为,房屋存在婚后出租和还贷的事实,这些租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认定有误。小阳却认为,房租应当是她的个人财产,原审认定正确。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目前市值为110万元。法院另查明,从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房屋共还本金和利息9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小阳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但房屋婚后出租取得的收益,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这些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认为租金是小阳的个人财产理由欠妥。从目前小阳归还房屋贷款的资金流水和归还款项而言,存在用租金还贷的情况,而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审法院对该收益的认定有误,所以判定房屋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款项上,原审法院判定的数额不当。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还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还贷,上海一中院遂依法改判小阳给付小龙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款7万余元。

法官说法

财产性收益一般包含孳息、投资性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三类。关于房租的收益属性,目前实务界的倾向性观点认为,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不同,前者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收益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因此可以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编辑:沈佩佩)

婚前按揭房是个人财产吗

1.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出资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婚前取得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房屋产权证,离婚时该房屋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此种情况同上,因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房屋也是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后是以按揭的方式继续以个人财产支付贷款,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或是部分以个人财产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不论在离婚时,按揭款是否支付完毕,都不影响房屋权属。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购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结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总额应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仍是个人债务。

二、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男女在结婚之前买房,还是在结婚之后才买房,这中间的意义可大有不同。尤其是在婚后买房,正常情况下认为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那么对应购买的房屋自然也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过,要是婚后买房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并且也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则也可以认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前情提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否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相信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当事人分不清。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和学习一下,希望你能有所收获。

【情景案例】

2004 年 5 月,王某与女友叶某在相恋 3 年后,终于领证结婚。结婚前,王某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房款一次性付清。2014 年 6 月,王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亡。

叶某找到王某的母亲,提出分割王某名下的房产。王某的母亲认为,该套房产是王某的个人财产,只能按照继承来处理。叶某认为,两人已结婚 10 年,自己对家庭的贡献很大,该房产应当由婚前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全部列入遗产范围。那么,叶某的说法正确吗?

【杨律师分析】

为了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与契约由,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财产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财产的归属问题。

本案中,由于王某与叶某没有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因此王某婚前所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王某夫妇共同生活了10年,也不能因为结婚时间长而发生转化。

王某的个人房产,在王某去世后成为遗产。叶某作为王某的妻子,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房屋享有继承权。

【杨律师建议】

关于婚前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目前已废止,不再执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夫妻双方婚前没有明确约定财产归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归各自所有,不因结婚时间延续而自动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ND·

【前情提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否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相信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当事人分不清。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和学习一下,希望你能有所收获。

【情景案例】

2004 年 5 月,王某与女友叶某在相恋 3 年后,终于领证结婚。结婚前,王某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房款一次性付清。2014 年 6 月,王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亡。

叶某找到王某的母亲,提出分割王某名下的房产。王某的母亲认为,该套房产是王某的个人财产,只能按照继承来处理。叶某认为,两人已结婚 10 年,自己对家庭的贡献很大,该房产应当由婚前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全部列入遗产范围。那么,叶某的说法正确吗?

【杨律师分析】

为了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与契约由,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财产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财产的归属问题。

本案中,由于王某与叶某没有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因此王某婚前所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王某夫妇共同生活了10年,也不能因为结婚时间长而发生转化。

王某的个人房产,在王某去世后成为遗产。叶某作为王某的妻子,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房屋享有继承权。

【杨律师建议】

关于婚前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目前已废止,不再执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夫妻双方婚前没有明确约定财产归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归各自所有,不因结婚时间延续而自动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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