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以立给儿子和孙子两人吗,自己名下的财产可以立遗嘱给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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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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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立遗嘱把财产给孙子吗(我可以立遗嘱将财产分割给孙子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爷爷立遗嘱将房产给孙子,遗嘱有效,孙子却无权获得房产为什么?

这个知识点非常重要,大彬在此为您详细讲解,一定要认真看完。首先我们了解一下遗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爷爷就有权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孙子,因此遗嘱有效。

既然遗嘱有效,那么孙子为何无权获得爷爷遗赠的房产呢?因为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即便有遗嘱也不是必然可以获得房产,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爷爷立遗嘱给孙子不属于遗嘱继承,而属于遗赠。对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上面这个案例就是因为孙子没有在60日之内作出接受爷爷遗赠的表示,被视为放弃受遗赠,当然就无法获得爷爷留下的房产。这里顺便解释一下,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孙子女。

怎么样,我表达清楚了吗?可不可以点赞转发?我是大彬,关注我,教您学习更多实用法律知识!

「以案释法」奶奶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孙子,孙子一定能得到吗?案情回顾

上海的张奶奶出生于1931年,和丈夫梁爷爷生育了两个儿子,即大儿子梁栋和小儿子梁辉,梁爷爷于2013年不幸去世。此后,由于年纪大、行动不便,张奶奶一直住在小儿子家,生活起居由小儿子夫妻和孙子梁平照顾。

2014年张奶奶名下的宅基地房被征收,张奶奶选择了产权房屋调换的补偿方式,征收单位为张奶奶提供了一套45平方米的安置房,产权人为张奶奶一人,此外征收方还补偿了张奶奶15万元现金。

2015年,小儿子梁辉因病去世。2017年3月,考虑到年事已高,张奶奶立了一份遗嘱,表示在自己去世后,自己名下的浦东新区房屋和15万现金都归孙子梁平所有。

2019年8月,张奶奶去世。

2020年1月,大儿子梁栋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承母亲名下房屋的50%份额。法院以继承纠纷为由立案,并于2020年4月开庭审理。梁栋认为,张奶奶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梁平则认为,奶奶留有遗嘱,已处分了自己的房屋,房屋产权和现金都应归自己所有。

张奶奶已有遗嘱,梁栋为什么还要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屋呢?

律师说法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张奶奶是有权把名下的房屋赠给孙子的。

虽然张奶奶生前通过遗嘱将名下房屋赠给梁平,但作为受遗赠人,梁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事实上,梁平事先知道奶奶将房屋留给了自己,但在奶奶去世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有效的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相关人或机构作出过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直到上了法庭,梁平才了解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确认,梁平已经放弃了受遗赠,丧失了独自继承奶奶房产和现金财产的权利。

我们知道,如果没有遗嘱、遗赠,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不接受遗赠的情况下,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首先考虑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张奶奶父母早亡,丈夫和小儿子已经去世,孙子梁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大儿子梁栋则合法地享有继承权。

那么,梁平是否已经无权继承了呢?

由于梁平事实上放弃遗赠,张奶奶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去世了的小儿子梁辉的份额,考虑到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具体到本案,小儿子梁辉早于张奶奶去世,孙子梁平可以代位继承遗产,即可以继承其父亲名下的遗产份额。

此外,我们注意到,小儿子梁辉去世后,小儿媳一直在赡养婆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小儿媳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的分配。

所以,张奶奶的遗产,包括名下房屋和现金财产应在梁栋、小儿媳、梁平三人间分配。考虑到梁栋赡养义务承担较少,应当少分,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小儿媳和梁平所有,二人向梁栋支付人民币80万元。

爷爷立合法遗嘱把财产留给孙子,非得对遗嘱定个性才能确保生效?

【引言】

从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合计十二条,将涉及到“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情况下,自己的东西想留给谁、该留给谁,自己完全做不了主——要么靠继承人相互商量,要么靠法律解决。总之,怎么分,已经与财产本主无关。

而用遗嘱来提前做出分配安排,真正体现出“自治”原则——自己的东西,想留给谁就留给谁。因指定的对象不同,又区分为遗嘱继承和遗赠,这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其中,关于遗嘱执行人,我们将在后续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单独展开。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

通过订立遗嘱,将个人生前合法财产留给指定的人,因指定的人的不同,区分为继承性质的遗嘱和遗赠性质的遗嘱。这两种性质遗嘱,主要区别体现在两点:

1.指定的对象有严格而明确的区别。

继承性质的遗嘱,指定人须为法定继承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这里所指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例如,老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留给子女、通过遗嘱留给兄弟姐妹,都属于继承性质。

遗赠性质的遗嘱,被指定人必须为非法定继承人。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例如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外甥、朋友;也可以是机构,例如公益组织等。

2.生效方式不同。

在之前关于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解读中我们提到过:

继承人不作出书面放弃的,默认为“接受”。受遗赠人不在限期内作出接受表示的,视为“放弃”。而这条规定,针对的就是遗赠性质的遗嘱。

把以上两点联系起来,得到的结论就是:

通过遗嘱把个人生前合法财产留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人不作出书面放弃的情况下,按照遗嘱执行。通过遗嘱把个人生前合法财产留给指定的非法定继承人或机构,被指定的人或机构必须在得知之日起60天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遗嘱不生效,按照法定继承执行。【遗嘱信托】

相较《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遗嘱信托”一词。

客观地讲,目前在我国遗嘱信托的案例很少,真正能有所普及恐怕还需要假以时日。为什么?因为——

很多老百姓对“信托”这个词好像听说过,但具体是什么个意思搞不清楚。此外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以个人(包括个人家庭)参与信托机构的信托服务门槛更高——往少里说千万只是个起步价,而且还不包括不动产。

那么,遗嘱信托是什么意思?能干什么?

我们举个例子:

老张订立了一份遗嘱,明确表明:过世之后,他的个人存款全部由好友老刘管理,每年老刘将存款利息全部打给儿子,五年之后或万一不足五年的时候老刘过世,将本金一次性给到儿子。

这份遗嘱,老张是与老刘作了充分沟通的,老刘是老张最信任的朋友。之所以这么做,就是担心万一儿子“胡造”,一下子把钱弄没了。

这个例子就是“信托”的概念,里面涉及到三个角色:

托付人:老张受托人:老刘受益人:老张的儿子

把这三个角色连起来,用“遗嘱信托”的概念翻译就是:老张基于对老刘的信任,用遗嘱的方式,待自己过世之后把财产托付给老刘管理,受托人老刘按照约定分期将收益(或本金)支付给受益人(遗嘱指定的儿子)。

这只是用来说明遗嘱信托的基本概念。我国《信托法》中有关于遗嘱信托的条款规定,但现实中真正能成为一种比较普适的做法,距离落地还很远。若有关遗嘱信托、信托法规配合出台相应的细则,降低门槛,可能才会具有普适性:将以上的老刘替换为信托公司——遗嘱人生前与信托机构签订协议,表明百年之后个人财产托付给信托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

有人说了:多此一举干什么?人都走了,财产总归是要留给继承人的。至于继承人怎么用是继承人的事情,何必再扯一个什么受托人进来?万一受托人不讲信用怎么办?

这种做法,一般适用于被继承人不想一次性把所有财产全部给到继承人,而且希望遗产能够有较为长期的持续性收益、让继承人持续受益的情况。

【结语】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提及了四个点:遗嘱执行人、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

除了遗嘱信托之外,其他三个点的内容均具有现实操作性和大量案例支撑。

对于绝大多数家庭而言,关于这一条,重点需要注意一下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概念上的区别。

99%以上的家庭都会面临继承问题!请关注“一纸家书”头条号,持续为您讲述身边的遗嘱、继承故事,为您系统讲解遗嘱、继承专业知识。

【引言】

从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合计十二条,将涉及到“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情况下,自己的东西想留给谁、该留给谁,自己完全做不了主——要么靠继承人相互商量,要么靠法律解决。总之,怎么分,已经与财产本主无关。

而用遗嘱来提前做出分配安排,真正体现出“自治”原则——自己的东西,想留给谁就留给谁。因指定的对象不同,又区分为遗嘱继承和遗赠,这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其中,关于遗嘱执行人,我们将在后续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单独展开。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

通过订立遗嘱,将个人生前合法财产留给指定的人,因指定的人的不同,区分为继承性质的遗嘱和遗赠性质的遗嘱。这两种性质遗嘱,主要区别体现在两点:

1.指定的对象有严格而明确的区别。

继承性质的遗嘱,指定人须为法定继承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这里所指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例如,老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留给子女、通过遗嘱留给兄弟姐妹,都属于继承性质。

遗赠性质的遗嘱,被指定人必须为非法定继承人。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例如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外甥、朋友;也可以是机构,例如公益组织等。

2.生效方式不同。

在之前关于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解读中我们提到过:

继承人不作出书面放弃的,默认为“接受”。受遗赠人不在限期内作出接受表示的,视为“放弃”。而这条规定,针对的就是遗赠性质的遗嘱。

把以上两点联系起来,得到的结论就是:

通过遗嘱把个人生前合法财产留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人不作出书面放弃的情况下,按照遗嘱执行。通过遗嘱把个人生前合法财产留给指定的非法定继承人或机构,被指定的人或机构必须在得知之日起60天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遗嘱不生效,按照法定继承执行。【遗嘱信托】

相较《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遗嘱信托”一词。

客观地讲,目前在我国遗嘱信托的案例很少,真正能有所普及恐怕还需要假以时日。为什么?因为——

很多老百姓对“信托”这个词好像听说过,但具体是什么个意思搞不清楚。此外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以个人(包括个人家庭)参与信托机构的信托服务门槛更高——往少里说千万只是个起步价,而且还不包括不动产。

那么,遗嘱信托是什么意思?能干什么?

我们举个例子:

老张订立了一份遗嘱,明确表明:过世之后,他的个人存款全部由好友老刘管理,每年老刘将存款利息全部打给儿子,五年之后或万一不足五年的时候老刘过世,将本金一次性给到儿子。

这份遗嘱,老张是与老刘作了充分沟通的,老刘是老张最信任的朋友。之所以这么做,就是担心万一儿子“胡造”,一下子把钱弄没了。

这个例子就是“信托”的概念,里面涉及到三个角色:

托付人:老张受托人:老刘受益人:老张的儿子

把这三个角色连起来,用“遗嘱信托”的概念翻译就是:老张基于对老刘的信任,用遗嘱的方式,待自己过世之后把财产托付给老刘管理,受托人老刘按照约定分期将收益(或本金)支付给受益人(遗嘱指定的儿子)。

这只是用来说明遗嘱信托的基本概念。我国《信托法》中有关于遗嘱信托的条款规定,但现实中真正能成为一种比较普适的做法,距离落地还很远。若有关遗嘱信托、信托法规配合出台相应的细则,降低门槛,可能才会具有普适性:将以上的老刘替换为信托公司——遗嘱人生前与信托机构签订协议,表明百年之后个人财产托付给信托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

有人说了:多此一举干什么?人都走了,财产总归是要留给继承人的。至于继承人怎么用是继承人的事情,何必再扯一个什么受托人进来?万一受托人不讲信用怎么办?

这种做法,一般适用于被继承人不想一次性把所有财产全部给到继承人,而且希望遗产能够有较为长期的持续性收益、让继承人持续受益的情况。

【结语】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提及了四个点:遗嘱执行人、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

除了遗嘱信托之外,其他三个点的内容均具有现实操作性和大量案例支撑。

对于绝大多数家庭而言,关于这一条,重点需要注意一下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概念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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