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的共同财产怎么分割,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辩护律师网 249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方法(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割?)方面的法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bianhuLvshi.cOm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方法(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2、夫妻一方离世后,共同共有的房产可以直接归另一方所有并过户吗?3、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妻子有权分割遗产吗?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夫妻一方离世后,共同共有的房产可以直接归另一方所有并过户吗?

关于继承和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点,夫妻婚后一起购置的房产,待夫妻一方离世后,是否代表着这套房产全权归另一人所有,可以直接办理登记过户转至一人名下?

答案自然是:并不一定。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以即便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待一方离世后,另一方仅仅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之一,需跟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一道依法继承离世配偶的财产。

这种继承既可以是平均分配,也可以是根据对逝者生前的关系和赡养义务等,通过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继承。

所以能否完全拥有“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无遗嘱:

?婚前购买并公证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此类房产因为已经经过公证,且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便没有该房屋的产权,倘若产权人去世,则看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产权人父母已去世、且膝下并无任一子女,其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该房产的全部产权;产权人父母已去世、膝下有子女,其配偶和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共同继承该房产;如果子女未成年,也可以由其配偶代持子女房屋产权;产权人父母健在、膝下有子女,该房产则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比例,根据: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婚后购买为夫妻共同共有却未约定份额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在没有明确协议各自占有多少份额的情形下,一般按照夫妻各占据二分之一的方式共同所有。 所以一方去世,其继承人只能继承离世者的那一部分。

说的通俗点,假设一套房为夫妻A、B共同共有,二人各占有二分之一,A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将对其所占的“二分之一份额”进行继承。

假如A父母已去世、且A、B膝下并无任一子女,B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属于A的“二分之一份额”,加上B自己拥有的,最终可拥有整套房的产权;假如A父母已去世、膝下有子女,则属于A的“二分之一份额”将由B和子女共同继承,B将拥有:二分之一再加上继承获得的份额; 假如A父母健在、膝下有子女,该房产则由B、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B将拥有:二分之一再加上继承获得的份额。

至于继承的具体份额,依然可以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有遗嘱:

如果是夫妻一方离世前,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那么依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都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确定。

当然如果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继承人依然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而不能继承另一方的部分。

简单来说,就是假如房产为A、B共同共有,A离世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由父母来继承自己的遗产,那么该房产最终将由A的父母与B共同共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当房产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时候,其中一方离世后,其继承人继承的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分割,毕竟一旦分割就是分割共同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以分割前提必须是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当然,实际中房产并不一定只有夫妻共同共有,可能是整个家庭共同共有,具体还是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处理。

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妻子有权分割遗产吗?

近日,关于#离婚冷静期内婆婆离世丈夫拒分遗产#的消息登上热搜,并引起网友讨论。在看完整个事件之后,律师认为这个热搜词应该改为“因丈夫拒付抚养费妻子起诉要求分割其所继承的遗产”。

整个事件是这样的:张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后,女儿随王某生活,两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抚育补偿费。但是在离婚后,张某拒绝支付该款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

这不起诉不知道,一起诉就把自己吓一跳!王某意外得知,前婆婆在两人的离婚冷静期内去世,遗留一套房产由张某继承。张某将这一套房产出售后仍拒绝支付,故王某起诉要求分割售房款。

然而张某却认为离婚前两人分居十余年,王某从未尽过赡养义务,且对于100万的抚育费只有等继承遗产之后才能支付得起,不应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法院认为王某主张分割的并不是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而是要求分割售房款,故最终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在上述案例中,为什么法院会判决王某可以分割继承所得的售房款呢?儿媳有权利分得婆婆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媳想要继承婆婆的遗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丧偶;(2)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某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因此在上述案件中,王某是无法继承房产的。

但是,《民法典》又规定通过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若非明确说明是只由一人继承或者只赠与某一人,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冷静期内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仍属于夫妻关系,因此在离婚冷静期内所获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故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所得是合理的。

只是张某打死也没想到,自己因为拒绝支付100万的抚养费,而损失了200万的售房款。说不定,在法院判决下来后张某还暗自悔恨因小失大呢。

最后,律师提醒大家,离婚冷静期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所新增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取的,若“东窗事发”可能还会“因小失大”。

#头条创作挑战赛##北京离婚律师##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

近日,关于#离婚冷静期内婆婆离世丈夫拒分遗产#的消息登上热搜,并引起网友讨论。在看完整个事件之后,律师认为这个热搜词应该改为“因丈夫拒付抚养费妻子起诉要求分割其所继承的遗产”。

整个事件是这样的:张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后,女儿随王某生活,两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抚育补偿费。但是在离婚后,张某拒绝支付该款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

这不起诉不知道,一起诉就把自己吓一跳!王某意外得知,前婆婆在两人的离婚冷静期内去世,遗留一套房产由张某继承。张某将这一套房产出售后仍拒绝支付,故王某起诉要求分割售房款。

然而张某却认为离婚前两人分居十余年,王某从未尽过赡养义务,且对于100万的抚育费只有等继承遗产之后才能支付得起,不应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法院认为王某主张分割的并不是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而是要求分割售房款,故最终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在上述案例中,为什么法院会判决王某可以分割继承所得的售房款呢?儿媳有权利分得婆婆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媳想要继承婆婆的遗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丧偶;(2)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某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因此在上述案件中,王某是无法继承房产的。

但是,《民法典》又规定通过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若非明确说明是只由一人继承或者只赠与某一人,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冷静期内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仍属于夫妻关系,因此在离婚冷静期内所获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故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所得是合理的。

只是张某打死也没想到,自己因为拒绝支付100万的抚养费,而损失了200万的售房款。说不定,在法院判决下来后张某还暗自悔恨因小失大呢。

最后,律师提醒大家,离婚冷静期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所新增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取的,若“东窗事发”可能还会“因小失大”。

#头条创作挑战赛##北京离婚律师##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