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会被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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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张某(债主)与被执行人赵某(欠债的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赵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李某名下的房产系婚后购买,法院便依法裁定查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债主)与被执行人赵某(欠债的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赵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李某名下的房产系婚后购买,法院便依法裁定查封了该房产。

李某认为,其不是执行案件确当事人,遂提起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

经情势审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案外人,该执行异议案件裁定中断对于案涉房产的执行。张某不服该裁定,遂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许可对于该房产的执行。

法院裁决

案涉房屋系赵某、李某婚后购买,购买时登记在赵某名下,案件成讼后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由此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眷最低糊口标准后可予以执行,故裁决准予对于案涉房产执行。该裁决经二审保持。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扭转其共有性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查封,同时应该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

1. 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出异议的

法院可处罚房屋,并将变价款的一半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另外一半返还被执行人配偶。

2. 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

有权提起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主意中断执行。若法院裁定中断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进行实体审查。若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要求,被执行人配偶可提起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之诉主意救援。若对于共有财产份额存在争议,可在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中一并确权或者在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中解决。

如上可见,析产诉讼程序繁琐。实践中触及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案件数量众多,全体以此程序处理,将极大增添当事人的诉讼本钱及司法本钱。

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写的《执行工作指点》第46辑中有如下内容:

“鉴戒处所法院的经验,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高院审委会通过的《浙江省高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干法律问题解答》之七提到,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其财产不足了债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

如登记在夫妻另外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于上述共同财产采用相应的执行措施”。

因而,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配偶对于此有异议的,赋与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援的权力,以平衡执行效力以及权力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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