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哪一条,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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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使得劳动者 不至于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生活质量迅速降低。在设计经济补偿金条款的 时候,需要关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等内容。相应的,还应该注 意,违反经济补偿金条款的,也即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应该注 意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而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 3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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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 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是终止之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就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而言,《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 第2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按照每满 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 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12年。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 主要可以归纳为八种。分别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作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 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重整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等。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问题,《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 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仅对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哪些情况无须支付经济 补偿金。该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 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 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规定,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 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25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 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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