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是如何规定的,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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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如果您还对父母遗产新的继承法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父母遗产新的继承法的知识,包括继承法关于财产继承的最新规定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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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条具体内容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后,按以前的继承法已经继承的遗产还会改变吗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到底规定了些什么呢下有子女上有父母继承顺序继承法关于财产继承的最新规定兄弟姐妹继承法最新规定20年前遗产按现行继承法吗继承法第十条具体内容法规是对法定继承人以及继承的顺序的一个限定。继承的顺序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划分的依据是血缘的亲近等。如果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并且没有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丧失继承权的,那么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财产。

此外,同一顺序内的继承人并没有先后顺序的区别。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后,按以前的继承法已经继承的遗产还会改变吗您好!

只要是已经合法继承遗产,不会改变。

在立法层面有一个共同遵循的原则:法不溯及既往。直白解释一下就是:后续法规的调整,不影响按照之前法规的执行结果。

这次《民法典》,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对于继承的修订,本质上变化不大。

结合题主描述,比对一下《继承法》和《民法典》如果已经继承完毕,至少意味着:

遗产属于去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无论是通过无争议、还是有争议的继承途径,都已经合规、合法的办理完毕。继承遗产的人,符合继承条件。这三点,能够充分表明:

财产不存在问题。《民法典》对于可继承财产的范围约定很宽泛,就一条:去世人生前个人合法财产。相对于《继承法》,范围更大,包含了之前《继承法》规定的财产范围。因此,财产上,不会与《民法典》冲突。继承方式,在《民法典》中并未做任何修订。之前如何办理继承的,《民法典》实施之后一样。继承人范围和条件。从条件上,除了增加“宽恕”制度之外,没有变化。但是这一点从本质上来讲,个人认为更多的价值,在于体现了一些价值观导向;从范围上,除了增加第二顺序的代位继承人之外,没有变化。即便如此,哪怕按照《民法典》可能会有其他具备继承权的人,也无所谓——毕竟已经继承的人肯定具有合法继承权,而且已经继承下来,没有任何客观理由重新推翻。

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到底规定了些什么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下有子女上有父母继承顺序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在同一顺序上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这并不是所有遗产必须平均分配给每一个继承人,得视具体情况,在照顾未成年继承人和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原则上继承遗产。

因此,下有子女上有父母,他们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权上是平等的。只是在继承遗产时,要遵循照顾未成年人和无经济来源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原则分配遗产。

继承法关于财产继承的最新规定财产继承的相关新规定是:

1、继承开始后,按照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办理;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财产继承的范围仅限被继承人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

兄弟姐妹继承法最新规定新遗产继承法兄弟姐妹规定是,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发生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0年前遗产按现行继承法吗不完全按照现行继承法继承遗产。因为在20年前,继承法还没有像现在这样完善的制定出来,法律规定不同的遗嘱形式和法定继承顺序等。所以,在遗产的继承方面,可能会因为时代背景和相关法律的不规范而存在一些特殊规定。此外,还要考虑到当时的社会和文化背景等因素,比如父权制度的影响,对儿子与女儿、配偶与不配偶之间的继承权划分等也有影响。总之,要理性看待20年前的继承情况,并尽力根据当时相关法律和文化背景来推断和解读。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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