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做财产分割财产怎么分配,离婚时没有分割财产离婚后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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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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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记名财产可否分割出来(离婚后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如果两个人离婚财产怎么分?

两个人离婚需要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内所有的财产收入,具体有夫妻双方进行协议分割,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分割有争议的话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一、如果两个人离婚财产怎么分?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

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只需要分割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并且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果有债务的还需要将债务进行分割偿还。但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一般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债务需要偿还,如果单独所用不需要进行偿还。

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请求分割财产吗?

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

迈入婚姻是两个人的选择,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状态同样也是两个人的选择。当一方为了个人私欲,对彼此付出的这段感情加以损害时,更多的问题便接连显露出来了。其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双方共同的权益,在情感波动中最容易受到影响。当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分,甚至故意转移、隐藏财产的时候,另一方能否请求法院分割财产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2018)沪0115民初20084号

原告梁某(下称女方)与被告龚某(下称男方)是夫妻,因请求判令对被告国信证券XX账户下账号内所有的股票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全部予以分割而诉至法院。

女方诉称,2015年3月7日,男方为了霸占家庭财产将女方打伤,随后两人分居。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购买的小汽车,变卖房屋、金条、钻戒及其他能够变卖的财产,随后不知所踪。后经女方调查,男方在不到3年时间里,从国信证券XX账户所绑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转移、隐匿且挥霍了94万元,因该银行账户几乎没有其他资金汇入,只有国信证券资金账户与其关联,而大量的资金去向不明,所以女方认为男方存在着婚内转移、变卖、隐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男方辩称,其炒股的钱都是自己及父亲的,并没有用到女方的钱。被告购买小汽车与变卖金条等,是由于拍不到车牌及股市投资需要等原因,并非出于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而且,3年当中股票账户投入资金7万元,提取资金94万元,这些钱包括车子保养、油耗、路桥费、罚款等费用至少32万元,其余50万元左右用于吃饭、住宿、添置衣服、朋友聚会等。另外,男方在外不记名捐助了20多万元给汶川、西藏等地方。因此认为,男方对于该股票账户资金的使用,既不是转移、隐匿,也不是挥霍。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本案中,在男女双方分居期间,男方陆续支取了夫妻共同财产94万余元,但未提供发票或证据来证明此笔款项的具体去向,故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退一步讲,即便按照男方所述的用途,在3年不到时间内花销94万元,其行为也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女方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男方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财产分割时,本院考虑予以少分。

【法条链接】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通过上述案例及法条,我们可以知道,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提出分割财产,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即使双方未离婚,也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该条文突破了以前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期间夫妻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不能分割的规定,此举实则解决了在为离婚前准备进行财产转移而无法干预的问题,对婚姻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保障。

笔者认为,在婚姻亮红灯警示的时候,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应积极做好应战的准备,比如提前收集好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证据。如此,尽管双方未离婚,婚姻仍存续,也可以最大限度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利益。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如何分割?

传统家庭观念的转变导致夫妻离婚率显著攀升,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成为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

共有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分割与其它财产分割有所不同。夫妻共有股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依法继承、受赠,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

离婚,顶律联盟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如何分割

1.直接分割:

即对夫妻共有股权按比例分割;此种分割方式只需要确定股权分配的比例,无须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实际操作较为简单。

2.作价补偿:

即由夫或妻中的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此种分割方式需要确定股权价值,在实践中涉及到多种价值确定方式的取舍。

3.竞价分割:

即夫妻双方在不违反公司章程限制性规定的条件下,由人民法院组织,对共有股权轮番报价。报价较高的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4.拍卖分割:

即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拍卖后分割所得款项。拍卖时夫妻双方作为拍卖委托人不得参加,但公司的其他股东必须参加,如其不参加拍卖或参加但未得到股权,则其对拍卖所涉股权失去优先购买的权利。

离婚,顶律联盟

股权为夫妻双方牺牲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换来的对价财产权,如果允许股东通过单方的出资行为改变共有财产的性质,则有违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当然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有其特殊性。

第一股权的价值在公司存续期间可能会不断发生变化,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权的价值。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权,其升值所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其贬值所带来的损失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股权中包含有股东依其身份对公司享有的人身上的权利,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同于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第三公司股东名册是用来约定股东和公司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它是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和确定股东的依据,公司可以依据股东名册向股东派发股息和红利,并以此对抗在一定条件下股东转让股权对公司的效力。但仅仅依据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是夫或妻一方的姓名就认定股权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它本身不是权利凭证,股东转让出资不能仅仅依靠交付出资证明书来实现。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但它也只有表面证据的效力。

第五,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的持有者被推定为股权的享有者,无记名股票可以依交付而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单独创设的,而是股份本身包含的权利。

顶律联盟浅析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其权利客体只有一个,夫妻之间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股权。但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可以共同行使管理权,也可以由一方单独行使管理权。股东名册中只登记有夫或妻一方的姓名,可以被看作是夫或妻一方代理另一方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由于夫妻之间存在的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之间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传统家庭观念的转变导致夫妻离婚率显著攀升,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成为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

共有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分割与其它财产分割有所不同。夫妻共有股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依法继承、受赠,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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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分割:

即对夫妻共有股权按比例分割;此种分割方式只需要确定股权分配的比例,无须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实际操作较为简单。

2.作价补偿:

即由夫或妻中的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此种分割方式需要确定股权价值,在实践中涉及到多种价值确定方式的取舍。

3.竞价分割:

即夫妻双方在不违反公司章程限制性规定的条件下,由人民法院组织,对共有股权轮番报价。报价较高的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4.拍卖分割:

即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拍卖后分割所得款项。拍卖时夫妻双方作为拍卖委托人不得参加,但公司的其他股东必须参加,如其不参加拍卖或参加但未得到股权,则其对拍卖所涉股权失去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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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股权的价值在公司存续期间可能会不断发生变化,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权的价值。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权,其升值所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其贬值所带来的损失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股权中包含有股东依其身份对公司享有的人身上的权利,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同于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第三公司股东名册是用来约定股东和公司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它是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和确定股东的依据,公司可以依据股东名册向股东派发股息和红利,并以此对抗在一定条件下股东转让股权对公司的效力。但仅仅依据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是夫或妻一方的姓名就认定股权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它本身不是权利凭证,股东转让出资不能仅仅依靠交付出资证明书来实现。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但它也只有表面证据的效力。

第五,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的持有者被推定为股权的享有者,无记名股票可以依交付而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单独创设的,而是股份本身包含的权利。

顶律联盟浅析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其权利客体只有一个,夫妻之间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股权。但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可以共同行使管理权,也可以由一方单独行使管理权。股东名册中只登记有夫或妻一方的姓名,可以被看作是夫或妻一方代理另一方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由于夫妻之间存在的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之间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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