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条件,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怎么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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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变更抚养权的最新规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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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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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变更抚养权的最新规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抚养权是父母对孩子抚养的一种权利,抚养权的争夺主要在离婚的时候,当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时候,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而需要法院进行判决,而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那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二、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流程是怎样的

1、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2、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变更抚养权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对孩子有利。

夫妻离婚后,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子女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上天给予这份婚姻最美好的馈赠。即便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父母分开生活,子女通常由一方抚养。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就无法变更了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生一女孩徐某某。2014年双方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徐某某由被告陆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陆某抚养了徐某某一段时间后,就将徐某某送至原告处交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再抚养小孩。为便于小孩今后生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徐某某的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

本案中被告仅抚养了徐某某较短的时间,就将小孩交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其并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说法

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孩子的意愿、各自经济能力、双方身体状况、照顾孩子的时间以及孩子本身的意愿综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最主要目的是为了找到更加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尽力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当然,从更有利于孩子的角度来说,婚姻美满的家庭能给孩子带来更好的成长环境。我们还是衷心希望夫妻家庭以和为贵,也只有相互尊重和理解才能保持婚姻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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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后变更小孩抚养权有什么具体要求?

旧时,碍于面子,怕街坊邻居说三道四。人们总认为离婚不是一件好事,哪怕感情再不合,也会选择将就下去。随着时代的变化,如今人们的思想已大为不同,离婚不再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合得来就合,合不来就离,不会再因为所谓的圆满、好名声继续隐忍。

不过随着离婚也会带来不少麻烦,比如说财产分割,又比如说孩子抚养权。今天便来说说抚养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倘若离婚后,抚养一方对孩子不尽责,该如何变更抚养权?

案例分享:上海男子魏某生与妻子尹某莉婚后育有一个儿子魏某强,但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哪怕有了儿子也没能缓解夫妻间的矛盾。1996年3月,实在过不下去了的两人前往上海市某区办理手续,当时孩子还比较小。不好离开母亲,因而离婚协议中规定孩子由母亲尹某莉抚养,父亲魏某生按时提供抚养费。

没多久,因为生活窘迫,加上一直单身也不是办法。尹某莉很快于同年跟张某灿结婚,魏某生则于次年跟另一女子代某兰结婚,一开始两个家庭各不相干。可到了2004年4月,魏某生却一纸状书将前妻尹某莉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他的理由是尹某莉夫妇对魏某强不好,魏某生指出,儿子魏某强在生活中与继父相处不睦。

他起初还不知道,只是感觉儿子好像总是不太开心,身上还不时有伤疤。不过他问,孩子也只是说学习有些麻烦,自己摔的。后来还是邻居看不下去了告诉他,张某灿时常有打骂魏某强的行为,这让魏某生揪心不已。

考虑到自己跟代某兰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代某兰跟魏某强也很合得来,遂以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尹某莉不同意,理由是张某灿只是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些,但出发和用意是好的。

魏某生只好闹上法庭,那么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会同意魏某生的诉求吗?

法理分析:抚养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它并不是说只需要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就行了,还得保证教育、身心健康发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父母双方都对未成年子女负有这种责任,哪怕是离婚也不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在离婚后,夫妻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孩子没法再同时跟父母一同生活,只能跟一方,至于跟哪一方。先是由父母两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时候,再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必须谨慎处理,一般情况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应该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则要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权经判处后并不是完全定死了,根据发生的变化,双方都可以提出变更的要求。同样的,变更抚养权先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时候再由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时,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就此案来说,魏某生变更抚养权是合情合理的,尹某莉的现任丈夫张某灿对孩子有虐待行为。孩子继续跟她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有不利影响,邻居等均能证明。另外证人代某兰提出应当询问一下孩子意见,并保证会对孩子良好照顾,法院询问魏某强后得知这样一个结果:已经十二岁的他愿意跟父亲一起生活。

那么法律所规定的情况,这起案件占了两条,魏某生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并无问题。最重要的还有一点,尹某莉与张某灿再婚后又生下一子,而魏某生与代某兰再婚后至案发并未生育子女。相较尹某莉,魏某生显然能给孩子更好的抚养条件,无论从物质条件还是心理方面均是如此。故法院审理后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魏某生抚养,尹某莉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综上,要想争取抚养权、变更抚养权,得先证明自己的条件更为优势。比如说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等,突出自己的有利因素时,同时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不管是什么情况下的抚养权纠纷,只要孩子有一定程度的认知,法官都会考虑将孩子的意见和想法作为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心证。

旧时,碍于面子,怕街坊邻居说三道四。人们总认为离婚不是一件好事,哪怕感情再不合,也会选择将就下去。随着时代的变化,如今人们的思想已大为不同,离婚不再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合得来就合,合不来就离,不会再因为所谓的圆满、好名声继续隐忍。

不过随着离婚也会带来不少麻烦,比如说财产分割,又比如说孩子抚养权。今天便来说说抚养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倘若离婚后,抚养一方对孩子不尽责,该如何变更抚养权?

案例分享:上海男子魏某生与妻子尹某莉婚后育有一个儿子魏某强,但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哪怕有了儿子也没能缓解夫妻间的矛盾。1996年3月,实在过不下去了的两人前往上海市某区办理手续,当时孩子还比较小。不好离开母亲,因而离婚协议中规定孩子由母亲尹某莉抚养,父亲魏某生按时提供抚养费。

没多久,因为生活窘迫,加上一直单身也不是办法。尹某莉很快于同年跟张某灿结婚,魏某生则于次年跟另一女子代某兰结婚,一开始两个家庭各不相干。可到了2004年4月,魏某生却一纸状书将前妻尹某莉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他的理由是尹某莉夫妇对魏某强不好,魏某生指出,儿子魏某强在生活中与继父相处不睦。

他起初还不知道,只是感觉儿子好像总是不太开心,身上还不时有伤疤。不过他问,孩子也只是说学习有些麻烦,自己摔的。后来还是邻居看不下去了告诉他,张某灿时常有打骂魏某强的行为,这让魏某生揪心不已。

考虑到自己跟代某兰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代某兰跟魏某强也很合得来,遂以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尹某莉不同意,理由是张某灿只是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些,但出发和用意是好的。

魏某生只好闹上法庭,那么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会同意魏某生的诉求吗?

法理分析:抚养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它并不是说只需要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就行了,还得保证教育、身心健康发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父母双方都对未成年子女负有这种责任,哪怕是离婚也不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在离婚后,夫妻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孩子没法再同时跟父母一同生活,只能跟一方,至于跟哪一方。先是由父母两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时候,再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必须谨慎处理,一般情况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应该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则要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权经判处后并不是完全定死了,根据发生的变化,双方都可以提出变更的要求。同样的,变更抚养权先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时候再由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时,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就此案来说,魏某生变更抚养权是合情合理的,尹某莉的现任丈夫张某灿对孩子有虐待行为。孩子继续跟她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有不利影响,邻居等均能证明。另外证人代某兰提出应当询问一下孩子意见,并保证会对孩子良好照顾,法院询问魏某强后得知这样一个结果:已经十二岁的他愿意跟父亲一起生活。

那么法律所规定的情况,这起案件占了两条,魏某生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并无问题。最重要的还有一点,尹某莉与张某灿再婚后又生下一子,而魏某生与代某兰再婚后至案发并未生育子女。相较尹某莉,魏某生显然能给孩子更好的抚养条件,无论从物质条件还是心理方面均是如此。故法院审理后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魏某生抚养,尹某莉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综上,要想争取抚养权、变更抚养权,得先证明自己的条件更为优势。比如说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等,突出自己的有利因素时,同时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不管是什么情况下的抚养权纠纷,只要孩子有一定程度的认知,法官都会考虑将孩子的意见和想法作为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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