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房子只写一人是共同财产吗,农村的房子结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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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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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买的房子结婚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买了房子,婚后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近日,90后女孩在江苏买房,每天坐高铁去上海上班,引发网友热议。女孩称单程通勤用时50分钟,一个月算下来1000元左右。她表示这个钱在上海只能合租到比较偏僻的房子,所以选择在江苏买房,开始了双城生活。#双城生活#

年轻人在外漂泊实属不易,租房子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房子,也是一份保障。那么在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要分情况具体讨论。

第一,如果一方在婚前就用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这是赠与,是算共同财产的。第二,如果一方婚前全款买房,结婚后没有加上另一方的名字,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第三,婚前的一方按揭买房,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也是自己还贷,如果夫妻没有协议约定,房子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婚前一方按揭买房,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以个人财产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除非夫妻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否则属于该方个人财产,没还完的贷款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由该方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还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可以留言告诉我,多个律师朋友少吃亏。

婚前买房?共同财产?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的区别?你可能需要了解下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方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的差别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支付了后期款,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起诉离婚时,若女方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那么就应将详细的费用的清单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人员以便于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的分割判决。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规定。

结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分割时到底给谁?

(本文内容节选自《民法典时代的婚姻智慧》一书)

婚前全款购买房屋

(一)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那么房屋就是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由该方单独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能够单方面地对房屋进行处分,且房屋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也由所有权人单独享有。未来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该房产不会被对方分割走。

如果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了双方的名字,那么房屋就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但仍然存在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如果房产证上无特别说明,一般视为共同共有;如果房产证上有特别说明,如一方60%、另一方40%,则双方按照该份额对房屋享有权利。

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了双方的名字,则一般视为一方将房屋一半的份额赠与另一方,房屋处于双方共同共有的状态。

在实践中,通常情况是,男方出资购买房屋,女方出资装修。但是,提供装修并不会使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发生变动,也就是说,女方不会因为提供了房屋装修而享有一部分的房屋所有权。未来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女方在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可能只能够获得一定的装修折价损失的补偿款。

(二)给配偶“加名”行为的法律效力

对于原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到登记机关加上了配偶的姓名,这在法律上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将房屋的一部分份额赠与另一方。在登记完成之后,该赠与行为生效,房屋便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后续发生离婚等事由,配偶一方能够要求分割一定比例的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虽然民法典规定赠与行为能够撤销,但是在赠与标的物已经交付或者转移登记完毕后,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完成转移,该赠与行为就很难再被撤销。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已经给配偶在房产登记簿上“加名”,那么一旦“加名”行为完成,赠与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不能够再撤销。此时,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了定局。

婚前按揭购买房屋

(一)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

按揭购买房屋是很多年轻人购房时首选的付款方式,因为它可以大大减轻购房者的经济压力。通常购房者只需要支付部分首付款,剩下的部分再向银行进行房屋抵押贷款。

如果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婚房,结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那么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并未规定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的所有权归属,但对婚前按揭购房在离婚时的分割有所规定。我们来看一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一方的名下,那么,不论房产证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在婚后取得,在离婚的时候,通常法院会判决该房屋归登记方所有。

只不过,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以及婚后因为共同还贷产生的房屋增值,登记方需要向对方进行折价补偿。

在从事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领域的十数年时间里,笔者经常会遇到客户提出这样的疑问:房子是我自己婚前买的,婚后也是我自己用工资还的贷款,凭什么离婚时对方能分到折价款呢?这房子不是我一个人的吗?

其实,婚后不管是从自己工资里出钱还的贷款,还是配偶出钱还的贷款,如无夫妻财产约定,本质上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因此,房屋在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该期间对应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能够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二)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并给配偶“加名”

对于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如果在婚后还完贷款或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加上配偶一方的姓名,那么,这种“加名”行为会被认定为对于房屋的重新处分,视为将房屋部分份额赠与配偶,从而导致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内容节选自《民法典时代的婚姻智慧》一书,如需了解更多婚姻法律知识,请支持正版图书)

(本文内容节选自《民法典时代的婚姻智慧》一书)

婚前全款购买房屋

(一)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那么房屋就是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由该方单独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能够单方面地对房屋进行处分,且房屋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也由所有权人单独享有。未来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该房产不会被对方分割走。

如果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了双方的名字,那么房屋就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但仍然存在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如果房产证上无特别说明,一般视为共同共有;如果房产证上有特别说明,如一方60%、另一方40%,则双方按照该份额对房屋享有权利。

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了双方的名字,则一般视为一方将房屋一半的份额赠与另一方,房屋处于双方共同共有的状态。

在实践中,通常情况是,男方出资购买房屋,女方出资装修。但是,提供装修并不会使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发生变动,也就是说,女方不会因为提供了房屋装修而享有一部分的房屋所有权。未来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女方在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可能只能够获得一定的装修折价损失的补偿款。

(二)给配偶“加名”行为的法律效力

对于原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到登记机关加上了配偶的姓名,这在法律上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将房屋的一部分份额赠与另一方。在登记完成之后,该赠与行为生效,房屋便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后续发生离婚等事由,配偶一方能够要求分割一定比例的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虽然民法典规定赠与行为能够撤销,但是在赠与标的物已经交付或者转移登记完毕后,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完成转移,该赠与行为就很难再被撤销。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已经给配偶在房产登记簿上“加名”,那么一旦“加名”行为完成,赠与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不能够再撤销。此时,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了定局。

婚前按揭购买房屋

(一)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

按揭购买房屋是很多年轻人购房时首选的付款方式,因为它可以大大减轻购房者的经济压力。通常购房者只需要支付部分首付款,剩下的部分再向银行进行房屋抵押贷款。

如果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婚房,结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那么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并未规定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的所有权归属,但对婚前按揭购房在离婚时的分割有所规定。我们来看一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一方的名下,那么,不论房产证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在婚后取得,在离婚的时候,通常法院会判决该房屋归登记方所有。

只不过,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以及婚后因为共同还贷产生的房屋增值,登记方需要向对方进行折价补偿。

在从事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领域的十数年时间里,笔者经常会遇到客户提出这样的疑问:房子是我自己婚前买的,婚后也是我自己用工资还的贷款,凭什么离婚时对方能分到折价款呢?这房子不是我一个人的吗?

其实,婚后不管是从自己工资里出钱还的贷款,还是配偶出钱还的贷款,如无夫妻财产约定,本质上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因此,房屋在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该期间对应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能够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二)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并给配偶“加名”

对于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如果在婚后还完贷款或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加上配偶一方的姓名,那么,这种“加名”行为会被认定为对于房屋的重新处分,视为将房屋部分份额赠与配偶,从而导致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内容节选自《民法典时代的婚姻智慧》一书,如需了解更多婚姻法律知识,请支持正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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