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如何,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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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钱(离婚后女方支付抚养费标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期限

经常有当事人向我咨询:孩子现在是未成年,父母想离婚,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该给多少抚养费呢,该给到什么时候呢?

我的解答是: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该条规定:子女可以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给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该条规定了:支付抚养费的原则和比例。

2、司法审判实践中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抚养费支付的期限一般来说是如此把握的。

(1)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关于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数额一般由父母首先进行协商,当然协商是在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条件下协商的。不能说一方协商给孩子一个月100元,另一方也每个月给孩子100元,明显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协议人民法院也不会准许的。

协商不成的,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以对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之间的比例来确定。当然对于教育费和医疗费是不包含在这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之间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应该按照实际花费由父母二人按照比例来承担。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举例来说: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平时没有正式工作,平时只是干些零活儿、散活儿。对于他应支付的抚养费标准可以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公布的《河北省202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标准,该标准为每年收入为45123元。按照行业标准的20%计算的好,那么每年其应当支付9024.6元(45123元X20%)。每月就是752.05元(9024.6元/12个月)。从事其他行业的,可以参照该相关数据寻找到相关行业标准,确定抚养费数额。

有特殊情况的比如说双方收入差距较大,一方负担较重或者子女常年患病的,是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支付比例的。

(2)抚养费支付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上述两条规定的意思是:

对于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是支付至18周岁。但有两个例外:

一是孩子已满十六但不满十八周岁,可以外出打工,并且所争的工资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以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来说,依据《河北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标准,广平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如果孩子已满十六但不满十八周岁,外出工作所挣工资达到每月1800元的,可以不支付抚养费。但孩子的收入必须是持续且稳定的,如果孩子的收入不固定,且常常低于该标准,那么还是要支付给孩子抚养费的。

二是孩子满十八周岁后但仍未完成高中及以下学业的,仍应当支付抚养费。或者是孩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就是我们生活中所说的孩子天生不能干活或者因后天变故导致孩子不能干活,不能养活自己的情况。这样的孩子过十八周岁后,仍应当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有特殊情况下抚养费数额标准的合理认定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刘某某和周某甲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2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周某乙。刘某某和周某甲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刘某某自2018年12月起回娘家居住,与周某甲分居至今。刘某某曾于2020年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女现由周某甲看护,在一起共同生活。刘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女周某乙随周某甲生活,刘某某不负担抚养费用;3.由周某甲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刘某某与周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周某乙由周某甲抚养,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明显过高,其目前没有工作且涉嫌犯罪,没有经济能力负担一审判决确定的抚养费1500元/月。一审在明知其没有工作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主观酌定抚养费金额为1500元/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周某甲及周某乙的住址均为农村,即使按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抚养费的话,也远低于1500元/月。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抚养费的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刘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审,且无固定工作,当前居住在×市,2020年×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9574元即月工资为4131元,参照上述工资标准,一审法院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明显高于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刘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属于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故酌定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女周某乙独立生活为止。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据此,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准予刘某某与周某甲离婚;二、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女周某乙由周某甲抚养,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婚生女周某乙独立生活为止,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

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有特殊情况下抚养费标准的合理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85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对于夫妻双方育有子女的离婚案件来说,人民法院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处理,即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则支付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不过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标准问题,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在其第49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上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其基本原则就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三个方面的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而对于具体操作则采取了以下标准: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有固定收入情形下的20~30%的比例确定。

当然上述抚养费确定的数额标准显然是在通常情况下的数额标准。然而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实践中也确实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因此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像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则需要根据确定抚养费的基本原则结合案情加以综合平衡把握。从以上谈到的确定抚养费的基本原则内容来看,抚养费的确定需要考虑三方面因素,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其中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生活水平”显然应以正常合理为限,需以当地一般家庭的收入和支出标准进行衡量,然后由父母双方根据各自实际负担能力予以合理分担。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尽量保护子女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使抚养费既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又不至于给父母双方造成过重负担或使抚养费成为变相的财产分割手段,使父母双方得以适当、均衡负担”。也就是应坚持“平衡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的合理标准。例如在本案中,刘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而处在被取保候审状态中,这与通常情况下具有完全自由的父母一方相比,显然属于有特殊情况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依法是可以适当降低应给付抚养费的数额标准的。而刘某某当前居住在×市且无固定工作,如果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所规定的无固定收入情形下按照同行业平均收入即2020年×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9574元即月工资为4131元的20~30%来计算,其数额亦为826~1239元而不到1500元,一审判决刘某某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明显高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确定的标准。而刘某某在本案中属于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降低其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标准,即可以考虑适当低于20%的比例标准,也就是可以适当低于上述按20%计算得出的826元。二审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酌情确定刘某某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既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实际利益需要,又充分考虑了不直接抚养子女而应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特殊情况,在做到二者合理合法平衡的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当前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实务中对于抚养费给付存在特殊情况的案件并不鲜见,本案这种情形只是其中常见的一种情况,那就是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而应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可以适当降低”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实践中除了像本案这样的情况外,还多见于应给付抚养费一方身患重病、具有残疾或因犯罪而被羁押等情况。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有特殊情况而在判决时酌情适当降低其抚养费支付数额标准。当然就实践而言,从“平衡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的角度来看,对于抚养费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的特殊情况的标准把握,可以概括总结如下:一、在以一般家庭生活需要标准考虑子女实际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特殊情况但不直接抚养子女而应给付抚养费一方出现被羁押、重病或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应给付抚养费一方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反之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具有重病或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则另一方应适当提高抚养费支付标准。在父母双方均无上述被羁押、重病或残疾等情形的,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收入水平远超当地一般收入水平而另一方收入水平一般甚至无固定收入的,则可以认为存在特殊情况而考虑适当降低另一方的抚养费支付标准;反之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收入水平一般甚至无固定收入,而另一方收入远超当地一般收入水平的,则同样可以认为存在特殊情况而考虑适当提高另一方的抚养费支付标准。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提高抚养费支付标准的,其计算比例应适当高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所规定的“20~30%”中的30%;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的,其计算比例应适当低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所规定的“20~30%”中的20%。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到底该给多少?一篇文章给你讲清所有内容

#普法行动#今天跟大家聊聊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法律小知识,如果大家认为我说的对,请多多关注我,给我点赞,跟我互动,如果有法律方面的疑问,也欢迎大家多多向我咨询。

现代社会,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都是很难协商的,因为,孩子的抚养费它本身就是一种动态的状况,每个月与每个月的花销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关于抚养费,我们只能取一个平均值来定。

首先,我们要看看,是因为什么而离婚,如果是因为妻子出轨后,生下的孩子不是自己的,那么,作为离婚的男方是不需要掏抚养费的,因为,只有自己的孩子,才有抚养的义务,如果不是自己的孩子,那么就没有抚养义务。

第二,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我们要考虑的第一个因素就是孩子每个月的花销问题,刚出生的小孩子花销肯定是巨大的,如果上了小学,花销能稍微小一点,这就要求,大家在平时一定要具有收集证据的意识,比如小孩的话,每个月需要买多少奶粉、尿不湿等费用,要保留小票。到了小学,孩子上补课班的费用票据、每天中午吃小饭桌的费用、兴趣班的收费票据,这些都是要收集到的。因为这些都是每个小孩子必须要花费的,而且是最基本的花销,有了这些票据就可以向法院主张抚养费了。

第二种情况就是非必要的开销,比如孩子假期去的夏令营,以及大额的保险,这些不是小孩子必须要花的开销,对于这笔费用,也是要经过对方同意,才能纳入到抚养费里面去的,也就是说,如果对方不同意这些非必要的开销,那么,就不能把这些费用作为抚养费让对方来承担。因此上,要取得这些证据,一般就应该在离婚的时候,在协议里面说清楚,然后,形成书面的东西,只要对方签字了,那么就是认可这事,就可以纳入到抚养费里面。

第三种情况就是一些突发性的支出费用,这些可以不在抚养费里面算,但是,也是要综合考虑的,我们大家都知道,现在看病是很贵的,如果自己的孩子把对方打了,或者有人打了自己的孩子,需要一笔住院费,那么,这就是突发性的费用,这些不算做抚养费,但是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讨要。只要保留相关票据就可以了。

以上是从孩子的角度来说的,我们知道,抚养费就是为了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但是,这笔钱是大人要出的,所以,第二个因素就是要考虑大人的因素,就是要看看这个大人有多少钱,如果这个大人很有钱,那么,不用说,他肯定会给自己孩子很多的钱,这也就不会有抚养争议了,但是,如果这个大人钱不多,或者工资不稳定,那么也要考虑一下具体实际情况,可以给他的工资进行一个平均,看看他平均每个月多少钱,一般来说,对方收入的40%作为抚养费是比较合适的。而且,抚养费,一般也都是按月给或者按年给,如果孩子开销增多,也可以随时跟对方协商,上涨抚养费,但是一定要有证据。

以上就是关于抚养费的法律小知识,如果大家认为我说的对,请一定要多多关注我,给我鼓励,让我有更多的动力去分享法律知识,让法律的光芒照耀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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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就是非必要的开销,比如孩子假期去的夏令营,以及大额的保险,这些不是小孩子必须要花的开销,对于这笔费用,也是要经过对方同意,才能纳入到抚养费里面去的,也就是说,如果对方不同意这些非必要的开销,那么,就不能把这些费用作为抚养费让对方来承担。因此上,要取得这些证据,一般就应该在离婚的时候,在协议里面说清楚,然后,形成书面的东西,只要对方签字了,那么就是认可这事,就可以纳入到抚养费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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