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例的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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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Z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某知名房地产开发公司在Z市开发的楼盘存在虚假宣传,实际交付情况与售房时的宣传差距很大。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了解,该楼盘售房时某户型146㎡样板间展示板差异描述第⑥条厨房标有:“燃气灶和厨盆位置仅为展示效果,实际交付标准为间隔65cm”的字样,但实际交房时燃气灶和厨盆的间隔距离与样板间一致,只有15cm。

办案机构基于相关事实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涉嫌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应当予以处罚。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适用条件的理解,笔者认为不应当处罚,原因有三:

一是,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具有产品滞后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本案涉案楼盘是期房销售,燃气灶和厨盆间隔未达预期距离是由于后期建造房屋时其他因素导致,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房之初并无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故意。

二是,反法第八条明确,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必须造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此处的“欺骗、误导”,应当既包括已经造成欺骗、误导的客观后果,也包括足以导致欺骗、误导的可能性。结合案例,买受人购房时不仅要考虑房屋主体结构,还应包括层高、景观、光照时间、配套设施等一系列要素的综合考量,购买成品房的还要考虑室内装饰装修标准等问题。既然商品房作为一系列要素的集合,厨房燃气灶和厨盆之间的间隔距离只是其中一个组成要素,该距离间隔的大小确实会对消费者生活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但不至于影响整个消费品性质的改变和使用,且无法证实该户型商品房销售情况与厨房燃气灶和厨盆之间的间隔距离有必然联系,基于常理判断该因素起不到影响商品房交易的决定性作用,也就没有造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

至于在房地产交易中哪一要素不符合售房时的宣传会对交易达成造成实质性影响,并无硬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此处“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表述也十分泛泛。

笔者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基于”常识、常理、常情”个案推断,不能一概而论。譬如售房时开发商称小区绿地率达40%,但实际只有国家规定的最低30%,或者售房时承诺小区内建造人造湖而实际并没建造等诸如此类重大且产生巨大差别的情形,基于”常识、常理、常情”可以合理推断会对购房选择构成实质性影响,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

三是,本案涉案企业是全国知名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在Z市开发的楼盘因为选址优越等因素甚至造成了开盘时“一房难求”的火爆场面,可以印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因为宣传“燃气灶和厨盆位置仅为展示效果,实际交付标准为间隔65cm”而获取(包括可能获取)不正当的交易地位或交易机会。

综上,从当事人主观方面是否故意、当事人的行为对相关交易达成能否产生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是否因此获取(包括可能获取)不正当的交易地位或交易机会这三方面来衡量,涉案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不应处罚。

近期部分城市商品房价格有所松动,很多先期购房的业主心理上存在情绪可以理解,对于合理的诉求购房者可以通过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予适当补偿等方式来解决。商品房交易中,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却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行政权力不宜过多介入,更不宜动辄实施行政处罚,市场的事情交给市场自己来解决。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典型(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10月19日,在白云区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断努力下,一起长达10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以执行完毕,受害人家属获得了6万元赔偿款。??2010年10月7日,申请人袁某某的儿子廖某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故意伤害致死,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案发后,张某某家属仅赔偿了5万元。袁某某对此提起民事赔偿,2011年,白云区法院受理后判决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某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故袁某某向白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尚在服刑,经过调查发现张某某并无财产,故本案依法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然没有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但是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人袁某某痛失爱子,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依法故申请了2万元国家司法救助基金发予申请人,暂时解决了申请人的生活困难。??案件终结后,白云区法院并没有放弃对该案件的执行,一个承办人调离了,另一个承办人就接着办。??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执行法官更加大力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及查找被执行人。今年10月19日下午,得到线索后,法官带队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自己现在生活也较为困难,法官对其做思想工作,要求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一边向申请人表示歉意,一边筹措资金,到下午六点当场兑付申请人现金6万元(含诉讼费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同时表示,付清之后自己争取早日挣钱补充国家司法救助金支付给申请人的2万元。??自此,这件执行案件历经十年,终于以申请人获得赔偿告一段落。

?法官说法: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调查“银行存款、证券、住房、机动车、公积金”等财产却无可供执行财产,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在执行案件期限内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是因为市场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经有关部门统计,执行案件中40—50%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前述案件中即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但“执行不能”是相对的动态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什么是司法救助金?国家司法救助是对于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国家财政给予适当性的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的一种辅助性制度。??本案中,申请人因为生活困难,通过法官协助申请,即获得了2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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