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婚财产跟前妻有关系吗,离婚后再婚和前夫还有联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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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前妻的财产和孩子有关系吗(离婚后,再婚前妻的财产和孩子有关系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二婚给前任的抚养费,是否侵犯了现任的财产权益?

离婚后再婚是很正常的事情,特别是比较年轻的夫妻。

如果在前一段婚姻里有过子女,按照法律规定,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

那么此时问题就来了,向前任子女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到现任的财产权益呢?

就有这么一位当事人询问,两夫妻离婚后,孩子由女方在抚养,按照离婚协议,男方需要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然而事实上,男方除了抚养费的给付外,还经常转账其他数额的钱。现在男方的现任妻子觉得,男方所支付的抚养费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她的财产权益,要求退回。当事人拿不定主意,便来请问律师。

众所周知,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不得擅自处分。这样看来,男方现任妻子的要求是合理的,但实际真是这样的吗?

首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支付抚养费是在履行男方的法定义务。

其次,双方在离婚时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抚养费的数额以及期限,男方支付抚养费也是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那么具体是否侵犯了现任的财产权益就要分以下三种情况讨论:

一、支付数额是否超过了孩子的实际需要

虽然每月5000的抚养费数额比较高,但如果在男方个人能力承担范围内,那么现任妻子就不能以损害财产权益为由追索抚养费。

但是,如果男方支付的抚养费超过之前约定的数额或者超过日常生活需要的数额,那么男方就有转移财产的嫌疑,现任妻子可以主张撤销。

二、转账的目的是什么

就如前文所说,如果支付的费用超过了抚养费数额,而且又不是用于子女日常生活的,比如花钱让孩子旅游、为孩子购买昂贵物品等,现任妻子就有权撤销转账。

但是,如果子女身患重病,所支付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医疗费用,那么向子女转账超过抚养费数额的钱亦不侵犯现任的财产权益。参照《民法典》1066条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男方对自己的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因此,男方是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去支付孩子的医疗费用的。

三、现任妻子是否知情

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如果男方在转账时未告知女方,而女方又明显不知情的情况下,现任妻子是可以主张撤销或者主张男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综上所述,虽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一方也有合理处置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所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当初约定的数额或者确实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否则一般情况下都不认为有侵犯到现任妻子的财产权益。

离婚后如何处理孩子与现任的关系?

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是很大的,无论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还是女方,再婚又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处理好孩子与现任的关系至关重要。

一、与孩子真诚地沟通交流。

一定要与孩子真诚地沟通,理解孩子的感受和需求,摸清孩子的心理动态,不要强求孩子马上接受现任。用孩子的语言与其沟通交流,告诉孩子:爸爸妈妈在一起过得并不幸福,经常吵闹,对你的影响也不好,现在虽然离婚了,但是爸爸妈妈还是像以前一样爱你。让孩子慢慢地接受离婚的现实,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对生活的信心。

二、注重引荐现任的方式方法。

让一个孩子重新认识一个新爸爸或者妈妈,一定注重正确的方式方法。方法得当,能让孩子消除内心的恐惧,从而接纳现任。一定提前告诉孩子:我们将有一个新的家庭,你将会有一个新的爸爸或妈妈,他(她)人很好,对我们也很好,你可以慢慢和他(她)相处。现任和孩子的前几次见面,可以买点孩子喜欢的礼物,减轻现任和孩子的陌生感。

三、当好孩子和现任的桥梁和纽带。

现任和孩子的交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他们之间关系的好坏,你的关系至关重要。他们之间由陌生到熟悉,你一定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可以很坦诚地告诉现任:孩子的优点、缺点,让对方多宽容、担待孩子。真诚地告诉孩子:你是我的孩子,是我一辈子最重要的人。你的叔叔(阿姨)是对我很重要的一个人,我们要和他(她)共同生活好多年。他(她)非常喜欢你,我相信你也会喜欢他(她)的。

四、尊重现任和孩子。

孩子虽然小,但是非常感性,说得再好听,也不如尊重孩子。要让孩子真正感觉到,他是被尊重的。同样,也要尊重现任。每个人都渴望被尊重。体谅现任的苦衷,理解现任的难处,尊重现任,只有这样才能让新的家庭逐步走向和谐幸福的道路。

五、对待现任和孩子要一碗水端平。

对待现任和孩子要一碗水端平,比如,孩子在新家庭里做错了事,或者和现任的原有家庭成员发生矛盾,不能一味地迁就纵容孩子,该批评还是要批评,该教育还是要教育。现任与孩子毕竟没有血缘关系,况且人都是感性动物,如果现任有做得不对的地方,也一定指出来,这样能让孩子体会到新家庭的平等感,不会担心自己在新家庭里地位下降,受欺负。

六、不要说现任和前任的任何坏话。

孩子处于成长阶段,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所以家长的言行对孩子的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任何时候,都不要和孩子说前任的坏话,更不要说现任的坏话。相反,要经常告诉孩子前任和现任的优点,多说他们的好话,让孩子认识人性的美。这样才能让孩子有个美好的童年、有个健康的心理。

七、尽可能多地提供现任和孩子相处的机会。

两个人的相互了解和熟悉,需要时间来保证。可以多提供孩子与现任在一起相处的机会。比如周末带孩子一起出去玩、爬山、逛公园等,如果是小男孩喜欢打篮球、打乒乓球,可以一起陪着他打球。如果是小女孩喜欢逛街,可以陪着她逛逛街,给她买点新衣服。一家人一起吃饭,一起野营烧烤等,让现任和孩子多说话,多沟通交流,加强互动,慢慢地融化孩子的心理防线,让孩子和现任处成朋友。

八、多关注和鼓励孩子。

多了解孩子的日常生活。比如问问他们在学校里和哪个同学关系好,生活中发生了什么事情让他们开心,这样能让孩子有被关注和重视的感觉。对于孩子取得的成绩,哪怕是生活中的一点进步,都要对孩子进行鼓励和表扬,现任更要注意这一点:对孩子的每一次表扬,都能为你在孩子的心里加分。

 一个新的家庭,是需要每个人共同去创造的。孩子和现任,两个都很重要,一家人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互相体谅,求同存异,相辅相成,只有这样才有一个幸福、和睦、甜美的港湾。

男方生前遗嘱将财产留给现任妻子,前妻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分遗产吗?

转自:湖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男子与前任妻子离婚时,

约定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

男子再婚后不久,

因车祸去世。

男子生前立下遗嘱,

将自己名下的所有的财产留给现任妻子。

前妻的子女要求继承男子的遗产,

会获法院支持吗?

案件详情

被继承人赵书于2017年去世。1999年赵书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享有该房屋70%的产权。2003年赵书与李艺登记结婚,李艺携与前夫所生女儿张小小和赵书共同生活,2004年赵书与李艺育有一子赵乙,2012年双方离婚,离婚调解协议载明A房屋归赵书所有,赵乙由李艺抚养,赵书每月支付赵乙抚养费100元。2016年赵书与王诗登记结婚。

赵书生前立有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一切财产由王诗继承。赵书于2013年购买轿车一辆,2014年将该车转让给王诗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赵书去世后,王诗抛售其与赵书婚后共同购买股票得款89941.25元,从赵书生前工作单位领取8036元,并将A房屋出租收益,2020年赵乙与李艺搬入该房居住。

赵乙现在高中就读,2020年因不全性肠梗阻、脂肪肝、肾功能不全、中度抑郁等疾病住院治疗。

赵书去世后,其继承人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赵乙、张小小将王诗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赵书的遗产。

法院判决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书的自书遗嘱虽未保留赵乙的必要遗产份额,但并不导致遗嘱无效,其财产仍应按遗嘱分配,但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赵书去世时遗嘱生效,此时符合“必留份”的继承人仅有13岁的赵乙,故张小小不再享有分配遗产的权利,在遗产处理时应为赵乙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因赵乙放弃银行存款8万元及车辆的诉请,故赵书遗产范围包括位于A房屋70%产权及王诗抛售股票所得款89941.25元的一半,总价值483520元。

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判决位于A房屋70%产权及抛售股票所得款89941.25元由王诗继承,王诗向赵乙支付遗产份额内的10万元,驳回了赵乙、张小小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乙不服,提出上诉。

天水中院审理认为赵书死亡时,遗嘱生效,此时赵乙年仅13周岁,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但该种情形并不导致遗嘱全部无效,赵书遗产中扣除其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外的其余部分遗嘱仍旧有效,即扣除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外其余部分应遵照赵书的遗嘱由王诗继承。

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从既尊重被继承人赵书意愿又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将为赵乙预留的必要份额增至17万元。

遗嘱自由是各国继承立法普遍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继承立法中也贯彻了这一原则,但和任何自由一样,遗嘱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必留份”制度正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该制度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生存权而设置,也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也继续保留了该制度。

能够享受“必留份”的人,首先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其次该法定继承人须符合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对除“必留份”之外的其余部分,仍应尊重其遗嘱意愿。至于应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多少的遗产份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综合考虑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

公民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要注意“必留份”的问题,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适用“必留份”制度,保障了未成年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第二款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转自:湖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男子与前任妻子离婚时,

约定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

男子再婚后不久,

因车祸去世。

男子生前立下遗嘱,

将自己名下的所有的财产留给现任妻子。

前妻的子女要求继承男子的遗产,

会获法院支持吗?

案件详情

被继承人赵书于2017年去世。1999年赵书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享有该房屋70%的产权。2003年赵书与李艺登记结婚,李艺携与前夫所生女儿张小小和赵书共同生活,2004年赵书与李艺育有一子赵乙,2012年双方离婚,离婚调解协议载明A房屋归赵书所有,赵乙由李艺抚养,赵书每月支付赵乙抚养费100元。2016年赵书与王诗登记结婚。

赵书生前立有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一切财产由王诗继承。赵书于2013年购买轿车一辆,2014年将该车转让给王诗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赵书去世后,王诗抛售其与赵书婚后共同购买股票得款89941.25元,从赵书生前工作单位领取8036元,并将A房屋出租收益,2020年赵乙与李艺搬入该房居住。

赵乙现在高中就读,2020年因不全性肠梗阻、脂肪肝、肾功能不全、中度抑郁等疾病住院治疗。

赵书去世后,其继承人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赵乙、张小小将王诗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赵书的遗产。

法院判决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书的自书遗嘱虽未保留赵乙的必要遗产份额,但并不导致遗嘱无效,其财产仍应按遗嘱分配,但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赵书去世时遗嘱生效,此时符合“必留份”的继承人仅有13岁的赵乙,故张小小不再享有分配遗产的权利,在遗产处理时应为赵乙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因赵乙放弃银行存款8万元及车辆的诉请,故赵书遗产范围包括位于A房屋70%产权及王诗抛售股票所得款89941.25元的一半,总价值483520元。

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判决位于A房屋70%产权及抛售股票所得款89941.25元由王诗继承,王诗向赵乙支付遗产份额内的10万元,驳回了赵乙、张小小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乙不服,提出上诉。

天水中院审理认为赵书死亡时,遗嘱生效,此时赵乙年仅13周岁,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但该种情形并不导致遗嘱全部无效,赵书遗产中扣除其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外的其余部分遗嘱仍旧有效,即扣除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外其余部分应遵照赵书的遗嘱由王诗继承。

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从既尊重被继承人赵书意愿又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将为赵乙预留的必要份额增至17万元。

遗嘱自由是各国继承立法普遍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继承立法中也贯彻了这一原则,但和任何自由一样,遗嘱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必留份”制度正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该制度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生存权而设置,也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也继续保留了该制度。

能够享受“必留份”的人,首先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其次该法定继承人须符合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对除“必留份”之外的其余部分,仍应尊重其遗嘱意愿。至于应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多少的遗产份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综合考虑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

公民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要注意“必留份”的问题,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适用“必留份”制度,保障了未成年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第二款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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