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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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发布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计划,河北省今年将积极推进《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条件成熟时将提请审议。
根据计划,2022年河北省安排立法项目33件:
■“地方性法规草案”21件
一类项目:省人大常委会确定需要年内提请审议的项目8件
二类项目:积极推进,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8件
三类项目:调研项目5件
■“省政府规章”12件
一类项目:年内制定或修订的项目6件
二类项目:积极推进,适时提请审议的项目3件
三类项目:调研项目3件
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二类项目中,包括《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并明确由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我国于1998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
此后,我国于2011年1月、2018年3月、2019年3月,2020年3月对《条例》进行了四次修订。2020年11月,《条例》再次做出修订,将第六条中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修改为了“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河北省曾在2004年5月10日,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同年7月1日起,该《规定》开始施行。
《规定》对在河北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商品房出售价格的计价方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禁止越级承揽开发项目
按照规定,设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1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
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来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越级承揽项目。
——采用多种计价方式售房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结构质量不合格可退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其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2007年4月,河北省对该规定做了修正,除了条文顺序上的调整外,修改主要有两处:删去第十七条;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第十四条”。
原《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为:“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规划、市政、电力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
原《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其中的“第十四条”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下列事项如实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三)资本金到位和开发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四)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五)开工日期和建设进度情况;(六)按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而此次河北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也意味着该省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法制化管理措施将更趋完善。此举对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必将对河北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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