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解除合同的异议起诉期限,承揽关系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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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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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请求解除合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一种是根据法定解除原因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揽人擅自将工作交他人代为完成的,定作人能否解除合同?

[案情回放]

2009年2月,某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塑胶厂”)与某服装厂签订加工合同,合同规定:塑胶厂作为定作人给服装厂提供半成品塑料儿童雨衣,服装厂作为承揽人为塑胶厂加工成品塑料儿童雨衣,但双方对加工承揽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未作明确规定。

合同签订后,至2010年3月底,塑胶厂共向服装厂提供半成品10000件,并预付加工费15000元。服装厂收到半成品后,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加工了1000件,其余9000件服装厂未经塑胶厂同意以每件14元的价格转给了某公司。

后由于服装厂没有及时向某公司支付加工费,某公司遂扣住加工完成的雨衣,导致服装厂无法向塑胶厂交货。经塑胶厂再三催促后,服装厂不得不说出转委托某公司加工并被扣住的事实。塑胶厂为了保证按时出口,只得先拿出12600元付给某公司。为此,塑胶厂诉至法院,要求服装厂返还预付的部分加工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点评]

《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服装厂擅自将工作交由第三人某公司完成的,构成根本违约。定作人塑胶厂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要求承揽人承担合同责任。一种是要求服装厂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另一种是通知服装厂解除合同。本案中,塑胶厂要求服装厂返还部分预付的加工费并承担违约责任,是选择了解除承揽合同。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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