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非婚生子离婚财产分割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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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婚外离婚财产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普法: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能否要求返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对于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方瞒着配偶偷偷向第三者大额转账,侵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所以常被认定为无效赠予,被判应予返还。
但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夫妻的过错方因为婚内外遇有了私生子女,即非婚生子女,TA很可能出于抚养孩子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配偶毫不知情的前提下将财产转出去。
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或者名为抚养实为恶意转移,能否要求返还?
结合一些实际的案例可以对此有所了解,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权利没有区别,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双方谁外遇生子,不直接抚养,抹不掉的亲缘关系都伴随着无法逃避的抚养义务。
履行义务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给付非婚生子女必要的抚养费用,抚养费应该给,但数额的多少并不由私人任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对此作出了规范,通常情况下受到3个因素影响:
出于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虑,首要的便是其实际所需;再就是父母的承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规定的存在使抚养费计算有参考依据,意味着婚姻过错方不能以抚养费为借口,将夫妻共同财产无限地往外送。
在此基础上分析一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合理”与“不合理”两种情况下,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的问题。
第一种:合理的抚养费部分
过错方有了非婚生子女,向其给付抚养费用,合理的这部分是否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倾向:
1.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抵扣,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外遇生子,另一方对其非婚生子女没有任何的抚养义务,花在非婚生子女身上的抚养费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两种观点都有实际判例予以支持。
案例1(当事人为化名):黎某与妻子小夏婚姻存续期间外遇,与小丹生下一个儿子,两人密切来往期间黎某多次瞒着妻子向小丹转账,在买房和买车事项上用金钱支持,陆续转出共同财产100万余元,小夏发现后立即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黎某同意将返还金额全给妻子。
小丹同意返还但表示其中10万为黎某非婚生子4年来的抚养费,应当扣除,法院认为该项为黎某个人债务,小夏对其无抚养义务,因此不予扣除,判决小丹向小夏返还100万余元。
案例2(当事人为化名):柳某与妻子阿香结婚12年后去世,阿香没了丈夫后才发现其与自己结婚同一年,便有了非婚生子,并且数年来柳某陆续转给第三者小云60余万元。
阿香起诉小云要求返还全部的不当得利款项,经法院审理,扣除小云之子12年的抚养费后判决小云返给阿香30余万。
这两个案例都是较近的实际判例,也就是说具体实务中,非婚生子女合理的抚养费算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一定的争议性,因此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会呈现不同法理倾向。
第二种:抚养费明显远超合理范围的
名为“抚养费”实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合理部分争议小很多,通常以判决返还为主。
案例3:2006年男子黄某与阿梅结婚,数年后因为婚姻平淡,黄某有了外遇对象关某,两人生育了一双儿女,分手时签了《抚养协议》,约定黄某应支付安抚费,为关某的子女提供一套商住房共计150万元,均未取得妻子阿梅的同意。
阿梅发现后诉至法院,此时黄某已经陆续支付给关某10万元。
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这一协议书虽然名为抚养协议书,但双方约定的金额较大,实际内容并非支付抚养费,阿梅不知情也不同意,王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转出这150万明显超过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协议应当认为无效,因此判决下达后涉案金额关某需要全部返还给阿梅。
实践中不乏外遇的过错方有了非婚生子女后,借着给抚养费的名义,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以赠予房产和大额转账的形式转移的例子,但从上述案例就能看出,高额的明显不合理的抚养费,即使签订协议也很难得到支持。
延伸分析
依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才发现,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仍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重分。借着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转移财产是一些过错方的常见手段,无过错一方应当格外注意。
一要注意家中重要资产如房子的登记变动情况;二要留心对方电子账户的交易转账。
如果担心对方给到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无端减少了自身应当拥有的财产,可以通过签协议的方式明确该项支付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避免自己共同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可能。
如果夫妻实行的并非无约定的法定财产制,而是约定财产制(夫妻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那么原则上,一方有了非婚生子女之后支付的抚养费,应为个人债务,不涉及另一方。
案例分析:同居关系期间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应如何抚养?夫妻关系无条件排他,这是毋庸置疑的。无论是从婚姻感情还是婚内财产来说,这些有关于婚姻的内容都不可能与他人共享。如果与他人共享婚姻感情,那么便会产生极大的矛盾;如果与他人共享财富,那么就会阻碍家庭的发展。
在婚姻共同财产领域,我国社会上长期存在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众所周知,我国《民法典》赋予非婚生子与正常婚生子一样的权利,并排除歧视非婚生子的行为。虽然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非婚生子的权利,却在实践中经常和原配财产权利产生冲突。
那么,当伴侣遇到这类情况时,该如何保证自己权利?同居关系期间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应如何抚养?我国法律中有哪些可以改善的地方呢?关于非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其中,“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指的并不是这一非法关系中的已婚人士,而是没有负担照顾、抚养义务的一方。举个例子,假如甲(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在非婚生子出生后,甲就直接抱走抚养,那么其母亲需要给予甲抚养费。
不过,其实这类案例为少数,更多的情况是,甲在非婚生子出生后对母子不闻不问,或者借助给予非婚生子抚养费为名义,转移大量婚内财产。前一种情况中,不当关系里的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索要抚养费的请求,而法院也会依法支持;但在后一种情况中,原配是否能要求返还抚养费,却成为诉讼的难点。
这一问题的重点在于,抚养费的界限到底在哪里?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司法解释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仅就抚养费问题做出过解释。那么结合我国法律中“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也就和婚生子女保持同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1、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从上述的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抚养费根据个人收入来确定。这样的规定也符合法理,因为个人收入不仅是婚姻共同财产,而且也隶属于个人支配。至于自己对于收入的支配权和伴侣对于共同财产的支配权究竟谁处于上风,主要得看支配财产究竟是什么用途。
如果已婚人士将自己的收入用于日常开销,那么无可厚非的,这笔支出符合婚姻生活的需要,不会与伴侣支配财产的权利产生冲突。然而,若是用于非婚生子女身上,就产生了一个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原配配偶之间无血缘关系,因此配偶没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已婚人士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开销,已经超过了与原配伴侣生活的负担能力,又或者已婚人士拿配偶的财产抚养非婚生子女,法律会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背叛婚姻者需要给予的抚养费,都不会高于家庭开支,毕竟法条中已经规定,抚养费的比例不可以超过总收入的一半。然而,有的背叛婚姻者会偷偷抚养非婚生子女,直到伴侣发现以后,其财产几乎已经无法追回。
更引人争议的是,在涉及到非婚生子女抚养、离婚可分割财产的交叉问题时,原配配偶的财产权通常难以得到保护。例如,章先生与李女士原本是夫妻,结果章先生在婚内与第三方女性保持非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子小章。现在李女士发现了真相后要求离婚,法院查明章先生名下财产总共为200万元,而李女士是家庭主妇,没有收入和积蓄。
假如章先生、李女士离婚,章先生同时需要负担小章的抚养费,(按照均分来分配夫妻财产)那么如果先计算抚养费、后分割财产,章先生需要给付小章40万元抚养费,李女士在离婚时能够分配的财产是80万元。
假如按照先分割财产、后计算抚养费的方式来计算,那么李女士离婚时能分配的财产是100万元。很显然,按照后面这种方式,能够切实保障原配李女士在婚内的财产权,而真正负担经济损失的人是过错方章先生。然而,大多数司法判例却会以前面这种方式来分配财产,变相地将婚姻过错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原配方。
尽管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与婚内财产保障同等重要,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已经违背了司法活动公平、公正的理念和原则。因此,如果想要改善这一问题,最重要的是用切实的法律法条来规范,而不是依靠自由裁量权来解决。
(文章《案例分析:同居关系期间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应如何抚养?》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禁止转载、抄袭。)
事实婚姻财产怎么分割大多数人把财产最重要的问题,大多数人把财产问题和子女监护权放在首位。有一种未注册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财产问题更令人头疼。那么,婚姻是如何分割财产的呢?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也是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
(1)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好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二、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三、事实婚姻期间,双方继承和赠与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处理;
四、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事实婚姻的认定。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婚姻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处理事实婚姻关系的原则。
(一)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效力;
(二)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双方关系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三)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四)事实上,婚姻关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援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五)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未以夫妻名义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性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将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
(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①经查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当判决解除;。
②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办理再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③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案件,涉及非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应当共同解决;
④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好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⑥在此期间,双方继承和赠与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处理。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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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好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二、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三、事实婚姻期间,双方继承和赠与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处理;
四、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事实婚姻的认定。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婚姻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处理事实婚姻关系的原则。
(一)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效力;
(二)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双方关系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三)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四)事实上,婚姻关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援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五)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未以夫妻名义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性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将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
(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①经查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当判决解除;。
②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办理再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③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案件,涉及非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应当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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