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进校园,什么是法治文化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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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一、什么是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和文化土壤,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弘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什么是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和文化土壤,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贯彻落实这一重大部署,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培育法治文化,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对依法治国的促进作用。

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精神支撑作用,营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氛围。法治文化是在我国法治实践中长期积淀形成的,对法治建设起着无可替代的支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已经开始,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弘扬法治精神,需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氛围。一是树立法律信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们对法律越是尊重与信仰,法治意识与法治氛围就越浓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应以此为契机,加强法治文化教育,引导人们逐步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二是坚定走法治道路的信心。引导公民树立崇尚法治的信念,培育和发展法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尊法、护法、守法、用法,使法治道路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信念和追求目标。

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价值塑造作用,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风尚。法治文化由法治价值内化而来,具有潜移默化的教化和调控功能,能够凝聚全社会的思想共识与行为共识。只有法治成为人们自觉践行的核心价值观,全社会才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风尚。法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的基本价值追求。在我们这样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发挥法治文化的价值塑造作用尤其重要。一是继承和创新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重视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包含丰富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想,是培育和发展法治文化的重要思想资源。二是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我们既要认真学习西方国家法治经验,又绝不照抄照搬。应根据我国社会实际借鉴国外法治经验和法律条文,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动力保障作用,开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局面。法治文化是社会变革的重要推力,是推动我国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必须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多措并举、持之以恒。一是充分发挥党对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作用。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最根本保证。二是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建设运行机制的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机制与规范体系,将法治文化建设上升到制度高度,为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提供重要保证。三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为法治文化建设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大力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全社会真正理解现代法治精神,自觉弘扬法治文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挥应有作用。

二、法律文化定义书 法律文化,是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关于法律调整的理论、观念和有关法的制定、法的适用等方面的法律技术的总和。是人们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智慧、知识和经验的结晶。反映出法律调整所达到的水平。 一定社会的法律文化状况,通过社会的法律意识状况、国家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程度和效率表现出来。分为奴隶制法律文化、封建法律文化、资本主义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等。 一定的法律文化表明了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的发展程度和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程度,表明了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水平,表明了社会法律生活的发展程度和状态。 三、法律与文化

所谓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形式,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作用下的人们,在改造自然界、社会的活动中所创制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活动中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学说理论的有机复合体。

法律文化有区别于人类其他文化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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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传统的延续性。法律文化是每一代人从其生活环境,特别是前人的经验中学习获得的有关法及其知识。2、以法律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为内容。法律文化往往是以社会群体关于权利和义务的价漏念值选择为核心而形成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作为与其他文化相区别的主导内容。3、阶级性和人类性的统一。在人类文化中,法律文化是社会关系、阶级关系、人际关系的集中反映,与其他文化相比,法律文化具有更为强烈的政治色彩和价值取向。4、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

四、法律文化的制度层面

(一)以刑为中心(重刑轻民)到以民为中心(民刑并重)

古代中国,法即是刑,法律就意味着刑法与刑罚,同时,刑也就是法。刑事性的法律规范不仅存在于应当由刑法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而且在许多民事经济领域,刑法与刑罚也涉及到其中,使本来由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被烙上刑的印迹。这样,整个社会基本上是以刑为中心,重刑轻民是其突出表现。从古代的一些立法实践来看,所立的基本上是刑事类的法律,不论什么原因都可能违反刑律的规定而受到刑事处罚。特别是对民事事务的刑事化,民事活动受到极大的打击,因而经济的不发达是必然的。法律的高度刑事性使人们都认为法律是用来镇压民众的,而不是用来保护人民的权利的,这种重刑轻民的倾向的基础就是在经济上的重农抑商。

而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全球化带来其他各方面的全球化思潮,使得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进而导致基本理念和制度的变迁。由此导致法也不再是以刑为中心,而是以民为中心,民刑并重,刑法与刑罚是为民事领域的经芹前济活动而服务的,刑法与刑罚被大大地限制,其作用的范围被大大地缩小。例如,中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民事经济类法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它为中国法律以民为中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使民刑并重得到了立法上的认可。同时,中国现在的刑事案件比重日益下降,相对来说民事类的案件的比重却在上升,也验证了这点。

(二)程序工具主义(低程序化)到程序正义的转型

程序工具主义或低程序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主要是指这种程序只重视判决的实体而轻视判决的形成过程。即使有程序的存在,也只不过是为实体服务的工具,自己本身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⒈实体与程序不分,中国历来的立法重点是在实体方面,成文法典相当发达,却没有出现一部程序法典;⒉民刑不分,司法上没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严格区分,民事案件的审判适用刑事诉讼的程序,采取刑事手段等;⒊从案件的审理来看,没有一套固定的应予严格遵守的规则,司法者可散首察以随意启动和终止审判程序,庭审调查由司法者自己选择;⒋传统法律即使有程序性的规定,也是残缺不全的,没有一套封闭、有序、较为完整的程序。

中国目前的情况是程序性的立法日益完善,其突出表现是在立法实践上有三部诉讼法的颁布并实施,另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程序性法律甚至是实体性的法律,也有相当多的程序性的规范,例如,《行政处罚法》中对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仲裁法》本身就一个关于程序性规范的立法成果。同时,特别是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对中国影响巨大,程序正义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

程序正义在中国逐渐具有独立性的价值,为公正的审判结果的产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程序正义的观念和做法保证了司法结果公正的实现,是因为,即使被认为公正的实体结果,由于没有遵循严格的程序,也会使当事人难以认为是公正的;即使实体上不是非常公正,但遵循了严格的程序作出判决结论,当事人也是可以接受这个结论的,因为程序的独立性价值日益深入到人们的基本观念之中,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不可或缺的法治因子。

三)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基本上表现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国家化,具有强烈的国家和社会的公的属性。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典的刑法化与刑事化,国家的法律基本上表现为法典;二是刑法的刑罚性与刑罚化,法律具有高度的惩罚性色彩,其实是一种刑法和被刑法化的官僚体制组织及行政执法等;三是民事法律也体现出刑法化的色彩,使民事法律刑法化,进而呈现出非民事化倾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刑事性的社会原因中最关键的既不是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也不是社会的古老,因为当时所有国家都是这样的,最重要的社会原因是中国的国家权力观念发达,而且这并不表明中国法律文化的落后性,只是透视出这种法律文化的公法性国家政治性。〔9〕

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向私法属性的转型,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国法律更加趋向于私法化,谢怀蛳壬倒骸胺ü穹ǖ涫19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我希望中国民法能成为21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10〕例如,中国制定的法典基本上是民商事法律,最突出的例证是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表明中国法律的走向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在司法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是冲茄民事类的案件,而且有增加的趋势,其比重越来越大,而刑事类的案件却刚好相反,这样中国法律文化对外所体现的则是更多的私法性。

(四)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

中国的传统法律体系是非常封闭的,突出表现为法律的高度法典化,而法典化的体系造成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的减少,这更加剧了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倾向。原因大概有:⒈经济上中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能够实现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必然的减少,理所当然体现在其法律体系上是与外界的联系较少,另外小农经济属性也造就了法律体系的封闭;⒉政治上的高度专制,导致这种环境下的法律与法律体系必然与之相适应;⒊中国地理环境相对较大,这为人类的生存和繁衍生息提供了基本环境;⒋中国特有的宗法制度与宗法组织的封闭性,特别是家国一体(家国同构)化加剧了它的封闭性;⒌儒家思想成为古代中国唯一的思想渊源,思想上的封闭性导致法律体系的封闭性是必然的。

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向开放性迈进,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律体系的开放性趋势越来越强。其重要原因表现为:⒈经济上不是自然经济,小农性的色彩也趋于消灭,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开放型的经济,这为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提供了经济基础;⒉政治上更加趋于民主,形成民主的基本条件是开放,也与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相契合;⒊由于中国地理环境的封闭性是不可能改变的,可是中国采取的措施是进行全面与全方位的开放与交流,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促成了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的生成;⒋中国的封建专制体制与对人进行封建统治的宗法制度和宗法组织基本上是消失了;⒌中国的法律思想也在朝多方位的发展,而不是以前单纯的儒家伦理化的思想束缚着人们,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思想的多元化,从而导致法律体系的开放性。

(五)司法与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独立

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的合一突出表现为司法行政一体化,即司法的行政化。〔11〕还有:每一个官员不论中央行政机关还是地方行政机关的首脑,都拥有司法职权,官僚政治体制中的每一个机构都负有天生的职责来处理案件。〔12〕主要体现在:⒈组织机构上传统中国意义上的的司法与行政难以区分,中央虽有司法的专门机构,但要受行政的限制和制约;⒉司法主体上没有专门的司法人员,司法只是行政人员的职权之一;⒊司法权不是由特定部门来行使,同一级部门都有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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