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关于拆迁房应该怎么分割,离婚后又复婚再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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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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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拆迁房离婚时如何分配?(离婚后共有房屋拆迁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万典律师解答: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有份吗?

离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确定房产的归属;按照法律的规定,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对于未取得房产的一方是不能请求分割补偿款的。但是,由于我国房子有着不同的存在形式,离婚后房屋拆迁因为政策的规定也有所不同。那么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有份吗?下面万典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有份吗?

1、国有土地上的私房

私房也称私有住宅,是指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是私有住宅。对于私有住宅,离婚后的拆迁补偿只给予产权人,也就是说只给房子的主人。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归属于哪一方。因此,离婚后房产已经属于了一方,房产拆迁补偿按照规定只属于房屋产权一方,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2、公房

公房是指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居住人没有产权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未取得产权的公房,离婚需要确定由哪方进行使用居住,并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对于公房拆迁补偿的,政策一般是对居住人进行补偿。因此,对于未取得产权的公房,离婚后未取得居住使用的一方,也是没有权利分割离婚房屋拆迁补偿款的。

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离婚后还有没有权利分割视政策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如果集体土地上,也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对宅基地住房的产权人进行补偿的,则离婚后未取得房产产权的一方无权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如果政策规定按照户口进行拆迁补偿,则户口未迁出的,可以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户口迁出的,根据政策的规定,则离婚后无权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离婚后财产分割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双方离婚时尚不分割还是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都可以在法定诉讼期间内依法通过离婚财产后纠纷进行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时效是多久

1、协议离婚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当事人约定仍对部分财产维持共同财产状况的—按照本条规定可以请求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另一方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为起点,遵从一般诉讼时效。

3、一方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反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来的财产分割条款,一年属诉讼期间。

4、协议或诉讼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前、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时,另行起诉请求分割对方隐匿或转移的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自发现财产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

5、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因某项财产存在客观分割不能的情况,法院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的—具备条件时,由当事人申请再行分割,按照本条规定可以请求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离婚时,拆迁利益应该怎么分配?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拆迁,离婚后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能否获得相应利益?下面结合以下案例对拆迁中的情况予以分析。

案例简介

小明与小红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小明,二人于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小红之父的名义申请,对小红父母建造的宅基地进行了房屋拆迁,小红之父作为被腾退人签订拆迁协议,该协议上的被安置人为小红父母、小红、小明、小小明,共给付他们安置房四套,拆迁补偿款80万元。

后因为财产分配问题,小明、小小明以其为被安置人为由,且该房屋拆迁以被腾退房屋的现有实际居住人口为基数,按照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购买安置房屋四套,因此小明诉至法院,要求取得一套安置房屋的使用权,并要求补偿款40万元。

小红及其父母则表示此次拆迁是按照宅基地置换的,认为安置房屋及补偿款与小明、小小明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红、小明、小小明不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请人,且未对房屋建设出资出力,因此不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本案中搬迁腾退方案规定的标准,置换的回迁安置楼房应归被腾退人所有;但是小明、小小明是拆迁协议上写明的共同居住人,对于被拆迁房屋所得的补偿款应享有相应权利,法院据此判决小明、小小明获得拆迁补偿款2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求。

李晓娟律师说法:

明明拆迁协议上有名字,为什么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拆迁,离婚后对方能够分得的拆迁利益,主要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及婚后对于被拆迁房屋翻扩建的贡献情况,一般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本案当事人每人均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房购房面积,只有具备该购房指标才能取得相应面积的安置住房。本案小明、小小明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相应的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

同一宅基地上的被腾退人只能一并进行定向安置,且小红及其父母在实际购买安置房屋时确实使用了小明、小小明的部分购房指标,但其所享有的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指标不足以对诉争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且根据安置政策,该安置房屋及与宅基地相关的补偿款应由宅基地建房批示上的申请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

建房、翻建、扩建出资出力的被安置人可享有关于地上建筑物|对应的补偿款。若男方既不是宅基地建房批示中的申请人又对建房无任何贡献,则仅能获得针对被安置人口的补偿,如周转费。

但考虑到购房指标作为购房的优惠条件,包含一定的财产价值,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院据此判决小明、小小明获得拆迁补偿款25万元。

李晓娟律师解读

拆迁购房指标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是一种权利,包括转移、赠与等处分的权利。

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被拆迁人将该指标退还给拆迁方,则说明是自己对自己的财产性权利进行的一种处分行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无偿退回,则不能再次要回;如果有附加条件下的退回,则如果拆迁方违约或者没有达到附加条件,是可以再次要回的。

在现实生活中,按照安置人口给予优惠购房指标来获得安置面积的情况下,需根据双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及安置房的套数、面积等情况确定安置房分割。

若一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积且被安置人购买该房屋的,可以认定一方享有该套安置房所有权;

若面积不足或已被他人使用购房指标购买房屋的,安置房屋由他人取得,可综合考量购房指标所包含的财产价值、诉争房屋当地的腾退搬迁安置办法、诉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等确定购房指标的经济价值,以此给予相应的补偿。

温馨提示

现实生活中,由于拆迁利益多涉及案外的被安置人,一般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对家庭共有的拆迁利益进行实际分割,需要单独针对拆迁利益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

司法实践中,接触到不少因安置房如何分配而引起的家庭纠纷,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清楚,往往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对此,律师建议,出现纠纷不妨去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合理、冷静地处理,使得纠纷得以解决的同时又不割裂亲人之间的关系。

拆迁后,离婚的房产该怎么分?

夫妻在婚姻期间房子被征收拆迁了,后来也补偿到了一份新的房屋。补偿到的房屋跟原来的房屋是不一样,可能原来房屋是在结婚之前购买,而现在的房屋是在结婚之后拆迁补偿得到的,离婚时有分配纠纷。那么拆迁后离婚房产怎么分呢?

一、拆迁后离婚房产怎么分

一般来说,拆迁安置的房屋对于离婚后的分割要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婚前的个人房屋,婚后拆迁得到一套房

是属于婚前一方的房产,然而在婚后因为拆迁的缘故,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取得了一套拆迁安置房,而且还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的差价的。在这种情况下,获得这个安置房是属于个人房产的置换,因此本应该属于谁的产权就是谁的产权。

也就是此类拆迁安置房在婚后中是不参与财产的分割的,原本就是属于一方的个人房产。

2、婚前的个人房屋,婚后拆迁获得含有补偿差价的安置房

如果是拆迁之后获得一套安置房,但是换取这套安置房和之前被拆迁的房子之前有差价,而且是以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出资结清的。那么在这种情况来说,由于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

也就是说,这补偿了差价的安置房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因此在离婚时对此房产不予分割。但是在离婚时,由于购得安置房时补偿的差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因此,综上所述可得出:总之,如果是属于婚前的个人房产,不管是不是拆迁直接换取一套房的还是补了差价换取的一套房的,都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离婚后也不分割。

二、婚前的个人房屋,婚后拆迁只获得了补偿款的

相对而言,以上所述的只是通过拆迁后有获得一套房子来说明的。但是,若在实际生活中,房屋虽然拆迁了但只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的话,那么这个在离婚该怎么分割呢?

其实这个也很简单,婚前个人房屋上属于一方婚前的财产。也就是说只属于一方个人房产,于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因此,婚前个人房屋,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属于原所有人个人拥有。

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该补偿款虽然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其实是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而且该补偿款的取得是以个人房屋的拆迁为前提的。

但是,如果在拆迁时,对拆迁的补偿超过了原房屋的面积,则应根据超出的面积的性质进行认定:

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应是原所有人的个人房产;

如果超出面积要求原所有人购买,而且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房产,而应作为以个人房产理财取得的收入。

其实关于这些,国家在法律上也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房产理财取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房产。因此该收入即涨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房产予以分割。

三、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征地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进行分配的不是给的家庭某一个人,但是对于房子的拆迁款是可以进行继承的。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

《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

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收益。

据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适用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

夫妻在婚姻期间房子被征收拆迁了,后来也补偿到了一份新的房屋。补偿到的房屋跟原来的房屋是不一样,可能原来房屋是在结婚之前购买,而现在的房屋是在结婚之后拆迁补偿得到的,离婚时有分配纠纷。那么拆迁后离婚房产怎么分呢?

一、拆迁后离婚房产怎么分

一般来说,拆迁安置的房屋对于离婚后的分割要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婚前的个人房屋,婚后拆迁得到一套房

是属于婚前一方的房产,然而在婚后因为拆迁的缘故,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取得了一套拆迁安置房,而且还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的差价的。在这种情况下,获得这个安置房是属于个人房产的置换,因此本应该属于谁的产权就是谁的产权。

也就是此类拆迁安置房在婚后中是不参与财产的分割的,原本就是属于一方的个人房产。

2、婚前的个人房屋,婚后拆迁获得含有补偿差价的安置房

如果是拆迁之后获得一套安置房,但是换取这套安置房和之前被拆迁的房子之前有差价,而且是以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出资结清的。那么在这种情况来说,由于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

也就是说,这补偿了差价的安置房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因此在离婚时对此房产不予分割。但是在离婚时,由于购得安置房时补偿的差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因此,综上所述可得出:总之,如果是属于婚前的个人房产,不管是不是拆迁直接换取一套房的还是补了差价换取的一套房的,都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离婚后也不分割。

二、婚前的个人房屋,婚后拆迁只获得了补偿款的

相对而言,以上所述的只是通过拆迁后有获得一套房子来说明的。但是,若在实际生活中,房屋虽然拆迁了但只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的话,那么这个在离婚该怎么分割呢?

其实这个也很简单,婚前个人房屋上属于一方婚前的财产。也就是说只属于一方个人房产,于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因此,婚前个人房屋,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属于原所有人个人拥有。

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该补偿款虽然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其实是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而且该补偿款的取得是以个人房屋的拆迁为前提的。

但是,如果在拆迁时,对拆迁的补偿超过了原房屋的面积,则应根据超出的面积的性质进行认定:

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应是原所有人的个人房产;

如果超出面积要求原所有人购买,而且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房产,而应作为以个人房产理财取得的收入。

其实关于这些,国家在法律上也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房产理财取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房产。因此该收入即涨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房产予以分割。

三、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征地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进行分配的不是给的家庭某一个人,但是对于房子的拆迁款是可以进行继承的。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

《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

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收益。

据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适用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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