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出售算婚前财产吗,婚前房产婚后卖了算婚前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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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夫妻名下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再买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变现还算婚前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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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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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下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再买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变现还算婚前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买房婚后办证,算共同财产吗?

台海网8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司小宣/文 陶小莫/漫画)婚前买房婚后办理房产证,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买房要不要加上孩子的名字?离婚可以约定一方“净身出户”吗……

近期,翔安区的村居法律顾问们接到了不少与买房和家事纠纷有关的咨询。遭遇这些法律问题,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快来看看村居法律顾问如何为社区居民们排忧解难。

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

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但房产证要等婚后才能办理。对此,翔安区桂林社区李女士咨询说,这种情形婚前买的房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村居法律顾问池生炳律师告诉李女士,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前已全款出资购买的房屋,已经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结婚后才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并不意味着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房要不要加上孩子的名字?

翔安区下许社区居民李女士最近打算购买一套商品房,她咨询说,买房要不要加上孩子的名字,加上孩子的名字有什么好处?

对此,村居法律顾问简盛雍律师说,买房可以加上孩子的名字,这样做至少有四个好处。第一,将来可以不用再通过买卖、赠与或者继承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孩子,可以省去一些税费;第二,如果李女士夫妻负债太多导致无力还债,也可以保留孩子名下相应的份额;第三,万一将来李女士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闹离婚,也不会分割孩子名下的财产;第四,孩子对该房产的份额属于孩子婚前个人财产,万一将来孩子结婚后闹离婚,也不会分割到其名下的房产。

离婚可以约定一方“净身出户”吗?

翔安区炉前社区的一位女士最近打算跟丈夫协商离婚,她想自己写离婚协议。她咨询说,协议可以约定让丈夫“净身出户”吗?

对此,村居法律顾问简盛雍律师说,离婚协议可以约定让一方“净身出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约定一方不分财产。

以案说法|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案例

小张下班回家路上,一辆汽车突然闯红灯撞伤他。事后交警认定机动车负全部责任。小张获得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后来小张和妻子小林闹离婚,小林要求分割这笔钱。小张说:“这是我的个人财产,你无权拿走。”小林却说:“这笔钱是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可以要求分割。”小林能拿到钱吗,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以案说法

不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文弄懂婚前、婚后买房以及父母出钱买房的产权归属问题

买房、结婚——在日常生活中,这二者的联系可以说“比较紧密”了。小两口要结婚,要买房,那么:有一方出首付然后共同还贷的,有一方付全款房本写对方名字的,有一方付全款房本写本方名字的,有一方父母出资的,有双方父母出资的……

这些不同情形下,如何认定房子的归属?如果夫妻双方一拍两散,房子如何进行分割呢?

咱们争取用这一篇文章把常见类型讲讲清楚。

以结婚为时间分界线,先分成两个时间段,即婚前与婚后。

注意:此处的“结婚”,是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为准,有些地方风俗习惯中的举办仪式、办婚宴请客,在当地可能会认为两人已经结婚,但如果没有“领证”的话,那么司法实践当中是不会认为双方已经存在婚姻关系的。所以,在此处划个重点:结婚以“领证”为准。

一、结婚前买房

(一)一方出资

情形一: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房屋也登记在出资一方的名下,全款买房或者已经还完按揭款——系出资一方个人财产

情形二:结婚登记前全款买房或者已经还完按揭款,但结婚登记后拿到房本,房屋产权也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出资一方个人财产

情形三:结婚登记前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并已经向银行申请按揭,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结婚登记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此情形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按揭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按揭则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偿还剩余按揭。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四:房屋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如果双方随后进行了结婚登记,那么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对该房屋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产权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则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二)双方出资: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领证前属于同居生活期间,在此期间的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领证后,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是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是在非同居生活期间的购房,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各方的出资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是否享有相应的共有份额等问题,需要根据各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

二、结婚后买房

(一)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如系全款,那么应认定为出自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那么未偿还的按揭这一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此情形下,如果夫妻离婚,要分割该房产时,法院将会核实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双方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一般会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否则,夫妻离婚时一般会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小两口的父母出资为小两口买房或支付部分房款。

我们仍然以结婚登记为时间区分点来区分不同的情形。

三、父母出资购房

(一)结婚前出资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产权登记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情形二: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如果结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偿还剩余按揭。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三: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一方或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情形四: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共同共有。

情形五: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父母的出资一般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结婚后出资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

情形二: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按揭,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有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情形四: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实践当中的情形纷繁复杂,每一种情形下都还有可能有许多细微的差别,所以,本文列举的情形属于常见类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作出基础的判断,在实践当中,还需要结合每一个案例的情形进行具体的分析。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喜欢,动动小手点个赞,点个关注@赵世峰律师吧[比心][比心][比心]

买房、结婚——在日常生活中,这二者的联系可以说“比较紧密”了。小两口要结婚,要买房,那么:有一方出首付然后共同还贷的,有一方付全款房本写对方名字的,有一方付全款房本写本方名字的,有一方父母出资的,有双方父母出资的……

这些不同情形下,如何认定房子的归属?如果夫妻双方一拍两散,房子如何进行分割呢?

咱们争取用这一篇文章把常见类型讲讲清楚。

以结婚为时间分界线,先分成两个时间段,即婚前与婚后。

注意:此处的“结婚”,是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为准,有些地方风俗习惯中的举办仪式、办婚宴请客,在当地可能会认为两人已经结婚,但如果没有“领证”的话,那么司法实践当中是不会认为双方已经存在婚姻关系的。所以,在此处划个重点:结婚以“领证”为准。

一、结婚前买房

(一)一方出资

情形一: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房屋也登记在出资一方的名下,全款买房或者已经还完按揭款——系出资一方个人财产

情形二:结婚登记前全款买房或者已经还完按揭款,但结婚登记后拿到房本,房屋产权也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出资一方个人财产

情形三:结婚登记前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并已经向银行申请按揭,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结婚登记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此情形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按揭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按揭则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偿还剩余按揭。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四:房屋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如果双方随后进行了结婚登记,那么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对该房屋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产权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则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二)双方出资: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领证前属于同居生活期间,在此期间的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领证后,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是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是在非同居生活期间的购房,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各方的出资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是否享有相应的共有份额等问题,需要根据各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

二、结婚后买房

(一)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如系全款,那么应认定为出自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那么未偿还的按揭这一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此情形下,如果夫妻离婚,要分割该房产时,法院将会核实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双方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一般会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否则,夫妻离婚时一般会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小两口的父母出资为小两口买房或支付部分房款。

我们仍然以结婚登记为时间区分点来区分不同的情形。

三、父母出资购房

(一)结婚前出资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产权登记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情形二: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如果结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偿还剩余按揭。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三: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一方或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情形四: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共同共有。

情形五: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父母的出资一般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结婚后出资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

情形二: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按揭,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有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情形四: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实践当中的情形纷繁复杂,每一种情形下都还有可能有许多细微的差别,所以,本文列举的情形属于常见类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作出基础的判断,在实践当中,还需要结合每一个案例的情形进行具体的分析。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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