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法离婚规定财产分割,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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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aoSheng.Net离婚时购房合同能分割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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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购房合同能分割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打离婚官司注意,这类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法律支持不用分给对方

离婚纠纷案件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对于财产分割,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受到人身损害拿到的赔偿款离婚时要不要分割?

小磊和小琳因感情不和离婚,对于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小磊主张购房款中的14万元是自己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小琳不应分割。小琳认为双方婚内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赔偿款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认为,小磊的人身损害赔偿获得的赔偿款14万属于小磊的个人财产。所以法院认为该房屋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数额为190000元【430000元-14万(小磊的个人出资)-100000(贷款)】,小磊应支付小琳共同财产出资折价款95000元。

1. 怎么看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投资经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等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 赔偿款所购的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上可知,“因受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如果赔偿款是因受人身损害而获得的,那赔偿款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用赔偿款所购的资产也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3. 赔偿款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离婚时能否主张返还?

如果赔偿款跟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而且已经用于共同生活花掉了,那离婚时还能不能主张返还呢?赔偿款既然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那就应该由受害人来支配。如果受害人愿意将赔偿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笔者认为这也是他个人对自己资产的处分行为,离婚时不能主张返还。

法宝律师提醒大家,虽然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款一般都认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由于很多当事人的赔偿款跟共同财产一起混同了,所以诉讼中也比较难以区分。因此,对于赔偿款项最好单独放置于一张银行卡中,避免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法宝在线垫钱打官司,胜诉才收费

垫资诉讼从根源处解决了律师办案效率。这种模式有三个明显的好处:

1.法宝在线新推出的“先打官司后收费”代理模式可以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降到最低,因为案件从开始到法庭判决书下来之前您都没有出资,一旦败诉,当事人损失的就是一次诉讼机会,而我们损失的就是一大笔律师费和前期各种费用。

2.帮助当事人垫资,这样保证了不会因为资金问题影响案件。

3.保障了案件执行的高效性,因为我们垫了钱,就是我们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绑定在了一起,解决了律师不作为的问题和专业度的问题。

婚姻法修改后,离婚当事人如何分割房地产?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婚前购买的房地产归购买方所有,婚后购买的房地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原来结婚满8年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规定已经取消。

现实生活很复杂,根据婚姻法的原则规定,离婚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如何分割房地产。其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大一点,但是需要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分割房地产。

超彩房掌柜把经常遇到的问题归纳总结,希望能给当事人一点启发。

问题1: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超彩房掌柜解答:

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问题2: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除外。

问题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问题4: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地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超彩房掌柜解答: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草案来看,最高院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的角度,认为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酌情予以考虑合理分割。

问题5: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房屋原来是按份共有,婚后转化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各半分割。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问题6: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

超彩房掌柜解答:

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的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问题7: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8:如何确定购房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

超彩房掌柜解答:

河南高院不直接考虑产权证的取得时间的影响因素,而以签订购房合同取得“期待权”的时间及付款情况为考量因素。购房合同签订在婚前,且在婚前支付首付款的,即使在婚后继续还贷,在离婚时该房产仍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为宜。但河南高院是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为节点,详见《河南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

问题9:离婚诉讼中,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问题10: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竞价;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问题11:离婚时,涉及房地产其他共有人(包括父母、子女与第三人),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涉及第三人也同样如此。离婚后再起诉,案由可能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共同共有纠纷,视具体案件确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地产以登记为准,涉及家庭成员的,应该是共同共有,应该视为家庭共同财产析产分割。涉及第三人,根据约定按份共有,未约定按出资比例确认。

婚内购房一定是共同财产吗

婚内买房单方所有?

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不都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答案是“不一定”。

为何会得出这个答案?我们先看一个案例。上海的于先生与前妻刘女士(两人均为化名)离婚时,对于一套房产的分割产生异议,多次协商无果,只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法院认为,争议房屋的权属性质的关键,应该明确该房屋购房款的。

调查中,法院发现,于先生在购买该房屋同期出售了自己的婚前财产房屋;其次,从售房款和购房款的数额来看,售房款金额高于购房款金额;再次,在售房和购房同期,于先生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的款项变动金额和时间可以与其售房购房大致吻合,在同一时间其账户内并未发生其他可以证明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款项转入。

就此,法院认为于先生就其购房的款项

此外,还有另外一个类似的案例,也说明了同样的道理。在这个案例中,也是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被告一方先出售其名下的两套房产,后又购买了争议房产,从房款的资金流向看,被告买房时为全额付款,且所用款项为售房所得款。而有一点是明确的,即被告出售的两套房屋属其婚前财产,与原告无关,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对争议房产进行过出资,故争议房产属于被告婚前的财产转换形式,不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争议房产,于法无据说不过去,故该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形式变更最为关键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都没有支持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为关键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之所以给出这样的判断,其法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盈科全球合伙人、上海房产律师郭韧进一步解释说,这说明并非所有婚内购买的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她说:“民法典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前财产的形式变更不会影响其属于婚前财产的本质,因此,若婚后购买的房屋款项完全。”

郭韧认为,该条款对婚后房屋购房款完全

首先是出售婚前财产及购买婚内房屋时间的先后顺序。这里所说的先后顺序的核心应当是款项往来的先后顺序,往往是先获得出售婚前财产价款再支付房屋对价。同时,还应考虑款项支付的时间,若时间相隔太久,夫妻财产混同的风险就会上升。

其次是出售婚前财产获得的价款是否足以覆盖婚内购房的对价。若是出售婚前财产获得的款项不足以覆盖婚内房屋的价款,不足的部分就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补足,房屋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

第三是其他辅助判断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在交易期间其他大额款项的进出、配偶的知情程度,以及配偶的出资情况等。

郭韧同时提醒说:“当然,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就是,出资人对该房屋是否有处置意愿,其特征就是产证上是否有配偶的名字。若产证上为双方的名字或仅有配偶的名字,婚后购买的房屋性质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还贷需要补偿

通过前文分析得知,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买房,只要当事人未另有约定,均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哪怕是婚前财产变换财产方式的,仍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婚前房屋变卖所得的款项,仍属于个人财产,用变卖所得再购买房屋的,购买的房屋仍是个人财产。

这里有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况是贷款买房,但需要明确的是,它并不能改变婚前财产的事实。这是因为,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即在婚前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是相对比较公平的做法。

当然,对贷款买房的情形,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从而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如何补偿?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屋所有人需要将偿还贷款金额的一半支付给对方。

本文源自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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