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批捕国家赔偿标准,错误逮捕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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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编辑:李彪 | 初审:王天斌 | 审核:坚红文

如果你的家人、朋友被警察带走该怎么办?

近日,接到朋友电话咨询,“我们楼栋楼组长因为楼栋解封问题跟居委吵起来了,后来居委报警警察来吧楼组长带走了,我们该怎么办”,该朋友如此描述,后经了解情况,该楼组长并无其他过激行为,判断为留置盘问,应该不会超过24小时。

现实生活中一提到被警察带走大家都会陷入恐慌,遇到这样的情况,作为亲友的我们该如何判断以及处理呢?有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首先判断是刑事拘留(拘传)还是留置盘问

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嫌疑人带往公安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

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由《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公安机关的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公务时,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但无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对此,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二、确认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在拘传十二小时后或者留置盘问二十四小时后还没有回来,那么你就应当立即向公安询问,被羁押的人是否已经被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如果是治安拘留,那么你首先应当感到庆幸,因为不幸中的万幸,治安拘留一般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治安拘留的适用对像一般也是违反社会治安违法行为。

如果是刑事拘留,也不要慌,咱们一步一步来。

一、先了解下刑事拘留一般流程: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应持有效的《拘留证》,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2、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并送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 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4. 刑事拘留时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除非经批准逮捕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需要逮捕的,必须应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主要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4)撤销或裁定不予起诉的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二、在亲友被抓后,家属的十种正确处理方法

1. 首先,不要慌,通过多种途径核对其真假,以免上当受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一般会按照犯罪嫌疑人所说的住址通过快递通知家属,实践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家人担心而不填家人的联系地址。

如果听说家属被抓,又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可以请求公安的朋友或律师朋友帮忙查询确认,建议家属直接向办案机关询问罪名、承办警官和联系电话等。

特别提醒:如果您突然收到亲朋被刑事拘留的材料,让您往某个账户中汇入N万元后就释放,这种情况您一定要小心了,公安机关是不会让您汇钱就放人的,可以肯定就是骗子。如今,私人信息被泄露不是一般的严重,骗子利用这种手法骗取钱财的不计其数。

2.向办案机关了解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公安机关的拘留一般分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一般不超过15天,无须请律师,但若对其拘留不服的,可以请律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拘留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拘留,极有可能被判刑,情况要比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严重得多,一般会在37天内提请批准逮捕,这种情况下,聘请律师越早越好!

3.确定亲友的准确关押地

您可以通过刑事拘留通知书上所载明的看守所,确定其关押地点;若未能及时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则可以直接向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询问。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10日内,最长37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10日内,最长14天,您的家人就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释放。

刑事拘留通知书中一般会有涉嫌的罪名和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和联系电话等。

4.家属或委托律师应当去看守所给犯罪嫌疑人存点款

刚进看守所的人是非常痛苦和无助,我们建议到看守所去为他存点钱。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在夏衣、冬衣都有,衣服一般不用送。一般也不花什么钱,但里面的伙食确实不怎么好,没油水,是个减肥的好地方。看守所内有以食品为主的超市,但价格就稍贵些,有时候买点食品,改善下生活。离开时,看守所会把余款,退给犯罪嫌疑人。

5.如果犯罪嫌疑人近视在500度以上,还应当给他配送一幅近视眼镜

在看守所内少不了干活,太近视就很不方便,看守所允许近视在500度以上的可以戴眼镜。近视眼镜的镜框必须全部塑胶,镜片必须是树脂,不能有任何金属,固定镜架的螺丝钉也应当改用塑胶钉。眼镜店出具的收据中必须写清度数、镜片材质、盖章,看守所的对外服务窗口核对度数后会收下眼镜,然后让律师会见告诉犯罪嫌疑人,让他的管教去帮他领取。

6. 在判决书未生效之前,是禁止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会见

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生效以前,家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见面的,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因此,在您的亲朋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应该尽快委托律师,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让律师会见,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采取下一步的措施。

7. 及时聘请律师

如果是被刑事拘留,聘请律师越早越好!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无论是处理案件,还是跟公检法沟通,都要比您专业得多。千万不要自己翻下法律书,或者咨询几个律师后,就自己去处理,其结果只能是徒劳无功,反而增加律师的处理难度。其实,一般的刑事案件,律师费并不贵。

8. 家属不用担心在看守所里缺吃少穿,或者会被虐待、受伤害

看守所内不会缺吃少穿,冬衣夏衣都有,审讯都要求全程录像,所以不用担心在会被虐待、受到伤害或者刑讯逼供等。看守所内根据犯罪性质,会分开居住管理,定期上课和劳动改造,不用担心会被相互恶性传染,出来后变得更坏等等。

9. 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比如有关系、能捞人等!因为现在冒充大头鬼的人很多,一旦轻信,轻则浪费钱财,重则触犯法律,遗憾终生!家人千万不要听信他人,有销毁隐匿罪证、干预办案、包庇同案犯等违法行为,否则,一个没出来,又进去好几个。

此时,您唯一可以信赖的只有律师。

10. 随时做好打持久战的经济、时间和思想准备

刑事案件,公检法都有按部就班的处理流程,家属心里再急,也没用,只能跟着公检法的步骤走。这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不对等的对抗,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很高。

承办律师一般会与公检法及时沟通,并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告诉家属及犯罪嫌疑人。

三、请律师的好处(此处并非因本人职业而建议大家请律师)

1.通过会见,研究卷宗证据,分析案情,有效辩护,达到无罪、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

2.全面了解案情,及时向公检法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有效沟通,对于冤案、不属于犯罪或者案情不大,情节轻微的犯罪,争取撤销案件或者免予起诉

3.如果有受害人的,可以与受害人或其律师进行有效沟通,争取获得谅解,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

4.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公检法有效沟通,退赃、赔偿或者立功,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

5.通过律师会见,有效安慰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6.纠正错误的罪名

7.及时办理取保候审

8.若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律师可以及时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9.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提起上诉

10.结案后,协助办理罚金、缓刑、家属会见等手续

家人、朋友是我们生命中最重要的人,同时我国是法治国家,当他们被警察带走时,切莫慌乱,先判断了解具体情况,再及时咨询律师,切莫随意相信所谓的“关系”,法治不仅针对你的亲友“治”,对你的“关系”也“治”,运用正确的处理方式至关重要。

男子诱捕2只画眉鸟被判刑,二审检方撤诉后获6万余元国家赔偿

34岁在广东揭阳打工的贵州苗族人杨老权没想到,自己会因为养两只画眉鸟被抓并判刑,但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他被认定不构成犯罪,并获得国家赔偿6万余元。

涉案画眉鸟及杨老权本人。本文图片均受访者 供图

这起涉及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从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到非法捕猎罪,再到检察机关在二审发回重审时撤回起诉,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一波三折。该案到底是如何发生的?澎湃新闻进行了调查。

捕获两只画眉鸟当宠物,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21年11月20日中午12时许,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来到其辖区内新亨镇白石村杨老权的出租房内,将其带至派出所,现场扣押疑似画眉鸟二只、捕鸟网一张、鸟笼二个。34岁的杨老权也被带走,当天被刑拘。

杨老权是贵州剑河县人,以前老家很多人家都驯养画眉鸟,村里有时还会举行逗鸟比赛。他小学毕业即辍学,18岁来揭阳打工。据杨老权讲,有一次,他去白石水库附近打水,听到了画眉鸟的叫声,他知道有山的地方就有鸟,他便想抓两只养在家里当宠物。

2019年他回贵州老家时,买了一张2米长的网。这年7月,他带着网,再次来到白石村水库附近山上。他把网的两端用树枝固定,用自己的手机播放画眉鸟的叫声,引诱画眉鸟撞到网上。他捕捉到了两只雄性画眉鸟,羽毛是黄褐色的,眉毛是白色的,叫声很好听。

杨老权的工作是开挖土机,有空时他就逗逗鸟,让它发出叫声。

被抓后,在派出所办案区里,他还供述,2021年春节前,他跟妻子及家人开车回贵州老家过春节,担心没人饲养两只画眉鸟,遂将两只鸟放在车里带回贵州老家,过完春节又带回来。但警方表示,他这是未向有关部门报备而运输国家保护动物。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画眉鸟活体2只,经鉴定确定均为鸟纲雀形目噪鹛科画眉。涉案动物价值为10000元。

根据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21年第3号公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画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2年1月14日,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将杨老权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由,移送审查起诉。

手机播放鸟叫诱捕画眉鸟,被诉非法捕猎

杨老权的辩护人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书伟告诉澎湃新闻,杨老权不可能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直接的原因是,画眉鸟是2021年2月1日才新晋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而杨老权捕猎画眉鸟的时间是2019年7月,彼时画眉鸟尚不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陈书伟律师(左)和杨老权在揭东区法院开庭。

2022年4月22日,揭阳市揭东区检察院以杨老权触犯非法捕猎罪提起公诉。起诉书称,杨老权在禁猎期内,采用禁用的网捕、电子诱捕的方法捕获二只画眉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

案子移送到法院后,揭阳市揭东区法院逮捕了此前取保候审的杨老权。2022年7月18日,揭东区法院采纳揭东区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以非法捕猎罪判处杨老权拘役五个月。

杨老权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9月26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同年9月12日,杨老权在羁押五个月后获得取保候审。

陈书伟律师介绍,非法狩猎罪必须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本案中,杨老权并非在禁猎区捕猎画眉鸟。

检方引用的主要证据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396号,以下简称《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全省全面禁猎野生鸟类。”

“但是,该《通知》是下发给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这是个内部文件,不能视为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陈书伟说,同时,根据《动物保护法》,禁猎区、禁猎期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据检索,茂名、韶关、梅州、清远等地都设置了野生动物保护禁猎区(期),但揭阳市从未划定过这样的禁捕区域及时间。”

此外,非法狩猎罪所禁用工具、方法,是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方法,如地弓、地枪、毒药、炸药、火攻、烟熏、电击。陈书伟认为,杨老权播放手机音乐以及用一张2米的网捕鸟,“这是捉活鸟的最基础方式,并没有造成鸟类死亡或受伤的后果”。

国家赔偿:错误羁押5个月,赔偿6万余元

该案发回二审后,2022年12月29日,揭东区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出现变化为由,撤回对杨老权的起诉。当日,揭东区法院下达准予撤诉的裁定。

2023年1月10日,揭东区检察院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杨老权不起诉。

随后,杨老权向揭东区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53天共62629.02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在白石村其租房附近张贴告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两只画眉鸟损失10000元和返还涉案捕鸟网和两个鸟笼。

杨老权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2023年3月9日,揭东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支持了杨老权62629.02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但认为杨老权被羁押不满六个月,其也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该案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应认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其画眉鸟及返还鸟笼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在侦查阶段于2021年11月20日扣押疑似画眉鸟的鸟类二只、捕鸟网一张和鸟笼二个,上述财产并未移送揭东区法院。其中疑似画眉鸟的鸟类二只已于2021年11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移交揭阳市揭东区农业农村局处理,遂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揭东区法院还判决该院当面向杨老权赔礼道歉。

3月20日,杨老权告诉澎湃新闻,他已经知晓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内容,但法院的上述判决尚未履行。“虽然有国家赔偿,但毕竟关了我五个月。老家的人知道了不好,而且我还有三个小孩,怕以后对他们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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