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贷款没还清离婚怎么算,离婚前还房贷离婚后房贷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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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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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贷未还完贷款怎么计算利息(离婚后房贷未还完贷款怎么计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房贷没有还完应当怎样处理?

离婚时还有房贷没还清,且房产为夫妻共有的,先确定离婚后房屋归谁所有,剩下的房贷则是房屋所有者偿还。当然,房屋所有者应当根据房产价值及增值部分对对方做出财产补偿。

网友咨询:

离婚时房贷没有还完应当怎样处理?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徐希律师解答:

离婚时还有房贷没还清,且房产为夫妻共有的,先确定离婚后房屋归谁所有,剩下的房贷则是房屋所有者偿还。当然,房屋所有者应当根据房产价值及增值部分对对方做出财产补偿。

1、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

2、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处理。

只不过这种约定只对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对银行没有约束力。这是因为房屋是夫妻一方贷款购买,属于共同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偿还贷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夫妻间对房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但不能以此为由对抗银行。也就是说,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徐希律师解析:

离婚时的房产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

3.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属于共同财产。

5.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6.双方父母出资的,全款买房的,写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在双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约定份额,那就是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徐希律师简介

以法律之剑,执正义之事。徐律师,始终秉持专业严谨的办案风格,灵活运用法律思维,对案件认真研究,把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获得了委托人们的广泛好评。

离婚纠纷中房贷未清偿时房产如何分割?

案情

2019年1月,甲乙夫妻二人购买房产一套,购买价格共计50万元,首付20万元,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十年,贷款利率5%,利息总额为15万元,贷款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2021年1月,甲向法院起诉离婚,乙同意离婚。关于房产的分割,双方均认可2021年1月房产价值52万元。截止2021年1月,已还贷款本金6万元,尚有贷款本金24万元、利息余额12万元未还,双方均同意房产归甲所有,对于甲应当支付给乙的房产分割款,双方发生争议。

分歧

关于甲应支付乙房屋分割款的计算方式,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房产价值52万元,每人应当分得26万元,房产归甲所有,则甲应当支付乙房产分割款26万元,剩余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产贷款本息为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购置房产而产生,故为夫妻共同债务,房产价值52万元,应当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后方能在甲乙双方之间进行分割,房产价值52万元,剩余房贷本息共计36万元,故房产归甲所有,甲应当支付乙房产分割款9万元[(52万元-36万元)/2],剩余房贷本息由甲负责偿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房产价值52万元,剩余房贷本金为24万元,则双方可以分割的房产价值为28万元(52万元-24万元),房产归甲所有,则甲应当支付乙房产分割款19万元,剩余房贷本息由甲负责偿还。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对于离婚时尚有房贷未清偿的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除以上三种意见外,还有获得房产一方支付另一方实际投入资金一半的分割方式,司法实践中的分割方式不一,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此类情形的分割方式及依据,有助于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理念。

首先,离婚时尚有房贷未清偿的房产分割应以房产实际价值为基础。房产自购买至离婚,房价或涨或跌,房产价值一般有所变动。通过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确定离婚时房产价值后,应当以总价减去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作为可以分割的价值,由获得房产一方支付另一方该价值的一半作为分割款。剩余的房贷利息对应剩余房贷本金,是使用银行资金的成本,取决于使用银行资金时间的长短,可以提前清偿或按原有方式继续偿还,具有不确定性,不应在房产价值中去除。

其次,离婚时尚未偿还的房产贷款本息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房屋贷款本息是为购置共同房产而产生,一般系夫妻双方共同办理,即便是一方办理,在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进行实体处理,而不能简单判决“共同偿还”,因为该夫妻共同债务与房产密不可分,如果简单判决贷款共同偿还,如同简单判决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具体分割,并未实质解决纠纷。在房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应当对债务分担作出实体处理,否则不利于纠纷的实质解决,较为妥当的方式就是将未还的贷款本金在房产价值中扣除,剩余价值进行分割。因此,第一种意见欠妥。

第三,离婚后未获得房产一方应否继续偿还房贷利息。对于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考量。第一,对内的方面,也就是对男女双方而言。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或者离婚判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男女双方应当遵守和履行。因为获得房产一方支付对方的是扣除未还贷款本金的房屋价值的一半,未取得房产一方并未享受到剩余未还贷款本息之利益,且该部分利息与本金紧密相关,故未取得房产一方不必负担离婚后需偿还的房贷本息。如上文案例所示,因为双方分割房产是按照2021年房产价值为基础,如果乙继续偿还以后的房贷,而不参与分割房产以后的增值,显然不公。况且,甲获得房产后是提前偿还全部、部分本金还是按照原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剩余八年,取决于甲的经济状况,以及甲对于占用银行资金时间长短与其付出利息多少的利益考量,完全在于甲自身的利益,与乙无关,故其不应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利息,应由获得房产一方偿还。从这个角度分析,如果让乙继续偿还剩余八年的房贷,而按照房屋当前的价值进行分割,显然是不妥当的,因此,第一、二种意见不当。第二,对外的方面,也就是对银行而言。因为对于财产分割约定或离婚纠纷的财产分割判决仅能约束男女双方,而不能约定第三人,所以对银行而言,即便男女双方离婚,二人均有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因此,在分割此类房产时,应考虑双方经济状况,是否具有按期足额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争取由具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偿还剩余房贷,避免在离婚后因为偿还房贷出现新的纠纷。

除了案例中的情况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形:离婚时并未分割尚有房贷未清偿的房产,离婚后剩余房贷由一方清偿完毕后另一方要求分割房产。此种情况下,分割方式其实与上文分析是一致的。只是需要确定离婚时和分割时两个房产价值以及离婚时可以分割的价值比例,将离婚时的房产价值减去尚未偿还的房贷本金,差值除以离婚时房产价值即是双方可以分割的部分所占房产总价值的比例,该比例乘以当前价值即是具体分割时可以分割的房产价值,由继续偿还房贷一般也是取得房产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即可。

离婚后房贷未结清无法过户怎么办?

近期接到了很多咨询,基本上都是说离婚以后虽然离婚协议以及约定了房屋归属,但是因为贷款没还清,无法办理过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很有现实意义,在当今社会结婚基本上都得买套婚房,而买房大部分人又会通过按揭的方式,那么一旦夫妻感情破裂涉及到分房以及过户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离婚后房贷未结清无法过户的情况。

一、为什么房贷未结清不能办理过户?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很多人以为拿着离婚协议或者是离婚判决书就能去交易中心办理,但是大部分情况都会被交易中心拒绝,因为需要抵押权人银行同意,但银行同意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往往又是贷款还清,于是乎陷入了一个死循环。

二、离婚后约定了房屋所有权归属但不过户会产生哪些问题?

最主要的问题是三个,第一个是现在有很多城市是有房屋限购政策的,比如说上海,甲乙两夫妻名下共有一套房屋,双方协议离婚房屋归甲方所有,但是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乙方名下还是有一套房产,那么在不符合购房政策的情况下乙方就没有办法再在上海购买房产。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谁也不能保证另一方在离婚后会不会出现债务危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第三,某些情况下虽然约定或者判决房屋归属一方,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登记一方可能会出售该房屋,并且过户给第三人,第三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而得到了该房屋的产权,也可能将该房屋进行抵押,影响以后办理过户手续。

三、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办理过户登记?

(一)提前还清贷款

这是最简单最直接的办法,但是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这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办法。

(二)与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

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这种操作方式比较麻烦,因为银行出于偿还贷款的风险及工作量的考虑,一般是不会给予配合的。

(三)通过诉讼除名

这个方法其实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才是最具有可行性的一种方法。具体来说就是起诉另外一方要求配合履行过户义务,同时将银行的步伐抵押权人列为第三人。法院通常会支持去名,主要原因是抵押物仍然存在,也就是这个房子依然在这里,它是不动产,涉案房屋价值高于第三人银行的债权,足以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声明:本文图片仅供交流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期接到了很多咨询,基本上都是说离婚以后虽然离婚协议以及约定了房屋归属,但是因为贷款没还清,无法办理过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很有现实意义,在当今社会结婚基本上都得买套婚房,而买房大部分人又会通过按揭的方式,那么一旦夫妻感情破裂涉及到分房以及过户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离婚后房贷未结清无法过户的情况。

一、为什么房贷未结清不能办理过户?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很多人以为拿着离婚协议或者是离婚判决书就能去交易中心办理,但是大部分情况都会被交易中心拒绝,因为需要抵押权人银行同意,但银行同意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往往又是贷款还清,于是乎陷入了一个死循环。

二、离婚后约定了房屋所有权归属但不过户会产生哪些问题?

最主要的问题是三个,第一个是现在有很多城市是有房屋限购政策的,比如说上海,甲乙两夫妻名下共有一套房屋,双方协议离婚房屋归甲方所有,但是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乙方名下还是有一套房产,那么在不符合购房政策的情况下乙方就没有办法再在上海购买房产。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谁也不能保证另一方在离婚后会不会出现债务危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第三,某些情况下虽然约定或者判决房屋归属一方,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登记一方可能会出售该房屋,并且过户给第三人,第三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而得到了该房屋的产权,也可能将该房屋进行抵押,影响以后办理过户手续。

三、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办理过户登记?

(一)提前还清贷款

这是最简单最直接的办法,但是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这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办法。

(二)与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

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这种操作方式比较麻烦,因为银行出于偿还贷款的风险及工作量的考虑,一般是不会给予配合的。

(三)通过诉讼除名

这个方法其实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才是最具有可行性的一种方法。具体来说就是起诉另外一方要求配合履行过户义务,同时将银行的步伐抵押权人列为第三人。法院通常会支持去名,主要原因是抵押物仍然存在,也就是这个房子依然在这里,它是不动产,涉案房屋价值高于第三人银行的债权,足以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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