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工伤赔偿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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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工伤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哪些行为少分财产?

  由于工伤赔偿金是因为一方身体受到伤害从而获得的补偿,具有人身属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中的规定,这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在婚内,一方获得的工伤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规定明确列举了身体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婚内一方因为工伤事故获得的工伤补偿属于其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人身属性的财产。在离婚时,工伤款属于妻子一人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参与分割。

  二、哪些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 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我国《婚姻法》18条中,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其中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就应包括: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三、离婚哪些行为少分财产

  1、双方约定。婚前协议或离婚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不分或少分。

  2、《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重大过错。比如婚内出轨、遗弃孩子等等对离婚有重大过错的一方,这种情况不分基本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少分的也很有限。

  四、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只能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在确定具体数额时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核定。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离婚案件中,常常会遇到财产的分割问题,对于财产的分割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此之外会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或女方的原则,有的还要考虑照顾困难的一方,对于财产有书面约定的有时还要考虑家庭贡献,这些往往会作为考虑的因素对受照顾一方的当事人予以多分。

婚姻法规定:2019离婚后这四种东西归妻子,想留都留不了

如今社会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离婚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时代的“潮流”,离婚率大大增加。而离婚就会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孩子归属和财产的分割,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离婚后有四种东西必须归女方所有。

1:女方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不能算作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女方工伤赔偿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在婚姻进行时,如果女方在工作中受到了伤害出现了意外事故,或者出现车祸等赔偿的所有赔偿款,也一并归女方个人所有。

3:遗产

如果是继承人婚前继承的,只是一直没有分割的,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到一方名下的,这样的房产是继承人的婚前财产,属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遗嘱明确规定是个人继承的房产,这样的房产是属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4:女方个人物品

陪嫁的物品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一般来说,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配送也有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的情况下,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综合上述,新规定中不光提到了财产分割问题,而且就女方户口问题也是做出了明确表示,第一种就是女方离婚后户口保持不变,只是户口上出现离婚字样。第二种就是可以迁回娘家,第三种就是如果女方有属于自己的房产,就可以独立把户口迁出来。

对此,你怎么看?

工伤赔偿金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老王与李女士相识于2004年,于2006年领取了结婚证,老王是一名矿山爆破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常年驻扎在山区里,不能很好的照顾家庭,夫妻关系本就岌岌可危,屋漏偏逢连夜雨,不久前一次爆破事故,老王失去了一条腿,李女士终于不堪重负提出要和老王离婚。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李女士提出老王因为工伤获得100万元的赔偿金,因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拿到的,要作为共同财产来平均分配,老王坚决不同意,认为这笔钱是自己拿命挣回来的,不能均分,应当属于自己的私人财产。那么这笔钱究竟该不该分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款项,因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他人不得截流、分配。因此李女士要求均分伤残赔偿金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在此提醒各位并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可以平均分配,遇到问题的时候最好还是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老王与李女士相识于2004年,于2006年领取了结婚证,老王是一名矿山爆破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常年驻扎在山区里,不能很好的照顾家庭,夫妻关系本就岌岌可危,屋漏偏逢连夜雨,不久前一次爆破事故,老王失去了一条腿,李女士终于不堪重负提出要和老王离婚。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李女士提出老王因为工伤获得100万元的赔偿金,因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拿到的,要作为共同财产来平均分配,老王坚决不同意,认为这笔钱是自己拿命挣回来的,不能均分,应当属于自己的私人财产。那么这笔钱究竟该不该分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款项,因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他人不得截流、分配。因此李女士要求均分伤残赔偿金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在此提醒各位并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可以平均分配,遇到问题的时候最好还是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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