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可以防止离婚分割财产吗,婚内买的保险离婚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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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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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保险离婚需要分割财产吗怎么办(婚内怎样买保险离婚时不会被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保险财产应该怎么分?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财富不断得到积累,家庭的财产类型也日益呈现多样化趋势。从过去家无余粮发展到现在家有住房,人们为了使自己的财富得到增值保值,购买保险就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选择。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公民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法律上并未对其财产利益作出明确归属规定。对于这些财产性的收益,结婚后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就需要根据购买保险的时间点、出资性质和保险种类等因素来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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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财 产 与 个 人 财 产 的 确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那么,在保险领域,哪些保险属于“共同财产”?

1.婚前购买的保险,婚后仍在缴费期的,婚后这段时间的所缴保费属于共同财产;

2.婚前购买的理财型产品,婚后的收益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3.婚后购买的保险,无论是为自己买还是为对方买,均为夫妻共同投保,属于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那么,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参与分割呢?

1.婚前购买的保险,且缴费已经结束,归个人所有;

2.父母出钱为一方购买的保险,归个人所有;

3.婚前将个人资产进行了公证,离婚时不受影响,归个人所有;

4.因意外、重大疾病、伤残获得的赔偿金,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购买,都属于保险人的个人财产;

5.婚姻内,夫妻一方以受益人的身份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属于婚内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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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分 割 共 同 财 产

现如今,离婚新闻充斥着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了保险,该如何划分保险利益呢?

方法一:退保

离婚时向保险公司进行退保,之后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优点是简单容易,但是缺点是退回的现金价值很有可能不到已经缴纳的保费一半数额,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方法二:不退保

保留保险单,后续未缴的保险费由接收保单一方继续缴纳,按保险单现金价值来计算给对方适当的补偿。优点是能够继续保证保单的收益,缺点是难以计算。

举个栗子

丈夫是投保人同时也是受益人,离婚时丈夫需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金额给妻子;若丈夫是投保人且妻子是受益人,享受保单利益的妻子需要支付保单现金价值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金额给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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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分 析

李某(男)和陈某(女)在1997年结婚,两人在2000年生育了一个儿子小江。陈某婚前购买了一份保单甲,在婚后五年结清了保费。同时,在2001年,陈某和李某为孩子投保了一份人寿险乙,缴费期限为10年,受益人为小江。由于情感破裂,两人在2020年离婚,孩子跟随李某生活。

离婚后,两人就两份保单如何分割陷入僵持。李某为此询问了律师。律师解答,保单甲于二人婚后仍在缴费期,所以婚后所缴保费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后,陈某应向李某支付一定补偿金;保单乙的受益人是小江,由于小江已经成年,因此对乙保单的保费不予分割,保单利益归小江所有。

总结

保障财产、隔离风险、补偿损失是保险的三大功能。要想让保险能够最大作用的发挥杠杆作用,不受婚姻状态所影响,投保时间、保费

保险法商01 | 婚前买的保险,算是婚前个人财产吗?

看保费

增额终身寿和养老年金的内容,前面已经做过很多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之前文章,或者跟我一对一沟通交流具体产品。

后面准备开启保险法商版块的内容,我会一边学习,一边通过公众号文章和短视频的方式来跟大家分享。

第一期,来聊个之前一小姐姐客户咨询过我的问题:

婚前买的理财险,属于婚前财产吗?

王女士在婚前给自己买的保单,算是婚前个人财产吗?如果未来离婚,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否会被分割呢?

我们这里主要说的是有一定现金价值的储蓄险保单,比如大额的增额终身寿、万能账户或年金保单。

问题的答案其实并不复杂,决定性要素是

缴纳保费的

第1种情况:王女士在婚前已经完成保单缴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王女士在婚前完成保费缴纳,那么这张保单就属于王女士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也就不会分割。

第2种情况:婚前、婚后都有保单缴费

保单是婚前购买的,但婚前、婚后都交过保费,这时候就要看婚后缴纳保费的资金性质了。

如果用的是王女士的个人财产,那婚前婚后所有保费都来自王女士个人,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配偶无关。

但现实中婚后财产混同是很普遍的事,工资报酬、经营投资等大多数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想用个人财产缴纳保费相对不太好实现。

那如果婚前自己交保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交,这个应该怎么认定呢?

这种情况那就一分为二,婚前缴纳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属于共同财产的这部分现金价值会被分割。

总结一下,逻辑还是比较简单的,保费

所以说,对于单身的朋友,如果想避免这个问题,建议是选择一次性趸交或3年短交期限,在婚前缴费完毕,那这张保单就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了。

好了~就酱!

婚姻篇—婚前给孩子买的年金保险,离婚时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一位客户向我讲述:”自己打算离婚已有两年了,离婚前,我特别担心我的女儿将来的生活,怕离婚后孩子的父亲不支付抚养费,所以抢在离婚前逼着她爸给孩子买了一份年金保险,我来当投保人,女儿做被保险人,我做身故受益人,也算是让女儿以后的生活有个保障吧。这样的保单,离婚的时候应该不会被分割吧?“

当妈的有这个担忧我理解,但这个问题,我想表达三点:

第一,父母在离婚前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子女购买的年金保险,在离婚时是否被分割,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因而各个地方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有的省份的法院认为,既然是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保单,而且投保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不管受益人是谁,这张保单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给配偶一半的保单现金价值。

第二,但目前有一个省份比较特殊那就是浙江省。浙江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通常认为如果在婚内,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可以看作夫妻双方自愿将共同存款拿出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赠与子女保险金利益,那么这张保单在离婚时就不应被分割。

第三,在以上大的原则下,法官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所购买保单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如果一方抢在离婚前突击购买保费巨大的保单,这笔保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比相当大,而且子女都已成年,根本不需要这样的年金保单保障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那么在法官眼里,买保险的这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就会很大,他就极有可能将此保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以需要一事一议,具体分析。

相关法律条文 〉〉〉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人,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一位客户向我讲述:”自己打算离婚已有两年了,离婚前,我特别担心我的女儿将来的生活,怕离婚后孩子的父亲不支付抚养费,所以抢在离婚前逼着她爸给孩子买了一份年金保险,我来当投保人,女儿做被保险人,我做身故受益人,也算是让女儿以后的生活有个保障吧。这样的保单,离婚的时候应该不会被分割吧?“

当妈的有这个担忧我理解,但这个问题,我想表达三点:

第一,父母在离婚前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子女购买的年金保险,在离婚时是否被分割,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因而各个地方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有的省份的法院认为,既然是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保单,而且投保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不管受益人是谁,这张保单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给配偶一半的保单现金价值。

第二,但目前有一个省份比较特殊那就是浙江省。浙江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通常认为如果在婚内,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可以看作夫妻双方自愿将共同存款拿出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赠与子女保险金利益,那么这张保单在离婚时就不应被分割。

第三,在以上大的原则下,法官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所购买保单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如果一方抢在离婚前突击购买保费巨大的保单,这笔保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比相当大,而且子女都已成年,根本不需要这样的年金保单保障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那么在法官眼里,买保险的这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就会很大,他就极有可能将此保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以需要一事一议,具体分析。

相关法律条文 〉〉〉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人,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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