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工资算共同财产吗,离婚夫妻工资收入算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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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结婚了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工资算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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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了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工资算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河南灵宝:工资上交给老婆,有法律依据吗?

你的工资上交给老婆了吗?

或者

你老公把工资交给你管理了吗?

有人觉得

在婚姻生活中

只有掌握了家里的经济大权

婚姻才有安全感

于是

老公的工资

成了夫妻生活中的博弈

那么,问题来了!

工资上交给老婆

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关爱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一方没有义务

将收入全部交由对方管理

但如果是自愿法律也不限制

遇到这样的问题

夫妻双方应该

在平等互爱的基础上沟通交流

把问题及时说出来

争取对方的体谅和理解

防止矛盾堆积影响夫妻感情

丈夫的工资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特定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看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是共同共有。

什么是平等的处理权?

平等处理权是指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不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

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讲,妻子让丈夫上交工资是有依据的,她也有处分的权利。

夫妻双方的工资及其他财产归谁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上面说的这一条,就是我们平时说的财产协议,婚前或者婚后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属于AA制。

私房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及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是指夫或者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也就是说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是个人职业或者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私房钱是夫妻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积攒下来的财物,性质上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如果夫妻没有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者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说,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02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03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编辑:江萍

工资上交给老婆,有没有法律依据?

文:法情访谈

钱钟书先生说:“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

婚姻是美好的,也是琐碎的,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选择。

在现实婚姻生活中,大多数女性都认为只有掌握了家里的经济大权婚姻才有安全感,因此老公的工资该不该上交一直是历史性难题,很多男士关心 工资上交给老婆, 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老公的工资”,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

婚后老公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来讲老婆让老公上交工资是有依据的她也有处分的权利。

如何才能避免工资上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一条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财产协议”可以婚前、也可婚后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属于AA制。

“私房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私房钱这个词语在现代社会中经常听到,往往是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而私下存下来的或者赚取的财物。私房钱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要看其具体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很多男士在温柔的攻势下交了工资却每个月偷偷攒下私房钱但是“私房钱”是夫妻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积攒下来的财物性质上不属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因此如果夫妻没有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者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私房钱如果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积攒下来的,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私房钱也应该要拿出来分配。

如果是婚前财产,那么,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前或结婚后,明确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也是属于个人财产。

比如,民间常见的娘家给女儿的私房钱,一般认为其赠与的对象不是夫妻,而是妻子一方,而且,进行了交付,符合实践性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应当属于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某一方私自将本人的收入藏匿作为私房钱,一般情况下,这样的私房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另外一方有权要求其将私房钱支付双方的生活所需。

所以说,藏私房钱也没用,钱,老婆还是有份的,有那时间不如多学法律知识

你说呢?

婚礼收取的礼金归谁

【案情】

吴某和陈某曾是一对夫妻,登记结婚后,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仪式当天收取亲友礼金5万元。后吴某和陈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吴某的父母认为,举行结婚仪式前期,曾和陈某协商并达成一致,结婚不收礼金,所收礼金均予以退还。陈某违背承诺,擅自将其中2万元礼金用于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吴某父母认为,亲友给予陈某礼金,是基于与吴某父母间的人情往来,将来也是由吴某父母基于人情往来回赠亲友礼金,故陈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已构成不当得利,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退还礼金2万元。

【评析】

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故新人结婚时,亲友赠送的结婚礼物,包括钱财物等,因为是祝贺结婚的礼金,自然是赠送给一对新人的,系对新人夫妇的共同赠与。新人收取的结婚礼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纵观本案,给付礼金的赠与行为,赠与人是双方亲友,受赠人为吴某和陈某,吴某的父母并非礼金赠与人,也非法律规定的撤销权人,其基于赠与合同起诉要求陈某返还礼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吴某父母即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陈某就婚礼礼金达成返还的一致意见,且案涉礼金系结婚当天亲友赠与给原告儿子吴某和被告陈某,当时双方已登记结婚,礼金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应属于吴某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被告陈某不当得利,原告的利益也未受损。如对被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持有异议,原告主体也不适格。综上,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礼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吴某和陈某曾是一对夫妻,登记结婚后,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仪式当天收取亲友礼金5万元。后吴某和陈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吴某的父母认为,举行结婚仪式前期,曾和陈某协商并达成一致,结婚不收礼金,所收礼金均予以退还。陈某违背承诺,擅自将其中2万元礼金用于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吴某父母认为,亲友给予陈某礼金,是基于与吴某父母间的人情往来,将来也是由吴某父母基于人情往来回赠亲友礼金,故陈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已构成不当得利,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退还礼金2万元。

【评析】

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故新人结婚时,亲友赠送的结婚礼物,包括钱财物等,因为是祝贺结婚的礼金,自然是赠送给一对新人的,系对新人夫妇的共同赠与。新人收取的结婚礼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纵观本案,给付礼金的赠与行为,赠与人是双方亲友,受赠人为吴某和陈某,吴某的父母并非礼金赠与人,也非法律规定的撤销权人,其基于赠与合同起诉要求陈某返还礼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吴某父母即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陈某就婚礼礼金达成返还的一致意见,且案涉礼金系结婚当天亲友赠与给原告儿子吴某和被告陈某,当时双方已登记结婚,礼金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应属于吴某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被告陈某不当得利,原告的利益也未受损。如对被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持有异议,原告主体也不适格。综上,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礼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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