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缓刑条件的如何申请缓刑,判缓刑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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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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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条件和限度(实刑改判缓刑需要的条件)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缓刑,是刑法具体运用的一种,也就是刑法的暂缓执行,即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接受法院审判、定罪量刑,在宣告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后,意味着行为人不用去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而是由特定的考察机构,也就是社区矫正机构在法院宣告的缓刑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需要继续适用宣判的刑罚。那些人适用缓刑呢?适用缓刑的条件又是什么的呢?

《刑法》第72条规定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包含本数)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四个缓刑条件:(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才可能可以宣告缓刑。

当然,满足上述条件的,也并不必然一定宣告缓刑,只是可以宣告缓刑,但对于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具体判断是否满足缓刑条件,应当综合客观证据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表现进行判断,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被害人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量刑情节,可以认为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降低、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降低,从而考虑是否适用缓刑。

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判处三年以上(不包含本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均不适用缓刑。且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均较高,也不适用缓刑。

缓刑期限也分为两种: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在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犯罪分子应当在十日内向经常居住地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矫正小组对缓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缓刑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也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另外,缓刑时长是固定不变的,但缓刑却是可以撤销的,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1)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达到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撤销缓刑后,犯罪分子将被看守所或监狱收押服刑,且其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予扣减、不算在应服刑的时长内。

缓刑制度发展至今,已经逐渐转向积极追求促使犯罪人更好的再社会化、更好地进行社会化改造。不可否认,缓刑制度的设立具有现实的需求和积极的作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但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处罚但又不能过重处罚、刑罚执行成本过高、对罪犯重返社会具有较大影响的犯罪人,适用缓刑无疑利大于弊。且从刑罚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缓刑无疑是给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良好的犯罪人一个避免刑罚烙印、改过自新的机会。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民法典婚姻全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这一天,一些东西被改变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属于一方的资产被认定只属于一方,从此,表面上看起来的一家人,可能在资产上并不是一家人。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在保护谁?没错大家都知道,是在保护有产者。然而要知道,在过去的10年,中国社会财富增长了27倍,然而只有男性成为了社会财富的持有者,女性财富持有者寥寥无几(数据来源:戴锦华-在经济结构的意义上男权被再巩固)。所以的确,婚姻法在绝大多数时候保护了男性。

而此时的女性该如何自处?现实已给出了答案。

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买房。很多人认为是懂金融的女性多了,懂生活的女人少了;懂搞钱的女人多了,懂婚姻的女人少了;懂自我的女人多了,懂家庭的女人少了。

其实都不是。只是懂法律的女性多了。毕竟婚姻法相比保护婚姻更多保护资产。女性无奈之下只能更多追求资产,以求获得法律保护啊。

虽然我曾认为法律应该是保护弱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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