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最高院关于刑事财产刑执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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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涉案财物的,被执行人将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其它权利负担的,存在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有权应予追缴。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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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仲尼适楚………其佝偻丈人之谓乎!”"则失者十一"中的"十一"是什么意思?用在这儿有什么作用?

“则失者十一”的意思为“失手的情况十次不会超过一次了”全文译文:孔子到楚国去,走出树林,看见一个驼背老人正用竿子粘蝉,就好像在地上拾取一样。孔子说:“先生真是巧啊!有门道吗?”驼背老人说:“我有我的办法。经过五、六个月的练习,在竿头累迭起两个丸子而不会坠落,那么失手的情况已经很少了;迭起三个丸子而不坠落,那么失手的情况十次不会超过一次了;迭起五个丸子而不坠落,也就会像在地面上拾取一样容易。我立定身子,犹如临近地面的断木,我举竿的手臂,就像枯木的树枝;虽然天地很大,万物品类很多,我一心只注意蝉的翅膀,从不思前想后左顾右盼,绝不因纷繁的万物而改变对蝉翼的注意,为什么不能成功呢!”孔子转身对弟子们说:“运用心志不分散,就是高度凝聚精神,恐怕说的就是这位驼背的老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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