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财产分割该怎么操作,婚姻无效财产分割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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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财产可以全部分割吗为什么(无效婚姻的财产可以全部分割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受保护的,但并不是所有婚姻都是有效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是比较多的,包括重婚、未达结婚年龄等,那么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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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应该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提起诉讼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怎么写婚姻无效申请书

申 请 人:xxx,女,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 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xx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xxx (签字并按手印)

申请时间:xxxxxx

北京:近二十年婚姻确认无效 无过错方有权分割财产吗?

丈夫韩先生去世后,董女士被他人以婚姻无效纠纷诉至法院,方得知自己近二十年的婚姻竟是丈夫韩先生的一场骗局,与自己朝夕相处的丈夫竟是他人的合法配偶。在被法院认定婚姻无效后,董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其与韩先生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结该案,最终对一审予以改判,判决涉案房屋中董女士的份额为50%。

案情简介

董女士与韩先生于2002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登记结婚前已于2002年2月生育儿子小韩。双方筹备结婚时为了有个稳定的住处,于2001年12月共同出资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韩先生名下。这些年董女士、韩先生一家三口在这个小家过着幸福安稳的日子。

但2018年韩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后,董女士原有的生活被彻底改变。韩先生去世不久,董女士就接到法院通知,素不相识的李女士以婚姻无效纠纷为由将董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董女士与韩先生的婚姻无效,理由竟是李女士才是韩先生的合法配偶,董女士与韩先生属于重婚。

董女士做梦也没想到自己的婚姻会被宣告无效,虽然她知道韩先生曾经有过一次婚姻,但双方相识时韩先生告诉她自己离异单身。但法院审查后认为韩先生在未与李女士离婚的情况下与董女士取得结婚登记,已构成重婚,遂确认韩先生与董女士的婚姻无效。经此一案,董女士方知韩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后,生了女儿大韩和二韩。韩先生的这几位继承人以董女士与韩先生居住的房屋中有属于韩先生的遗产,多次要求对房屋进行继承。

董女士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李女士、大韩、二韩和自己的儿子小韩,要求分割其与韩先生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房屋,其认为该房屋为其与韩先生在同居期间购买,由双方居住使用,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其应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但李女士却称涉案房屋是韩先生购买,且登记在韩先生名下,是属于其与韩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该房屋中没有董女士的份额。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董女士主张涉案房屋是其与韩先生于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但董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出资情况,虽董女士一家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但该居住并不能改变涉案房屋权属的行为,故对董女士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其与韩先生共同共有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董女士的诉讼请求。

董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涉案房屋属于其与韩先生共同共有,其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于2001年11月购买,韩先生与董女士于2002年7月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前双方已于2002年2月生育一子。鉴于董女士与韩先生相识于1996年,董女士怀孕后双方为便于更好地共同居住生活而购置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购置后双方即在此居住生活,故根据上述事实,可以推定双方在购买涉案房屋前即已处于同居状态。涉案房屋在购买后由董女士与韩先生居住使用,且存在还贷的事实,考虑李女士称其对于涉案房屋具体情况不清楚,故二审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系董女士与韩先生为结婚而购置的房屋,因双方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双方在同居期间未对财产进行约定,故依法确认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

就涉案房屋中董女士的具体份额问题,法院认为应考虑如下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分配:

第一,就同居过错方面,根据李女士起诉董女士婚姻无效纠纷案中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董女士在与韩先生进行结婚登记时其对于韩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姻状况不知情,其与韩先生处于同居状态时属于善意的无过错方。尽管李女士系韩先生配偶,法律保护其配偶利益不受侵害,但董女士同样以组建家庭的善良意愿结婚生子,属于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其合法财产利益亦应予以保护。

第二,就共有财产贡献方面,因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故董女士与韩先生对涉案房屋的共有时间开始于双方同居之时。根据本案事实,虽然房屋系在双方同居期间由韩先生经办,亦登记于韩先生名下,但涉案房屋采用贷款方式购买,且贷款比例占房屋总价款约80%,房屋贷款偿还时间亦均处于韩先生与董女士同居关系期间。考虑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均

故二审法院考虑涉案房屋购买时间、购房出资、房屋居住使用情况、房屋维护情况、董女士在同居期间不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酌定董女士在涉案房屋中享有50%的份额。一审法院以董女士未能提交其出资购买房屋的证据为由,驳回董女士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判决涉案房屋中董女士的份额为50%。

法官提示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被确认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无效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又达不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

本案中,董女士与韩先生同居时属于善意的无过错方,对其在同居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权益应予保护。虽然房屋购置时的相关手续由韩先生经办,但法院综合房屋购买时间、购房出资、房屋居住使用情况、房屋维护情况、董女士在同居期间不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认定该房屋系韩先生与董女士于同居期间取得,判决董女士在房屋中享有50%的份额,保障了善意同居方董女士的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应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但对具体财产进行处理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要根据个案中当事人的同居状况及具体财产状况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图源网络

《民法典》规定,有些婚姻是无效的,无效婚姻是要付法律责任的导语

结婚是人生大事,你按程序走的结婚步骤不一定得到法律认可,也就是说你的婚姻程序是对的,但结果可能是无效的,你进入了无效婚姻,而且无效婚姻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正文

结婚是人生的一步棋,几乎每个人都要走,可是也许你不知道的是,婚姻也有无效婚姻。你与某个人光明正大地申领了结婚证,办了隆重的结婚庆典,点了花烛,进了洞房。这场婚礼看上去是完美无缺,该走的程序都走了,可是令你想不到的是这可能是一场无效婚姻,也就是这场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晓颖幸福的结婚了,一切看上去都那么完美,可是两年后她哭了:她的婚姻是无效的

袁旦在南方一家民企工作,担任一个中层领导,结婚几年了,孩子都上小学了。一天公司领导找他谈了工作问题,说是他来公司多年了,工作能力公司比较认可,现在公司准备在北方成立一家分公司,考虑到他是北方人,对北方环境、风土人情比较适应,公司准备派他到北方工作,负责北方公司的运作,享受公司副职待遇。袁旦是一个上进心很强的人,他思考了一下,考虑在本部要做集团管理层很难,到北方工作毕竟享受集团公司副职待遇,职务上上了一个台阶,于是就答应了。安排好妻儿,辞别了公司本部同事,就与机关另一位同事踏上了北方的道路。

到了北方,开始够忙的,首先是办公室的招租,招租后是装修,装修完成后组建公司,等这一切完成后几个月过去了。当这些完成后,公司也就正常运转了,原来整天团团转的袁旦,现在主要是脑力劳动了,相对的比原来好多了。一个周末,单位的一位本地员工请袁旦喝点,袁旦对这位员工比较了解,喜欢喝点小酒,酒后也不会惹事,就爽快地答应了。两人找了一家餐馆,在一个角落坐好,菜上来酒下来,就开始吃喝起来。两杯酒下肚,就聊起了家常。本地员工问袁旦的孩子多大了,不料袁旦听后脸一沉,慢慢说到:说起来你也许不信,我离婚三年多了,没有孩子;如果有婚姻有孩子,我也不会离家出来工作。看着袁旦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那个员工相信他离婚了。正好这个员工有个同学晓颖一年前也离婚了,在当地教书,这个员工要给袁旦说合,借着酒劲,袁旦也答应了。

袁旦与那位老师晓颖见了面,只见晓颖比自己的老婆年轻靓丽,还很有气质,于是就满心欢喜应承下来。袁旦当时想,一个人在外寂寞无聊,找个女的陪伴也不错。没想到两人交往不到一个月,女方提出了结婚的要求。本不想结婚的袁旦,被老师晓颖的气质所吸引,心想大不了到离开这个城市的时候再离婚就是,就答应了晓颖结婚的要求,但告诉女方不能大操大办。女方心想两人都是二婚,不大操大办也能理解,于是双方领了结婚证,告知了女方家里人,就悄无声息地住在一起了。与袁旦同来工作的原单位同事,认为袁旦找了个玩伴,也没有在意这事。

俗话说,纸里包不住火,最先发现袁旦情况的还是他南方的老婆郑楠。郑楠发现自己的老公刚到北方的时候还正常,不论多忙每天都有一个电话,电话的长短是另一回事;每个月都能回来一次,回来住多长时间又是另一回事。但是现在,老公从来不主动打电话了,郑楠打过去也是匆匆讲两句话就结束;几个月不回家也是正常了。按说这些都是不应该的,越想心里越怀疑的郑楠把孩子交给妹妹管理,自己坐飞机直接北上找老公袁旦去了。到了老公所在的城市,找到老公的工作地点,已是下午五点多。郑楠打电话联系老公,知道袁旦在公司。郑楠找了辆的士躲进去,等待袁旦下班。不到六点,袁旦走出大楼,走向停车场,像往日一样开着车直奔晓颖的住处。但他没想到的是后边多了一辆的士,正在步步紧跟着他的车。

晓颖下午没上课,在家做好了饭。当听到袁旦的声音,知道袁旦回来了,就到门口迎接。当她看到自己的丈夫时,还看到了袁旦车后的郑楠女士。袁旦看着晓颖,晓颖与郑楠四目相对。瞬间,袁旦发现了情况不对,向身后望去 。直到这时,郑楠才知袁旦再婚的消息,晓颖才知袁旦犯了重婚罪。郑楠、晓颖两位女性,不顾袁旦的苦苦哀求,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尊严。看来,袁旦的重婚罪是免不掉了,工作恐怕也难以保留了。

结束语

按照有关法律,袁旦犯有重婚罪,将面临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法律上,重婚罪属于无效婚姻的一种。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因该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从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以下三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01,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再次与他人 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02,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科学研究证实,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产生遗传学疾病,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属于无效婚姻。

03,不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国家规定,男女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年龄,没有达到法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而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虽然无效,但无效婚姻要负法律责任,无效婚姻将导致以下五种法律后果:

01,无效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02,男女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

03,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所生,但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04,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5,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优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进行分割,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婚姻是人生大事,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多娶多嫁都属于违法行为;与法律禁止的近亲结婚;不到法定年龄而结婚,以上三种行为都属于无效婚姻,切记!不是所有的合乎程序的婚姻都是合法的!

导语

结婚是人生大事,你按程序走的结婚步骤不一定得到法律认可,也就是说你的婚姻程序是对的,但结果可能是无效的,你进入了无效婚姻,而且无效婚姻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正文

结婚是人生的一步棋,几乎每个人都要走,可是也许你不知道的是,婚姻也有无效婚姻。你与某个人光明正大地申领了结婚证,办了隆重的结婚庆典,点了花烛,进了洞房。这场婚礼看上去是完美无缺,该走的程序都走了,可是令你想不到的是这可能是一场无效婚姻,也就是这场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晓颖幸福的结婚了,一切看上去都那么完美,可是两年后她哭了:她的婚姻是无效的

袁旦在南方一家民企工作,担任一个中层领导,结婚几年了,孩子都上小学了。一天公司领导找他谈了工作问题,说是他来公司多年了,工作能力公司比较认可,现在公司准备在北方成立一家分公司,考虑到他是北方人,对北方环境、风土人情比较适应,公司准备派他到北方工作,负责北方公司的运作,享受公司副职待遇。袁旦是一个上进心很强的人,他思考了一下,考虑在本部要做集团管理层很难,到北方工作毕竟享受集团公司副职待遇,职务上上了一个台阶,于是就答应了。安排好妻儿,辞别了公司本部同事,就与机关另一位同事踏上了北方的道路。

到了北方,开始够忙的,首先是办公室的招租,招租后是装修,装修完成后组建公司,等这一切完成后几个月过去了。当这些完成后,公司也就正常运转了,原来整天团团转的袁旦,现在主要是脑力劳动了,相对的比原来好多了。一个周末,单位的一位本地员工请袁旦喝点,袁旦对这位员工比较了解,喜欢喝点小酒,酒后也不会惹事,就爽快地答应了。两人找了一家餐馆,在一个角落坐好,菜上来酒下来,就开始吃喝起来。两杯酒下肚,就聊起了家常。本地员工问袁旦的孩子多大了,不料袁旦听后脸一沉,慢慢说到:说起来你也许不信,我离婚三年多了,没有孩子;如果有婚姻有孩子,我也不会离家出来工作。看着袁旦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那个员工相信他离婚了。正好这个员工有个同学晓颖一年前也离婚了,在当地教书,这个员工要给袁旦说合,借着酒劲,袁旦也答应了。

袁旦与那位老师晓颖见了面,只见晓颖比自己的老婆年轻靓丽,还很有气质,于是就满心欢喜应承下来。袁旦当时想,一个人在外寂寞无聊,找个女的陪伴也不错。没想到两人交往不到一个月,女方提出了结婚的要求。本不想结婚的袁旦,被老师晓颖的气质所吸引,心想大不了到离开这个城市的时候再离婚就是,就答应了晓颖结婚的要求,但告诉女方不能大操大办。女方心想两人都是二婚,不大操大办也能理解,于是双方领了结婚证,告知了女方家里人,就悄无声息地住在一起了。与袁旦同来工作的原单位同事,认为袁旦找了个玩伴,也没有在意这事。

俗话说,纸里包不住火,最先发现袁旦情况的还是他南方的老婆郑楠。郑楠发现自己的老公刚到北方的时候还正常,不论多忙每天都有一个电话,电话的长短是另一回事;每个月都能回来一次,回来住多长时间又是另一回事。但是现在,老公从来不主动打电话了,郑楠打过去也是匆匆讲两句话就结束;几个月不回家也是正常了。按说这些都是不应该的,越想心里越怀疑的郑楠把孩子交给妹妹管理,自己坐飞机直接北上找老公袁旦去了。到了老公所在的城市,找到老公的工作地点,已是下午五点多。郑楠打电话联系老公,知道袁旦在公司。郑楠找了辆的士躲进去,等待袁旦下班。不到六点,袁旦走出大楼,走向停车场,像往日一样开着车直奔晓颖的住处。但他没想到的是后边多了一辆的士,正在步步紧跟着他的车。

晓颖下午没上课,在家做好了饭。当听到袁旦的声音,知道袁旦回来了,就到门口迎接。当她看到自己的丈夫时,还看到了袁旦车后的郑楠女士。袁旦看着晓颖,晓颖与郑楠四目相对。瞬间,袁旦发现了情况不对,向身后望去 。直到这时,郑楠才知袁旦再婚的消息,晓颖才知袁旦犯了重婚罪。郑楠、晓颖两位女性,不顾袁旦的苦苦哀求,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尊严。看来,袁旦的重婚罪是免不掉了,工作恐怕也难以保留了。

结束语

按照有关法律,袁旦犯有重婚罪,将面临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法律上,重婚罪属于无效婚姻的一种。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因该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从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以下三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01,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再次与他人 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02,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科学研究证实,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产生遗传学疾病,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属于无效婚姻。

03,不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国家规定,男女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年龄,没有达到法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而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虽然无效,但无效婚姻要负法律责任,无效婚姻将导致以下五种法律后果:

01,无效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02,男女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

03,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所生,但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04,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5,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优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进行分割,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婚姻是人生大事,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多娶多嫁都属于违法行为;与法律禁止的近亲结婚;不到法定年龄而结婚,以上三种行为都属于无效婚姻,切记!不是所有的合乎程序的婚姻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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