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与父母继承财产怎么分配分割,婚内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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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财产分割给子女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如果父母把财产只给一个孩子,另一个孩子该如何对待父母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财产分割给子女和如果父母把财产只给一个孩子,另一个孩子该如何对待父母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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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绝大部分财产都给儿子,只给女儿一小部分陪嫁,这样公平么房屋拆迁,被拆迁户主的子女有补偿吗夫妻离婚,女方只要一个女儿,财产应该怎么分配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提出离婚后,老公说孩子给他财产都给我,我该怎么选择如何把公司股份赠予子女如果父母把财产只给一个孩子,另一个孩子该如何对待父母父母把绝大部分财产都给儿子,只给女儿一小部分陪嫁,这样公平么既然财产是父母的,父母就有支配权,儿女应该尊重父母的意愿。按照中国的传统,女儿出嫁后成为外姓人,将来侍奉公公、婆婆,而儿子则要赡养父母直至百年去世。从这个方面来讲,父母的做法属于情理之中,不存在“公不公平”的问题。当然,现在是新时代、新风尚,生男生女都一样,“手背手心都是肉”。据我了解,不少女孩出嫁后又经常回到娘家居住,生了小孩后又将小孩交给自己的父母带,而父母十分乐意,尽心尽力。父母并没有把女儿和儿子区分开来,而是同等对待。至于如何分配父母的财产,就要看女儿是否和儿子一起共同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生老病死。若“是”,父母应该在考虑儿子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女儿;若“否”,那么女儿就不要斤斤计较。有的父母有退休工资,不需要儿女承担各种生活费用,那么就要看父母跟谁住在一起,谁照料得多。从常理来讲,付出多,回报多。其实,我并不赞同父母在世时,儿女就闹着分财产,跟父母计较多与少,这容易寒了老人的心。一个人最为难的时候是年老灯枯之时,儿女不要在父母的心上扎一刀再抹把盐,要让父母开开心心度过每一天。即使父母去世之后,儿女间也要为财产的分割问题商量好。彼此都是世上至亲之人,要多替对方着想,不要为金钱伤了和气。亲人与金钱相比,亲情最重要。再说,难道你们没有得到父母的财产,就不能生活下去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此想来,就会想明白很多事情。

房屋拆迁,被拆迁户主的子女有补偿吗农村房屋拆迁,被拆迁农户的子女要想获得拆迁补偿(最主要的是住房安置),最基本的要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该地区的拆迁安置以被拆迁农户家庭成员的人头进行住房安置;

子女的户口仍在户主在一起;

子女未在他处享受过拆迁安置。

这其实就是农村房屋拆迁安置中的住房安置政策问题,作为曾经的拆迁工作人员,特作本答复。

第一,若是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来进行住房安置,与被拆迁农户子女的数量与户口无关。这种就是根据被拆迁农户的宅基地面积进行住房安置,其实质就是被拆迁的房屋宅基地面积越大,获得的安置房或安置款就越多,与被拆迁农户子女的个数与户口在哪里没有关系。只是实行这种以被拆迁的房屋宅基地进行住房安置政策的地方,已不太多。

第二,若是按被拆迁农户家庭成员的人头进行住房安置,就要看其子女的户口情况和是否已享受过拆迁安置的情况。这是大多地方都执行的拆迁住房安置政策,笔者这里也一直是执行的这一政策。这一政策执行的程序如下:

根据房产证确定被拆迁农房的产权人。

锁定以被拆迁农房产权人为户主的家庭成员。

核实家庭成员的户口性质及是否已享受过安置。

特别提示:家庭成员必然是户口在一起。家庭成员户口为城镇的,住房安置的方式与标准和农村户口的有所区别,已享受过拆迁住房安置的不能再享受。综上所述,在以家庭成员进行住房安置的地区,子女的户口仍与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的户口在一起且未享受过拆迁安置的,就能按规定获得拆迁补偿(住房安置)。欲感受“三农微耕机”犁开土地的更多乡土气息,敬请关注@乡村微视界之乡村漫记,衷心感谢阅读和点赞。(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夫妻离婚,女方只要一个女儿,财产应该怎么分配您好,如果双方可以协商的话,一般是平均分割。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认可该分割协议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一般来说,人民法院会照顾子女以及女方的权益进行分割。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提出离婚后,老公说孩子给他财产都给我,我该怎么选择首先你应该庆幸,虽然提出离婚了,老公还选择你们的孩子,而不是财产,也算是一个有点良知的男人。但原因不得而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几点:

1如果是男人的错,无非是有婚外情或什么性格脾气让你不能再忍受下去,这样孩子留给他也是比较危险,对家庭不负责任的男人,对孩子会负责吗?找个后妈素质会高吗?

2是自己的错,原因如何不提,就是像结束现在这段不满意的婚姻,那就最好依了老公的联系,带着财产去寻找自己的幸福

3如果谁都没有想要去追求下一段幸福,只是觉得两个的关已经越来越远,选择和平分手,那就可以商量让孩子明白,你俩分开是因为在一起没有了爱,但是都对孩子的爱没有一点减少,虽然分开了,但是爸爸妈妈永远都是爱他的,让孩子自己选择跟谁住在一起。

如何把公司股份赠予子女既然财产是父母的,父母就有支配权,儿女应该尊重父母的意愿。按照中国的传统,女儿出嫁后成为外姓人,将来侍奉公公、婆婆,而儿子则要赡养父母直至百年去世。从这个方面来讲,父母的做法属于情理之中,不存在“公不公平”的问题。当然,现在是新时代、新风尚,生男生女都一样,“手背手心都是肉”。据我了解,不少女孩出嫁后又经常回到娘家居住,生了小孩后又将小孩交给自己的父母带,而父母十分乐意,尽心尽力。父母并没有把女儿和儿子区分开来,而是同等对待。至于如何分配父母的财产,就要看女儿是否和儿子一起共同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生老病死。若“是”,父母应该在考虑儿子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女儿;若“否”,那么女儿就不要斤斤计较。有的父母有退休工资,不需要儿女承担各种生活费用,那么就要看父母跟谁住在一起,谁照料得多。从常理来讲,付出多,回报多。其实,我并不赞同父母在世时,儿女就闹着分财产,跟父母计较多与少,这容易寒了老人的心。一个人最为难的时候是年老灯枯之时,儿女不要在父母的心上扎一刀再抹把盐,要让父母开开心心度过每一天。即使父母去世之后,儿女间也要为财产的分割问题商量好。彼此都是世上至亲之人,要多替对方着想,不要为金钱伤了和气。亲人与金钱相比,亲情最重要。再说,难道你们没有得到父母的财产,就不能生活下去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此想来,就会想明白很多事情。

如果父母把财产只给一个孩子,另一个孩子该如何对待父母不单单是从物质方面来看财产的问题,因为财产也代表着爱,大家经济都差不多,如果父母把大笔财产只给了其中一个子女,不为自己养老考虑,那么也代表着偏爱也给了其中一个子女,父母的偏心也伤害了其他子女。如果这些约定好,谁得谁照顾也无所谓,但是病了,老了又要其他子女来平摊养老费用,这就是打着老人养老的名义来打劫,这样做只会造成子女之间心生怨恨,不可能团结,也许在法律的约束下会提供经济资助,但感情就淡了,等老人走了以后,子女之间也不会再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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