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离婚后有权继承财产吗,离婚后孩子能继承前夫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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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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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继承权但未进行遗产分割(离婚后还能继承前夫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律师说事27:婚内发生继承,但遗产未分割,离婚时如何处理该财产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中有一种情况是,婚内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且该财产不能是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因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或受赠财产的,只要没有书面明确为只给继承人这一方,不包括其配偶的,那么在这对夫妻离婚时,所继承或受赠的财产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对半的标准予以分割。

但是也有一些情况比较特殊,往往会让人疑惑。

就举例来说,比如:夫妻婚内的一个时间,一方的父亲或母亲过世,本来对于父母名下的房产,作为遗产是可以进行分割的,但是因为父母的另一方还在世,为了亲情考虑,继承人暂时没有进行遗产分割。但是如果这期间,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了,另一方肯定要就该房产的遗产份额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就出现了前述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如何理解、操作的问题。

前述《民法典》规定的遗产是已经经过了分割,确定继承人接受继承,并实际落实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自然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予以夫妻间分配。

但是,后面我们举例的情况,则遗产继承实际并没有分割,财产也还没有切实落实到夫妻中一人的名下。

要知道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遗产,也有权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未进行遗产继承分割的情况下,对于继承人是同意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又或者将其可继承的遗产份额让与其他继承人,都还没有定论。也就是该继承财产还不能确定就能落实到夫妻中作为继承人的这一方的。

正因为财产状况不明确,还出于待定、待处理的状态,所以当夫妻离婚时,法院对此部分继承相关的财产也无法进行审判,好在也并不是对此就没有办法解决。

我国法律同样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也就是离婚案件中,法院会对其他已经确定的财产进行分割判决,而对此继承未分割的财产处理,则会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日后条件具备后再次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能否再次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时,部分离婚当事人会考虑时间、精力,优先选择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需要出具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实践中存在确因客观原因,双方无法知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的具体财产,或者因一方想尽快摆脱此婚姻,在财产方面作出让步,亦或是对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在离婚协议中写“无共同财产分割”,那么,有“无共同财产分割”约定,是否意味着不能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今天来分析下此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抗辩理由及分析

1

常见的抗辩理由

司法实践中,当一方起诉对方就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方的抗辩理由多为以下几种:

01

离婚协议上未列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该财产,并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因此应推定在双方签订上述离婚协议时,对方实际已放弃对该财产的分割。

02

对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该约定有明确认知,在其后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时亦未提及涉案财产,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撤销或变更上述协议,说明对方已放弃相应财产的权利。

03

自双方离婚已过三年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2

对抗辩理由的分析

上述抗辩理由,法院会支持吗?下面我们具体分析:

首先,针对上述1中,推定对方放弃相应权利。“推定”作为法律术语,一般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由裁判者进行事实推定。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比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等法律条款中有明确记载的法律规定。

另一种系事实推定,即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该推定一般会要求比较严格,仅在特定条件下才能适用,关键系推定的基础事实具有真实和明确性,与待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逻辑上的高度盖然性。回到本文中,基础事实系一方已就未分割财产再次提起诉讼,已以实际行动表明其未放弃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若对方仅以“推定”反驳并未充分举证,法院一般不会采纳该抗辩理由。

其次,针对上述2关于以主张财产分割一方是否主张离婚协议撤销的抗辩。法律规定协议撤销的情形,主要为一方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而主张重大误解、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当事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一种对外公示性效力,并且,离婚协议系对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具有人身、财产的双重属性,双方签订后,一般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是比较困难的;而是否行使撤销权也是主张财产分割一方的权利,当其拥有多种方式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方式是应有之义,并且撤销离婚协议并非是主张财产分割的前置程序。显然,该抗辩理由亦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是否以诉讼时效抗辩就会支持呢?在回答此问题前,需要先明白离婚财产分割什么情形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该条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离婚时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31页载明:“《民法典》物权编中未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即以该条主张分割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对于上述1-3的抗辩理由一般不会支持。

二、主张未分割的财产必须是不动产吗?

答案是否定的。分享如下司法实践裁判要旨: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被拆迁后的拆迁权益可以依法分割。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4965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于张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但该房产在离婚时确未进行处理,因涉案房产已经拆迁,故现张某主张相应拆迁款具有相关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装修价值可以依法主张分割。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民终2139号民事判决书:

涉案房屋装修费及购置室内家具、家用电器的费用主要由齐某、李某在婚后支付,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对其主张支出的费用117247.05元予以支持,并结合李某的出资情况和涉案房屋现状,确认房屋装修及室内的家具、家用电器归齐某所有,由齐某折价补偿李某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应予支持。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可以依法主张分割。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9313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于张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但该房产在离婚时确未进行处理,因涉案房产已经拆迁,故现张某主张相应拆迁款具有相关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车辆价值可以依法分割。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

因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并非涉及该车辆,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该车辆属于双方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应予以分割。因原、被告均认可该车辆价值5000元,法院确定鲁CO××××号小型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2500元。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依法分割。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0833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审查《离婚协议书》的各条款,并无明确约定对于涉案的住房资金(即部队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有分割处理的明确约定。邓某1称陈某在离婚时经协商被拒后同意放弃分割该部分财产,但陈某已经明确否认,邓某1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主张,故一审认定涉案的邓某1名下住房资金应在本案当中分割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采取约定财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分割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对方继承的财产?

案情

小明和小芳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小明和小芳感情很好。但随着进一步的了解,小明和小芳都觉得对方和一开始自己以为的样子存在很大差距。为此,小明和小芳经常出现争吵,最终两人决定离婚。

关于离婚一事,小明和小芳协商之下,发现仅有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是小明父母留下来的房产。

小明父母在小明与小芳结婚后不久就去世了,生前有一套房产,去世前留下遗嘱该房产交给小明单独继承。

关于该房产,小明说是他父母留给他的财产,不能分给小芳。小芳则说,房子是小明在两人结婚后继承的,应该有她的一份。两人争执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结果,小芳无权分割该房产。

总结

离婚时,男女双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继承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有例外情形,即在遗嘱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

小明和小芳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小明和小芳感情很好。但随着进一步的了解,小明和小芳都觉得对方和一开始自己以为的样子存在很大差距。为此,小明和小芳经常出现争吵,最终两人决定离婚。

关于离婚一事,小明和小芳协商之下,发现仅有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是小明父母留下来的房产。

小明父母在小明与小芳结婚后不久就去世了,生前有一套房产,去世前留下遗嘱该房产交给小明单独继承。

关于该房产,小明说是他父母留给他的财产,不能分给小芳。小芳则说,房子是小明在两人结婚后继承的,应该有她的一份。两人争执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结果,小芳无权分割该房产。

总结

离婚时,男女双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继承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有例外情形,即在遗嘱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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