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婚后,婚后共同还贷房子分割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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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婚后房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婚后分割财产协议书怎么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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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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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婚后分割财产协议书怎么写)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分割夫妻共产:离婚时,如何才能多分财产?

2016年,王宝强因妻子马蓉出轨经纪人而打的离婚官司,相信大家还记得。据悉,当时王宝强请求北京朝阳区法院给予马蓉「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请求,理由是马蓉的过错导致离婚,同时存在转移、藏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个话题,就是今天课程的主要内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与方式,以及如何多分得财产。

本文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以及夫妻财产分割的方式;二、如果你希望多分财产,应该怎么做?

一、财产分割的范围以及分割方式。

1.财产分割的范围离婚时分割财产,一般除非是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你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想知道你能分到多少财产、什么财产,首先你得知道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内容在前面的课程「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中已经讲过了,大家可以自行复习。

2.夫妻财产分割的方式离婚时,分割财产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夫妻双方约定分割;一种是夫妻双方协议不成,由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判决分割。

(1)夫妻按约定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夫妻分割财产是约定优先的。

(2)法院判决分割:在夫妻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情况,结合子女抚养、优先保护女方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争议的财产,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属于共同还是个人的,争执不下,而又无法确定,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你如何做,才能多分财产呢?

第二个问题,在离婚时,你想多分财产的话,也是有两种模式。

(一)在夫妻约定里可以多分。

民事法律里,为减少纠纷,鼓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以约定优先。

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婚后约定财产分割,也可以在离婚时对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可以在协议里约定分割财产的比例,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对方同意下多分财产。这也是多分财产的一种最常见的模式。

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在离婚未成就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随时可以反悔;反悔后,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也是不生效的。

夫妻赠与,如果没有去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所以,你在约定的协议里对分得财产并不等于就能实际上取得。你还要掌握好这几种婚约的生效时间与条件。

如果协商不下来或者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那就必然要由法院来判决分割财产。

那这时候你还可能会问了,在法院审理离婚官司时,又如何能多分财产呢?

(二)法定情形:共同财产分割有三种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判决。

新的《民法典》修订为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因此,我国婚姻法优先保护子女抚养和女方权益。在实践中,法院可以酌情照顾无过错方。

然而,《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规定为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需要优先考虑子女抚养、女方和无过错方这三个因素,以确定分割比例。

因此,如果你想在离婚官司中多分财产,你必须符合这三个法定情形。

例如,如果你是女方,获得子女抚养权,并有证据证明男方出轨,那么你多分财产的概率和比例就更高。王宝强在离婚案中提出女方是过错方,并以女方转移财产为由主张女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果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那么反过来,王宝强也可以多分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是另一种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订为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删除了婚姻法47条里的「离婚时」,其余内容相同。因此,新的民法典没有「离婚时」的限制,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出现以上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如果在婚姻期间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保存好线索与证据后,就可以等待法院给你多分财产了。总之,离婚时,可以通过夫妻约定来多分财产,其次是法定情形,包括照顾子女抚养、女方和无过错方这三个因素,以及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第 7 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财产全归你,债务全归我?法院判撤销!

当债务危机来袭

债务人利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

企图通过“净身出户”的方式

来降低偿债能力

等债权人来追讨欠款时

却发现债务人钱包空空

这可怎么办呢?

浙江平湖法院给出了答案

日前,平湖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撤销权纠纷,最终判决撤销姜某、朱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

案情回顾

姜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姜某与合伙人共同结欠吕某货款400余万元。

2020年1月,姜某与朱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3处房产、1辆汽车、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婚前婚后所有的不动产及流动产都归朱某所有,婚内产生的所有债务归姜某负责并偿还,朱某无任何的责任与义务偿还任何的债务。

2020年7月,债权人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及其合伙人偿还货款。该案经审理,判决姜某及其合伙人偿还吕某货款440余万元。

2021年2月,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得知,吕某、朱某二人已办理离婚手续并将共有的所有房产转移登记至朱某一人名下,现吕某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奈之下,吕某于2021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姜某、朱某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的约定。

法院判决

平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的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姜某在合理期间内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其在离婚协议中确认房产、汽车、存款等婚前婚后所有的不动产及流动产都归朱某的约定,明显降低了其债务清偿能力,姜某在无其他财产足额偿还吕某债权的情况下,损害了吕某的债权实现。最终判决撤销姜某、朱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夫妻之间协议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约定自由,但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涉嫌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

法官提示

1、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当债务危机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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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降低偿债能力

等债权人来追讨欠款时

却发现债务人钱包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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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法院给出了答案

日前,平湖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撤销权纠纷,最终判决撤销姜某、朱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

案情回顾

姜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姜某与合伙人共同结欠吕某货款400余万元。

2020年1月,姜某与朱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3处房产、1辆汽车、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婚前婚后所有的不动产及流动产都归朱某所有,婚内产生的所有债务归姜某负责并偿还,朱某无任何的责任与义务偿还任何的债务。

2020年7月,债权人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及其合伙人偿还货款。该案经审理,判决姜某及其合伙人偿还吕某货款440余万元。

2021年2月,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得知,吕某、朱某二人已办理离婚手续并将共有的所有房产转移登记至朱某一人名下,现吕某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奈之下,吕某于2021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姜某、朱某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的约定。

法院判决

平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的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姜某在合理期间内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其在离婚协议中确认房产、汽车、存款等婚前婚后所有的不动产及流动产都归朱某的约定,明显降低了其债务清偿能力,姜某在无其他财产足额偿还吕某债权的情况下,损害了吕某的债权实现。最终判决撤销姜某、朱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夫妻之间协议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约定自由,但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涉嫌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

法官提示

1、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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