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被另一方私自处理,一方欠债能否查封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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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随意处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鲁法案例【2023】10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当其中一方擅自处理时,第三人能否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近年来,二人夫妻关系不睦,经常吵闹以至于协商离婚事宜。2014年,双方购买了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某房产一套,即本案案涉房产。2022年,被告李某与被告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将案涉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南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涉房屋经司法鉴定,市场价值为149.56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婚后购置,虽然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不改变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在夫妻关系恶化之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规定的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南某购买案涉房产时,应当对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基本的了解,在未作认真了解的情况下,仅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案涉房产价值近150万元,被告南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产,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南某在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购买房产,无法认定其购买行为出于善意,故被告南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李某与被告南某之间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限被告李某与南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双方交易的房屋恢复至交易前登记的状态。
法官后语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合法有效,擅自处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另外,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相对方的权利,规定了善意取得条款,即第三人对于财产的权利状况不知情;交易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如若受让方不符合这三款规定,则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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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专业离婚律师 :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法院支持吗?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个人债务,配偶在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在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予以补偿。
理由是,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已经因清偿而消灭,离婚时不能够也不应该再对已消灭的债务进行处理。。
另外,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离婚时主张补偿法院不应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予以补偿。
由于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而变为共同财产。同样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也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存在和延续变成共同债务。既然是个人债务,就应当个人偿还,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势必会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配偶可以主张补偿。同样是偿还婚前债务,并没有导致配偶失去获得补偿的权利,因此法院会支持配偶的补偿主张。
李律师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当然,实务办案时,我们也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整理方案。
综上,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情形,离婚时,法院可能会认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离婚时可要求补偿。如果不想因偿还债务而产生纠纷,建议在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婚前债务前说清楚,哪怕有偿还债务时的聊天记录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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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3条 【夫妻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条文释义】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又称夫妻特有财产、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个人财产可分为法定的个人财产和约定的个人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属于法定个人财产的规定。
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可以约定将各自的个人财产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委托对方代为管理。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个人财产分担。
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意义在于,它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关于我国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本条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下面逐一进行介绍: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些财产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这样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受害人的身体康复和生活需要。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本法第1062条第4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者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个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者赠与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者受赠的财产,如妻子的朋友赠送一笔钱资助孩子上学,而丈夫有酗酒恶习,如果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买酒,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时确定这笔现金只赠送给妻子,属于妻子个人所有,丈夫就无权将其用来酗酒了。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且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如贵重的首饰等,即使为一方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意见未被采纳。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当然,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价值较大”的含义不同。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个人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条文释义】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又称夫妻特有财产、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个人财产可分为法定的个人财产和约定的个人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属于法定个人财产的规定。
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可以约定将各自的个人财产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委托对方代为管理。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个人财产分担。
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意义在于,它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关于我国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本条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下面逐一进行介绍: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些财产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这样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受害人的身体康复和生活需要。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本法第1062条第4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者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个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者赠与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者受赠的财产,如妻子的朋友赠送一笔钱资助孩子上学,而丈夫有酗酒恶习,如果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买酒,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时确定这笔现金只赠送给妻子,属于妻子个人所有,丈夫就无权将其用来酗酒了。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且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如贵重的首饰等,即使为一方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意见未被采纳。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当然,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价值较大”的含义不同。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个人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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